第五十一條 中標品種的確認方式由招標人按以下辦法決定:
(一)招標人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品種的,評標委員會的評審和比較結果為最終中標品種。招標人應將所有品種納入藥品購銷合同。
(二)招標人沒有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品種的,由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品種確定中標品種。招標人應將本單位確定的品種納入藥品購銷合同。
第五十二條 被招標人納入藥品購銷合同的中標候選品種為中標品種。中標品種確定后,經辦機構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投標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條 經辦機構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7日內,將藥品中標價格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四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簽訂藥品購銷合同。藥品購銷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依據《文件范本》約定。藥品購銷合同簽訂后,招標人與中標人不得再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五十五條 招標人對納入本單位購銷合同的藥品(不含新產品)應明確采購數量。上述采購數量可在一定幅度內浮動。浮動幅度由市(地)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定。在規定的采購周期內,如果合同采購量未能完成,應順延至下一個采購周期繼續采購,直至合同采購量全部完成。
第五十六條 招標人對同一類別藥品全部實行集中招標采購,中標藥品已不能被其他同類品種替代的,招標人和中標人可分階段簽訂藥品購銷合同。結算方式按照中標確認合同有關條款或者雙方交易習慣確定。
第五十七條 中標藥品的貨款結算辦法由招標人和投標人協商確定后載入藥品購銷合同。招標人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數量按時結算貨款。
第五十八條 集中招標采購中標藥品的采購周期,自簽訂藥品購銷合同之日起,不得少于6個月。
第五十九條 中標的政府定價藥品,按照規定的招標采購藥品零售價作價辦法,由價格主管部門核定臨時零售價格。價格主管部門在收到經辦機構報送的備案文件15日內,核定中標品種的臨時零售價并對社會公布。從價格主管部門公布臨時零售價之日起,招標人和本行政區內未參加集中招標采購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均應在14日內開始執行臨時零售價。
招標人集中招標采購的市場調節價藥品的實際零售價格,也要按上述原則核定并執行。
第六十條 同一地區有多個臨時零售價時,招標人執行價格主管部門為本單位核定的臨時零售價。未參加集中招標采購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的臨時零售價。
第六十一條 招標人同中標人簽訂藥品購銷合同后7日內,經辦機構應當向投標人公示評標和定標結果,內容包括定量評價分數、定性評價票數、中標品種等。
第六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在開始履行藥品購銷合同后,按照《文件范本》規定的格式,按時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送集中招標采購履約情況,作為對醫療機構進行監督檢查的依據。
第五章 評標標準和方法
第六十三條 制定評標標準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實行科學評估、集體決策、質量優先和價格合理,遵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維護集中招標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堅持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沒有納入招標文件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三)堅持為滿足招標人的臨床用藥需要服務,充分考慮各級各類招標人的用藥差異,滿足不同人群的用藥需求。
第六十四條 招標人必須在《文件范本》規定的范圍內選擇并確定評標標準和方法。沒有載入《文件范本》的,在評標時原則上不得采用。
第六十五條 評標方法包括定量評價、定性評價和綜合評價。招標人確定評標方法時,應以綜合評價為主。
第六十六條 定量評價是采用要素加權法進行評審和比較的評標方法。定量評價的評價要素應包括藥品質量、投標報價、配送服務和商業信譽等。將每個評價要素量化為若干個評價指標并形成指標體系,然后根據各項指標的重要程度進行百分制定量加權。
評價要素量化后形成的指標體系,應全面反映招標人對藥品采購的本質要求,對社會和所有投標人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