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施工招標投標是雙方當事人依法進行的經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凡具備條件的建設單位應按本辦法組織工程建設的施工招標,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均有權參加投標。
第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工作,實行分級管理的原則。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部屬(含軍隊)、省屬單位的建設項目;地(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地(州、市)屬的建設項目。省、地(州、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招標辦公室)具體負責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省建設委員會負責全省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本省施工招標投標的有關規定;
(二)監督、檢查各地(州、市)、省級各廳、局(總公司)、中央在甘各單位的招標投標工作,總結、交流工作經驗,提供服務;
(三)審批省內咨詢、監理等單位代理施工招標投標業務的資格;
(四)調解施工招標投標糾紛;
(五)否決違反招標投標有關法規、規章的定標結果;
(六)對違反招標投標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罰。
第七條 省招標辦公室是省建設委員會管理招標投標工作的辦事機構,負責施工招標投標的日常管理監督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查建設單位的招標資質;
(二)審批招標申請書和招標文件;
三)審定標底;
(四)監督開標、評標、定標和議標,認證中標通知書;
(五)調解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糾紛;
(六)具體辦理省建設委員會的處罰決定;
(七)監督承發包合同的簽訂、履行。
招標投標管理費,按分管工程中標價或合同價的千分之一收取,建設單位和中標單位各繳納50%。此費用列入標底和投標報價之中,由管理費中支出。
第八條 各地(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招標辦公室,應依照省建設委員會及省招標辦公室關于招標投標工作的管理職能,負責做好本轄區內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地(州、市)招標辦公室收取的管理費,其中10%上繳省招標辦公室。
各級招標辦公室收取的招標管理費按預算外資金管理,納入同級財政部門“專戶儲存”。并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的統一收費票據。
第九條 各中央在甘單位、建設工程上級主管部門,應協同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督促、檢查所屬建設單位從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作好招標投標的各項工作。
第三章 招標
第十條 按照建設項目實行業主負責制的原則,建設單位作為投資的責任者和業主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有關規定程序,有權組織招標活動;
(二)根據政府規定的資質標準,有權正當選擇和確定投標單位;
(三)根據有關的價格管理規定和招標辦公室審定的評標辦法,有權選定中標價格和中標單位。印發經認證后的中標通知書。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招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有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經濟、技術管理人員;
(三)有組織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的能力;
(四)有審查投標單位資質的能力;
(五)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須委托經省建設委員會批準具有相應資質的咨詢、監理等單位代理招標。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招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概算已經批準;
(二)建設項目已正式列入國家、部門、地方的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或經有關單位批準并已報建;
(三)建設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經完成;
(四)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五)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設備的來源已經落實;
(六)已經建設項目所在地規劃部門批準,施工現場的“三通一平”已經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標范圍。
第十三條 施工招標可采用項目的全部工程招標、單位工程招標、特殊專業工程招標等方法。但不得將單位工程肢解為分部、分項工程進行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