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前附表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招標人對招標文件修改和澄清的內容是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八條 招標人可以在《文件范本》規定的評標標準范圍內,要求投標人提交有關資質證明文件等,作為評審和比較的依據。當地建立了集中招標采購數據中心的,招標人可利用電子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除需要補充和澄清的項目外,不得向投標人索取紙質證明文件。
第三十九條 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做出響應。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 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四十一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時間和地點公開進行。開標由招標人主持,或者委托招標代理機構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參加開標的投標人代表應簽名報到以證明其出席。開標時應邀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證機構參加,對開標的全過程進行監督。
第四十二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藥學、臨床醫學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參與評標的專家人數應為9—25人單數,其中藥學專家占專家人數的比例不應低于1/ 2。
第四十三條 評標專家由招標人在有關行政部門或者公證機構的監督下,從省或市(地)以上政府有關部門建立的專家庫中,按照采購項目的特點和工作需要分層隨機抽取專家。
第四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一般應于開標后決定。從抽取評標專家到開始評標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4小時。在抽取評標專家時,應抽取足夠數量的預備替補專家,在評標專家因故缺席時及時予以替補。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四十五條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評標專家不得進入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
評標委員會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專家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評標專家和參與評標的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情況、中標候選品種情況以及與評標、定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評標活動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第四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書面評標報告。評標報告應當如實記載以下內容:
(一)項目基本情況;
(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開標記錄;
(四)投標品種一覽表;
(五)廢標情況說明;
(六)評標標準和方法;
(七)評標積分一覽表;
(八)中標候選品種和替補中標品種;
(九)需要澄清、說明的事項。
第四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須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對評標結論持有異議的評標專家可以書面方式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專家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同時未陳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論。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此做出書面說明并記錄在案。
第四十九條 招標人應在規定時間內,在評標委員會提交的中標候選品種范圍內,結合本單位的臨床用藥目錄和采購計劃,確認納入本單位藥品購銷合同的品種及采購數量。
中標候選品種應嚴格保密,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前,任何人不得對外泄露。
第五十條 評標和定標應當在投標有效期截止前30日完成。不能在投標有效期截止前30日前完成評標和定標的,招標人應當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延長投標有效期造成投標人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補償,因不可抗力需延長投標有效期的除外。招標文件應當載明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起計算。一般不宜超過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