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持有營業執照和相應資質等級證書的施工企業或施工企業聯合體,均可按招標文件的要求參加投標;
(二)根據自己的經營狀況和掌握的市場信息,有權確定自己的投標報價;
(三)有權對要求優良的工程實行優質優價;
(四)根據自己的經營狀況有權參與投標競爭或拒絕參與競爭。
第二十五條 投標單位應向招標單位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和營業執照;
(二)企業簡歷;
(三)自有資金情況和開戶銀行資信證明;
(四)全員職工人數,包括技術人員、技術工人數量及平均技術等級等,企業自有主要施工機械設備一覽表;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質量情況;
(六)現有主要施工任務,包括在建和尚未開工工程一覽表。
第二十六條 投標單位領取招標文件時,須按規定交納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七條 投標單位應按招標文件的要求,認真編制投標書。投標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綜合說明;
(二)按照工程量清單計算的標價及鋼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投標單位可依據統一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自主報價;
(三)保證工程質量、進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術組織措施;
(四)施工方案和選用的主要施工機械;
(五)計劃開工、竣工日期,工程總進度;
(六)對招標文件及合同主要條件的確認。
第二十八條 投標書須有投標單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鑒。投標單位應在規定的日期內將投標書密封送達招標單位。如果發現投標書有誤,須在投標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則以原投標書為準。
第二十九條 投標單位可以提出修改設計、合同主要條件等建議方案,并作出相應報價和投標書同時密封寄送招標單位,供招標單位參考。
第六章 開標 評標 定標
第三十條 開標、評標、定標活動,在招標辦公室的監督下,由招標單位主持進行。
第三十一條 招標單位應邀請有關部門和投標單位及評標定標組織成員單位參加開標會議。當眾宣布評標、定標辦法,啟封投標書及補充函件,公布投標書的主要內容和標底。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投標書即宣布作廢:
(一)未密封;
(二)無投標單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鑒;
(三)未按規定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字跡模糊、辯認不清,涂改處沒有蓋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鑒的;
(四)逾期送達的;
(五)投標單位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六)在一個招標工程中,投標單位報兩個以上的標書或報價,又未聲明哪個有效的。
第三十三條 小型工程評標組織:評標、定標由建設單位與其上級主管部門(包括由建設單位委托的咨詢、監理單位)組成。大中型工程、特殊工程評標組織:評標、定標由建設委員會、計劃委員會、主要投資方、造價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建設單位與其上級主管部門等組成,必要時還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
第三十四條 評標、定標應采用科學的方法。評標、定標成員單位,要按照平等競爭、公正合法原則,維護招標投標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評標辦法和有關價格管理規定,對投標單位的報價、工期、質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及施工業績、企業信譽等進行綜合評價,擇優確定中標單位。
第三十五條 自開標(或開始議標)至定標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過10天,大中型工程不超過30天,特殊情況經招標辦公室批準后可適當延長。
第三十六條 確定中標單位后,招標單位應于7天內發出經招標辦公室認證的中標通知書,同時繳納招標投標管理費。中標通知書同時抄送各未中標單位。未中標的投標單位應在接到通知后7天內退回招標文件及有關資料,招標單位同時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七條 中標通知書發出30天內,中標單位應與建設單位依據招標文件、投標書、答疑、補充紀要和中標通知書簽訂工程承發包合同,并報招標辦公室審查備案。
第七章 罰則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地(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中止招標、取消一定時期投標權、不準開工、責令停止施工的處罰,并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