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二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二十三條 開標由招標人或者其代理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開標,應當接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開標過程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記錄,并存檔備查:
(一)招標項目的名稱、規模和數量;
(二)開標的時間和地點;
(三)參加開標的單位和人員;
(四)投標人的名稱及其投標報價;
(五)應當記錄的其他事項。
開標記錄由主持人和其他在場的有關人員簽章確認。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標委員會認定為廢標:
(一)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弄虛作假等方式投標的;
(二)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報價競標的;
(三)沒有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供投標擔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標擔保有瑕疵的;
(四)投標文件沒有投標人授權代表簽字和加蓋公章的;
(五)投標文件載明的招標項目完成期限超過招標文件規定的;
(六)明顯不符合技術規格、技術標準要求的;
(七)投標文件載明的貨物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
(八)投標文件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條件的;
(九)其他應視為廢標的情況。
第二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負責組建。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熟悉相關業務的代表以及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三)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
(四)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第二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與任何投標人或者與招標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進行私下接觸,不得收受投標人、中介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九條 評標專家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能夠認真、公正、公平、廉潔地履行職責,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招標投標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八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三)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并且有與招標項目相關的實踐經驗。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評標專家實行統一管理,評標專家按下列程序產生:
(一)本人提出申請,填寫評標專家申請登記表;
(二)經所在單位審核后,報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審查;
(三)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確定評標專家候選人;
(四)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對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供的評標專家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核和有關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考核,合格者統一頒發《河北省評標專家資格證書》。
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和招標代理機構設立的專家庫,其專家人數不得少于三百人。
(注:該條設立的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評標專家進行資格認證的規定,已于2005年1月9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決定廢止。)
第三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文件規定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系統地評審和比較。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應當合理,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內容。對各種獎項的加分,由省人民政府統一規定,不得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