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方案應當經項目審批部門核準而未經核準的,或者未按項目審批部門核準的招標方案進行招標的,由項目審批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省重點建設項目未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擅自進行邀請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zhí)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招標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發(fā)布招標公告而不發(fā)布的,或者提供虛假招標公告、證明材料的以及招標公告含有欺詐內容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不在指定媒介發(fā)布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公告的,或者招標公告中有關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和辦法的規(guī)定明顯不合理的以及招標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中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或者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情節(jié)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第四十七條 對招標投標活動依法負有行政監(jiān)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qū)、本系統(tǒng)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
(二)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的;
(三)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
(四)非法干涉招標文件的編制、評標委員會的組建以及開標、評標、選定中標人的;
(五)違法向招標投標當事人、招標代理機構收取行政事業(yè)性費用的;
(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七)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由項目審批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依其管理權限決定。本辦法已對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作出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國家融資和使用國際組織、外國政府資金的建設項目,招標人可以按規(guī)定聘請律師就招標文件、合同文本提供咨詢,制作相關文件,以及就招標文件最終文本出具法律咨詢意見書。
第五十條 本辦法頒布前有關招標投標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法律或者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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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ca證書投標的流程
1. 申請CA數字證書前,投標人必須完成平臺注冊及資料驗證。可參照 平臺注冊流程 。
2. 在投標人登陸后管理界面,在“企業(yè)信息管理”中,點擊“會員繳費/CA辦理”,在打開的頁面中,點擊“選擇辦理業(yè)務”按鈕
一、下載招標文件
登錄網上的招標平臺,找到要投標的項目,報名成功后,繳納標書費,下載電子版招標文件。
二、制作投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