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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
(2001年9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5年1月9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于第二批廢止地方性法規中若干行政許可規定的決定》修正 根據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修正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刪除第二章。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第五條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將第十五條第三款修改為:“不具備前款規定條件之一的,招標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四)將第十七條修改為:“省人民政府發展計劃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各類招標代理機構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五)刪除第四十八條。
根據決定做相應修改和條序調整后的《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計劃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工作的指導和協調。省和設區市人民政府發展計劃部門負責組織稽察特派員,對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及相關規定,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受理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投訴。
第五條 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符合條件的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預招標投標活動。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在進行監督管理過程中,不得向招標投標當事人、招標代理機構收取任何行政事業性費用。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舉報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 招標和投標
第七條 招標人是依據本辦法規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招標人在招標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搞虛假招標,不得和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向項目審批部門報送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建議書(代可研)時,必須同時擬定項目的招標方案,報項目審批部門核準。招標方案的內容包括:
(一)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活動的具體招標范圍;
(二)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活動擬采用的招標組織形式、招標方式。擬采用自行招標和擬采用邀請招標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
(三)其他有關內容。
項目批準后,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通報所批準的招標方案等情況。
招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確需對招標方案作出調整的,應當到原項目審批部門重新辦理核準手續。
第九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建設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但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必須提出不招標申請,并說明不招標原因:
(一)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或者其他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承包商、供應商或者服務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
(四)其他原因不適宜招標的。
第十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因特殊情況可以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前先行開展招標活動,但應在報送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予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