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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下車位的歸屬,住宅小區車庫是歸開發商還是歸業主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1-25 05:32:35 編輯:成都生活 手機版

1,住宅小區車庫是歸開發商還是歸業主

1、如果地下停車場經過面積分攤了,所有權就是全體業主的;2、如果在房產證里的面積不包含地下停車場的分攤面積,所有權屬于房地產開發商。但一般,現在停車位都是買的長期使用權。不會給單獨的產權證。另外,業主優先使用是相對的,畢竟業主的個體,首先滿足規劃設計消防等要求,剩下才考慮業主使用。地下停車場是附屬設施,經地上建筑面積分攤后,產權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像電梯、物業用房等一樣是共有,地下車位的買賣實施上是使用權的租賃,因為不能辦理產權這個,所以業主交的錢是租賃費,簽的合同也只能是使用合同,不能成為購買。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該條款確立了關于小區車庫歸屬的一個原則,即車位車庫必須根據約定來確定歸屬。也就是說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相應權屬,就默認業主以同意權屬歸開發商所有。

住宅小區車庫是歸開發商還是歸業主

2,地下車位的產權歸誰

鄒城房天下:1. 地面停車位歸屬地面停車位包含兩種類型的停車位,一種是建筑區劃內的,另一種是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① 建筑區劃內的地面停車位屬于專有權的客體,所有權屬于開發商所有,業主和開發商可以通過約定的方式確定業主是有償或無償使用車位。②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在物業管理中可以約定使用公共車位是否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當然也可以無償使用,同時關于費用的支付可以約定自行收取還可委托物業進行收費。2. 地下停車位專門規劃停車的地下停車位歸屬于開發商,該類停車位可以取得產權。開發商有權對該類停車位進行銷售和出租。3. 首層架空停車位首層架空停車位是指建筑物地面上啊會給你的第一層以墻、柱等架空而依附于樓房而形成的停車位,該類車位不能取得房地產權,屬于業主共有。4. 獨立車庫這里的車庫不等同于車位,屬于獨立的建筑物,歸開發商所有。
首先要弄清楚你所購房產該小區的停車場所的歸屬是什么性質,開發商所有呢還是,全體業主所有?一般如果是開發商所有的話,那么支配權自然是開發商,物業代為執行,如果是全體業主所有的話,那你的車位也就不是固定的自然,無法保證永久性使用!按照,你問題的表述,估計該處的停車位是開發商所有,能辦理獨立產權的車位是再好不過了,這意味這 對于該車位你擁有產權后可以獨立買賣也可以跟房產綁定買賣,自由度高不受開發商,物業的限制,更何況一個小區的車位配比本就有限,正常來說車為的升值空間還是不錯的,所以強烈建議去辦理產權,除非你不打算要車位,哈哈順便說一下,車為產權收費都是交納給房管部門的,3000價格似乎高點,建議電話咨詢下當地房管部門多車位產權的收費標準(各個地方收費標準不一樣

地下車位的產權歸誰

3,小區里的車位到底歸誰所有

今日,某小區業主和小區管理方因車位發生沖突,起因是管理方突然將原本開放的地下車庫出入口攔住,不讓業主進入停車。小區車位的爭議長久以來在各地都時有發生,車位到底歸誰所有?該租還是該售?據了解,該小區擁有近2000個地下車庫車位以及近200個公共停車區域,之前一直是沒有收費的。今年開始,開發商表示,從4月1日起開始對地下車庫車位收費,并要求業主登記車位租售的意愿。2000個車位,開發商只拿出100個車位出租,以后業主需要通過搖號競爭方式去獲得這個車位的租賃權,而且每次搖號的有效期為3個月,期滿后,業主們要重新參加搖號。對此,業主們十分不滿。而在空空蕩蕩的地下車庫,不少車位地上打樁,無法停車。此案目前仍在協調階段,律師表示,若車位的所有權屬于開發商,其出租還是出售均屬于市場行為。目前也沒有相關的規定指出,開發商需要提供多少個小區車位用作出租。那么小區車位的性質究竟該如何定義?開發商和業主對車位歸屬發生爭議時又該如何判斷?一、小區車位的法律性質小區內車位在法律性質上屬于小區業主共用的附屬設施,但是,附屬設施的所有權狀態也分為兩種:一種是只能為全體業主共有并且公用的附屬設施,如公用綠地、道路等;另外一種是可以單獨為特定人所有的附屬設施,但以定期收費為條件向全體業主提供服務,或者該特定人的范圍必須是業主。小區內車位就屬于后一種附屬設施,可以單獨為特定人所有。二、除了占用小區公共區域用于停放車輛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以外,其他車位的歸屬以當事人約定為準。《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第六條規定,建筑區劃內在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之外,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增設的車位,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所稱的車位。從《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及解釋的相關規定來看,小區內車位的所有權有以下幾種情況:首先,如果小區車位在規劃設計中占用的是小區業主共有部分區域,則可以直接依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認定其歸屬小區業主共有;其次,如果小區車位并未占用小區業主共有部分區域,則可以根據小區業主與開發商在購房時的約定來確定。即小區業主與開發商簽訂買賣、贈與、出租車位的合同,或者在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商品房銷售合同中約定了有關車位歸屬的條款。最后,如在購買合同中未約定車位歸屬或約定不明確時,可以考慮兩個重要因素來確定:一是業主與開發商在購房合同中是否約定以公攤面積方式計價,且車位建筑面積是否屬于公攤面積范圍內;二是車位的建造成本是否已實際被計入業主與開發商購房的合同價款中。如是,則可以認定雙方約定車位歸業主共有。如不是,小區車位的所有權歸開發商。但根據部分地區的司法判例,開發商要提供證據證明小區車位建筑面積不屬于公攤面積范圍或車位的建造成本未被計入購房的合同價款中,否則,法院將認定車位歸全體業主共有。三、業主對小區車位歸屬與開發商產生爭議,應通過訴訟或仲裁方式解決。根據前款分析及所引用的法律法規,如小區業主對小區內的車位的權利歸屬與開發商產生糾紛,應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的生效的法律文書能夠最終確定小區內車位的權利歸屬。(以上回答發布于2017-01-09,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搜狐焦點網,為您提供房產信息,房產樓盤詳情、買房流程、業主論壇、家居裝修等全面內容信息
首先要看你的停車位將來嫩不能辦理房產證,或者這么說,道路兩邊露天路面的停車位是不能交易的,他的使用權屬于全體業主,由業主委員會決定,至于地上車庫與地下車庫,如果能辦理產權,這個可以買賣,等產權證下發之后可以自由交易。如果開發商告之無法下發產權證,這類的地下車位和車庫是無法買賣的,但是物業公司也可以出租,得看他的具體情況,不能一概而論,最好你區物業公司看他們的經營范圍,如果在經營范圍與收費范圍內的車位,那他們是合法的,如果不在,全部都屬于業主使用與收益,都歸業主委員會決定。

小區里的車位到底歸誰所有

4,小區車位到底歸不歸業主所有

小區停車難問題這幾年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關注,許多回家的業主為了一個車位,總在徘徊中等待,在等待中煎熬,買一個固定車位,成了許多有車一族最大的愿望,然而,現在車位的價格也是一路飆升,從幾萬漲到十幾萬甚至幾十萬,確實是十分的嚇人。有許多人提出,小區內的停車位應當歸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再進行買賣,那么小區車位到底歸不歸業主所有呢?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要從以下幾個方面看。一、占有共有道路的停車位根據最新的《物權法》第74條的規定:1.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住、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2.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住、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3.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有些小區的開發商會將小區內公共道路或公共綠化區域改造成停車位,按照《物權法》的規定,這些車位是歸業主所有的,所以開發商無權對它們進行銷售。二、地下車位的歸屬問題近年來,許多的開發商為了利用空間,所以許多的小區都修建了地下車位,對于地下車位我們也要從幾個方面來分析。1.對于地下車位已經列入公攤面積被分攤的,這類地下車位是無法辦理產權證的,車位屬于全體業主共同擁有,開發商沒有權利進行銷售和轉讓。2.如果地下車位的面積沒有進行公攤,那么車位的產權屬于開發商,開發商有權對購房人出售車位,但是,對于這類車位,開發商只能將其出售給本小區的購房者。3.有的小區的地下車位正好屬于國家的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屬于國家的,對于這類地下車位,既不屬于開發商,也不屬于業主,是屬于國家所有的。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五條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從這條規定,我們可以看出,由于開發商的投資已經隨著土地使用權的轉移而自動轉移給了全體業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車庫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所以,對于廣大的業主朋友來說,小區的停車位到底歸不歸我們所有都是有法律依據可以查詢的,在購買房產的時候,應該仔細的看一下購房合同,對于這種不清楚的問題應該多對開發商進行詢問,同時,開發商也應該遵守規定,不能為了自己的利益去故意欺騙購房者,對于這類問題應當據實相告,讓購房者能夠做到購房無憂。(文章圖片來自網絡)
除開發商未售出外,小區每一寸面積都是業主的,物業只是受雇監管,車位每一戶業主都有份,沒有業主開發商只能當乞丐,物業就不復存在,業主是物業的衣食父母
小區車位的歸屬問題是近幾年的熱門話題,關于小區車位到底是業主共有還是私人擁有情況,情況是不一樣的。車位車庫,除去機械車庫屬于機械設備外,均屬于不動產的范疇。用法律語言表述,屬于建筑物(獨立車庫、地下車庫、架空層車位)、構筑物或者附屬設施(露天停車位)。對于小區車位問題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有獨立產權證的地上停車位、停車場、地下車庫等一般不會產生糾紛。二、無法辦理產權證書的地上停車位、地下車庫等分不同情況有不同歸屬。人防工程屬于人防工程的地下車位,人民防空法規定,與規劃人防工程管理部門簽訂人防工程使用合同或取得人防工程使用證的,就是人防工程管理部門批準和管理的收益人。計入公攤面積但沒有產權證書的車位,業主支付購房價款取得專用權的同時,已經取得了共有部分的共有權,屬于業主共有。沒有計入公攤面積且沒有產權證書的車位,開發商作為開發建設單位有權處分。三、有規劃但無法辦理產權證的地上車位。需先審查及土地性質如公共綠地,公共場所建設歸全體業主所有,不能證明為占用公共場所的,需依據規劃,合同等來綜合認定。小區車位的歸屬,關鍵在于區域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中的專有部分,還是共有部分,隨建筑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轉移,共有部分歸全體業主所有,認為專用則開發商有權處分。停車難,難停車的惡性循環已成為交通管理中的難點和熱點。所以在買房時,應該提前問清楚相關事項,避免以后發生糾紛,明確車位的歸屬權。
小區車位當然不歸業主所有,這是物業的地盤,小區業主要想停車,就必須每個月向物業交一定的費用,不然就會被保安轟出去。
應該是屬于本小區的全體業主所有。如果開發商有異議的話,業主可團結起來共同與開發商打官司,起訴至法院解決。之后有媒體報道,曾有同樣的問題訴至法院,經審理判決為小區內的全部停車位歸全體業主所有。

5,小區地下車庫的產權究竟是屬于全體業主還是屬于開發商

首先要確定這地下停車場的歸屬,判定其到底歸屬何方所有。如果歸屬人防工程,則無論誰都無權售賣。如果停車場包含業主公攤面積內,屬于公共用地,則房開商無權出租或出售車位,應由小區業主委員會來決定車位的使用。但如果停車場是歸屬房開商所有,那么房開商就可以進行處置,不管是出售還是出租。根據研究,未發現國家的法律法規對地下車庫的產權歸屬作出明確的規定。但要判斷開發商開發的商品房的地下車庫的產權系屬于開發商,還是屬于全體小業主共有,主要依據地下車庫的建筑面積是否作為小區商品房的公攤面積。如果地下車庫的建筑面積已作為公攤面積予以分攤,則在小業主購買商品房時,其購買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積中已包含該地下車庫的面積(指分攤面積)。在該情況下,既然地下車庫的面積已分攤在小業主購買的商品房中,該地下車庫的產權應當屬于全體小業主共有。反之,如果地下車庫的建筑面積未作為公攤面積,則該地下車庫的產權通常應歸屬于開發商。根據建設部《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則(試行)》第九條,凡已作為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車棚等,不應計入公用建筑面積部分,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筑面積,從而不進行公用建筑面積分攤。另外,根據《北京市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暫行規定》第七條,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應計入公用建筑空間。根據上述規定可見,無論部門規章還是地方性規定,都沒有強制性規定地下車庫應列為需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如果地下車庫已作為公攤面積予以分攤,則根據前段分析,地下車庫的產權應屬于全體小業主共有。否則,地下車庫的產權應屬于開發商。
小區地下車庫的產權究竟是屬于全體業主還是屬于開發商?規劃內的地下車庫,《物權法》第74條中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該規定實質已經承認開發商對規劃內車庫車位的原始所有權。規劃外的車位車庫,《物權法》第74條作出了明確規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是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如果要辦理車位的產權證,首先必須是專有部位,不在小區業主的公攤范圍之內。地上車庫,必須是有墻分離的獨立車庫,且層高達2.2米以上;地下車位、利用架空層等作車位的,必須有明確界址點(車位之間的分割點),且層高2.2米以上,經過規劃批準為車位用途的,才能取得產權證。
我們都知道地上肯定是屬于全體業主的,但是對于地下車庫,應該是開發商開發的,屬于開發商吧,但是現在的情況是不管地上還是地下,都是開發商在收錢。
首先要確定這地下停車場的歸屬,判定其到底歸屬何方所有。如果歸屬人防工程,則無論誰都無權售賣。如果停車場包含業主公攤面積內,屬于公共用地,則房開商無權出租或出售車位,應由小區業主委員會來決定車位的使用。但如果停車場是歸屬房開商所有,那么房開商就可以進行處置,不管是出售還是出租。地下車庫產權歸屬的判斷標準根據研究,未發現國家的法律法規對地下車庫的產權歸屬作出明確的規定。但要判斷開發商開發的商品房的地下車庫的產權系屬于開發商,還是屬于全體小業主共有,主要依據地下車庫的建筑面積是否作為小區商品房的公攤面積。如果地下車庫的建筑面積已作為公攤面積予以分攤,則在小業主購買商品房時,其購買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積中已包含該地下車庫的面積(指分攤面積)。在該情況下,既然地下車庫的面積已分攤在小業主購買的商品房中,該地下車庫的產權應當屬于全體小業主共有。反之,如果地下車庫的建筑面積未作為公攤面積,則該地下車庫的產權通常應歸屬于開發商。根據建設部《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則(試行)》第九條,凡已作為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車棚等,不應計入公用建筑面積部分,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筑面積,從而不進行公用建筑面積分攤。另外,根據《北京市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暫行規定》第七條,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應計入公用建筑空間。根據上述規定可見,無論部門規章還是地方性規定,都沒有強制性規定地下車庫應列為需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如果地下車庫已作為公攤面積予以分攤,則根據前段分析,地下車庫的產權應屬于全體小業主共有。否則,地下車庫的產權應屬于開發商。參考資料法律快車.法律快車[引用時間2018-1-15]
1、如果地下停車場經過面積分攤了,所有權就是全體業主的;2、如果在房產證里的面積不包含地下停車場的分攤面積,所有權屬于房地產開發商。但一般,現在停車位都是買的長期使用權。不會給單獨的產權證。另外,業主優先使用是相對的,畢竟業主的個體,首先滿足規劃設計消防等要求,剩下才考慮業主使用。地下停車場是附屬設施,經地上建筑面積分攤后,產權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像電梯、物業用房等一樣是共有,地下車位的買賣實施上是使用權的租賃,因為不能辦理產權這個,所以業主交的錢是租賃費,簽的合同也只能是使用合同,不能成為購買。參考律師咨詢與解答:http://tieba.baidu.com/f?kw=%B7%A8%C2%C9%D7%C9%D1%AF&fr=index (法律咨詢吧)。
首先要明確小區地下車庫是否屬公攤面積,如果地下停車場經過面積分攤了,所有權就是全體業主的;如果在房產證里的面積不包含地下停車場的分攤面積,所有權屬于房地產開發商。我國目前還沒有系統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法律。拓展資料公攤面積也就是公用建筑面積,由整棟樓的產權人共同所有的整棟樓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積。包括: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等,以及為整幢服務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積。共有建筑面積還包括套與公共建筑之間的分隔墻,以及外墻(包括山墻)以水平投影面積一半的建筑面積。獨立使用的地下室、車棚、車庫、為多幢服務的警衛室,管理用房,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計入共有建筑面積。公用分攤建筑面積是指每套(單元)商品房依法應當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公用建筑面積和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的產權歸整棟樓購房人共有,購房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其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6,地下停車場是業主的共用部分還是歸開發商所有

規劃內的地下車庫是歸開發商所有,規劃外的車庫車位,屬于全體業主所有。規劃外的車庫指的是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擴展資料:《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本區域業主的需要。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建設單位應當首先出租給本區域業主、物業使用人。在滿足本區域業主、物業使用人需要后,建設單位將車位、車庫出租給本區域業主、物業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建設單位依法取得車位、車庫權屬登記后方能出售車位、車庫。建設單位應當在出售車位、車庫一個月前,以書面形式告知本區域全體業主,并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示擬出售車位、車庫的產權證明文件和出售價格。擬出售車位、車庫數量少于本區域房屋套數時,每戶業主只能購買一個車位、車庫。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沒有停車場的小區買什么車啊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也就是說,對于共用部分的權利是隨著自用部分的取得而取得的,即使開發公司沒有明確將地下停車場轉讓給房主,開發公司也沒有獨立處分停車場的權利,除非開發公司事先在廣告或合同中明確寫明,開發商保留對地下停車場的所有權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了一棟商住混合樓,1-4層為商鋪(4層尚未售出),5-24為住宅(23-24層留作自用),有一地下停車場(用于出租),現已達到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條件,在土地增值稅清算過程中,對于用于出租的地下停車場[更多]  [納稅知識問答]地下停車場需要繳納房產稅嗎  南京房產律師答疑:小區地下停車場歸誰所有? 南京某花園小區是位于南京市市中心的一個高檔住宅小區,建有地下停車場,共有50多個停車泊位。作為開發商的江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在小區住宅銷售時曾向購房者承諾:小區將配建機動車停車場供業主停車使用,一些[更多]
1、規劃內的地下車庫,《物權法》第74條中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該規定實質已經承認開發商對規劃內車庫車位的原始所有權。2、規劃外的車位車庫,《物權法》第74條作出了明確規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是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如果要辦理車位的產權證,首先必須是專有部位,不在小區業主的公攤范圍之內。地上車庫,必須是有墻分離的獨立車庫,且層高達2.2米以上;地下車位、利用架空層等作車位的,必須有明確界址點(車位之間的分割點),且層高2.2米以上,經過規劃批準為車位用途的,才能取得產權證。擴展資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關于“建筑區劃內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以及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專有部分:(一)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涉案車位不能辦理產權登記,不能成為專有部分,本質屬于土地使用權。而開發商將商品房向業主出售后,建筑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歸屬全體業主,因此系爭地上停車位屬于業主共同的土地使用權的范疇,其權益歸屬于全體業主。開發商建設的地下室也可以分成兩類:一類是普通地下室,普通地下室在規劃報建的時候就直接注明這部分是用于車庫車位的,這部分可以拿到產權并出售給業主;另一類地下室屬于防空地下室,這個建造標準就會更高一些,如果有一些開發商不建設防空地下室,就必須向國家繳納防空地下室的建設費,然后另地建設。所以開發商建的地下室分為兩類。人防地下室部分如果是由開發商建設的,所有權應該歸開發商所有。所謂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是指開發商利用地下空間而建造的停車位。在如今的社會,市場經濟的競爭下,土地的需求日益膨脹,很多開發商就不得不向地表上空和地下空間發展。在我國現行的房地產行政管理法律的制度下,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的建筑面積一般情況下是不計算建筑容積率的(所謂“容積率”,是指一個小區的總建筑面積與用地面積的比率。對于開發商來說,容積率決定地價成本在房屋中占的比例,而對于住戶來說,容積率直接涉及到居住的舒適度。),即該停車位并沒有獲得相應的土地使用權面積份額。也就是說,該小區的土地使用權面積完全由地上建筑物(即房屋單元)分攤,地下建筑物便成了不分攤土地使用權面積的部分。依據“物權法”理論,計算建筑物容積率的建筑物是主物,不計算建筑物容積率的建筑物是從物。此時的地下停車場便成了依附于地上建筑物的從物而歸屬于主物(地上建筑物)的所有人即全體業主。所以,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的產權,實際上是依附于房屋單元的占有、使用、收益的不完全物權。初始登記時,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依法不能取得獨立的房地產權,其法律權利依附于計算容積率的房屋建筑物。也就是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的產權應由小區的業主共同享有,開發商或物業公司是無權擅自處分的。當然在征得業主大會同意后,開發商或物業公司可以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委托,將停車位予以出租,所得租金收入歸全體業主所有,用于彌補物業管理費用開支。同時,停車位使用人必須向提供看管服務的物業公司交納看管費用。然而,從全國范圍內來看,也有一些地方規定某些地下停車位的建筑面積是計算建筑容積率的,即按照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載明的規劃用途建造地下停車位,并和地上建筑物一樣要計入整個宗地上的建筑面積。因此,該種停車位可擁有獨立的產權。如北京市就規定,此類地下停車位可單獨核發房屋所有權證,也可以與購買的商品房合并核發房屋所有權證。此種地下停車位開發商有權予以出售、出租。通過買賣而擁有產權的業主雖然無須繳納車位使用費,但仍應按期繳納物業管理費或車輛看管費。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歸業主or歸開發商 小區地下車庫產權到底歸誰?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居住小區地下停車位產權到底歸誰所有?

7,小區地下停車場產權歸誰

地下車位的產權歸屬一、地下車位的產權歸屬目前有3種類型,小區業主在購買小區地下車位之前一定要弄清車位的產權歸屬問題。1、業主分攤建設費用如果購房時地下車位面積已經列入公攤面積被分攤,這類地下車位辦不了產權證,屬于全體小區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銷售,更無權轉讓。2、開發商獨立建設如果地下車位建筑面積未分攤,且開發商單獨取得車庫產權的,則開發商可以對購房人出售產權,但地下車庫只能預售給本小區范圍內的商品房預購人。3、地下防空工事部分地下車位屬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國家強制配套,禁止開發商銷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五條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對照這一條,如果地下車位屬于人防工程,也就是開發商的投資已經隨著土地使用權的轉移而自動轉移給了全體業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車庫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二、查詢產權歸屬辦法:一般情況下,開發商是不會公布詳細的地下車庫產權資料,業主想要得到相關資料可以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向人民政府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擴展資料:物權法第七十四條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參考資料: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
有哎,里面有大量的,看有的。。看簡介。就可以看(⊙o⊙)地下停車場
目前我國商品房住宅小區停車位存在四種形式:第一種是住宅小區地面停車位;第二種是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第三種是樓房首層架空停車位;第四種是樓房屋頂平臺停車位。對于這四種停車位的物權歸屬,我們將逐一討論:  一、住宅小區地面停車位:  所謂地面停車位是指直接設置在小區地表,以劃線分割方式標明的停車設施,是經政府發出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批準同意的。房地產開發商預售或現售商品房住宅小區建筑房屋單元后,并辦理了初始登記及轉移登記,房屋單元所有人(即建筑物區分所有人)便按份共同擁有了該小區宗地號的全部土地使用權。由于地面停車位是直接設置在小區土地表面的停車設施,也就是直接設置在房屋單元所有人按份共有的土地表面上。  實際上地面停車位的房地產權就是土地使用權。又因為地面停車位只是通過劃線分割而成,不具備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構造上和使用上的獨立性標準。所以,它不能夠成為所有權的客體,而只能被視為土地使用權的客體。(陳華彬著:《現代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04頁。)因此,住宅小區地面停車位的房地產權由小區房屋單元所有人共同擁有。關于它的使用,有學者認為該種使用權所產生的收益必須歸全體區分所有人享有。  結合我國實際,應當由地面停車位的使用人向業主委員會(即全體區分所有人的代表機構)交納使用費或租金,同時向提供看管服務的物業公司交納看管費用。因此,無論是開發商還是物業公司都無權擅自在小區的地面設立停車位,而必須在得到業主大會的許可并與業主委員會簽訂協議,對有關收益分配作出具體約定(比如可約定租金所得用于彌補小區內的物業管理費用開支)后,才能設立和運營這種地面停車位。否則,將構成無權處分的侵權行為。  二、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  所謂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是指開發商利用地下空間而建造的停車位。在如今的社會,市場經濟的競爭下,土地的需求日益膨脹,很多開發商就不得不向地表上空和地下空間發展。  在我國現行的房地產行政管理法律的制度下,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的建筑面積一般情況下是不計算建筑容積率的(所謂“容積率”,是指一個小區的總建筑面積與用地面積的比率。對于開發商來說,容積率決定地價成本在房屋中占的比例,而對于住戶來說,容積率直接涉及到居住的舒適度。),即該停車位并沒有獲得相應的土地使用權面積份額。  也就是說,該小區的土地使用權面積完全由地上建筑物(即房屋單元)分攤,地下建筑物便成了不分攤土地使用權面積的部分。依據“物權法”理論,計算建筑物容積率的建筑物是主物,不計算建筑物容積率的建筑物是從物。此時的地下停車場便成了依附于地上建筑物的從物而歸屬于主物(地上建筑物)的所有人即全體業主。  所以,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的產權,實際上是依附于房屋單元的占有、使用、收益的不完全物權。初始登記時,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依法不能取得獨立的房地產權,其法律權利依附于計算容積率的房屋建筑物。也就是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的產權應由小區的業主共同享有,開發商或物業公司是無權擅自處分的。當然在征得業主大會同意后,開發商或物業公司可以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委托,將停車位予以出租,所得租金收入歸全體業主所有,用于彌補物業管理費用開支。  同時,停車位使用人必須向提供看管服務的物業公司交納看管費用。然而,從全國范圍內來看,也有一些地方規定某些地下停車位的建筑面積是計算建筑容積率的,即按照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載明的規劃用途建造地下停車位,并和地上建筑物一樣要計入整個宗地上的建筑面積。  因此,該種停車位可擁有獨立的產權。如北京市就規定,此類地下停車位可單獨核發房屋所有權證,也可以與購買的商品房合并核發房屋所有權證。此種地下停車位開發商有權予以出售、出租。通過買賣而擁有產權的業主雖然無須繳納車位使用費,但仍應按期繳納物業管理費或車輛看管費。  三、樓房首層架空停車位:  所謂樓房首層架空層停車位,是指將建筑物地面上的第一層架空而形成的停車位。在現行的房地產行政管理法律的制度下,首層樓房架空層停車位的建筑面積也是不計算建筑容積率的,也不能獲得相應的土地使用權面積份額。樓房首層架空停車位的產權歸屬與地下停車位的情形如出一轍,樓房首層架空停車位的產權應由小區的業主共同享有。  四、樓房屋頂平臺停車位:  所謂樓房屋頂平臺停車位,是指在小區商品房樓頂平臺上設置的停車位。對于樓房屋頂平臺停車位的產權歸屬頗有爭議,有學者認為其應屬于頂樓住房所有權的范圍,也有學者認為應當歸建筑物的全體區分所有人共有。  而依我的看法,我認為應屬于由最高一層的區分所有人所有也就是屬于頂樓住房所有權的范圍。因為當業主購買了此房屋時,他也同時擁有了此房屋的所有權,頂樓部分相當于房屋的附屬部分,也由最高一層的區分所有人所有了。同理,開發商和物業公司都無權擅自在屋頂平臺設置停車位,而應與該樓的業主進行協商并征得同意之后才可。當然,如果物業公司提供看管服務,也可以收取一定的看管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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