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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衛生管理法收費規定,2011年成都清潔費收取標準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1-20 13:57:50 編輯:成都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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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成都清潔費收取標準

每月每戶8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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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都商鋪都要繳衛生費嗎有沒有具體的繳費標準

是的!有規定,按商鋪的經營內容來收,也就是看產生的垃圾種類和多少,最低的好像是6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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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都市生活垃圾費標準

成都市生活垃圾收費的標準是一戶8元,你這種情況應該算2戶,你可以咨詢相關單位,比如街辦,市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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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成都醫保報銷辦理費用和政策規定有哪些

辦理費用: 不收費 政策規定: 《關于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成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細則》。

5,辦理超市衛生許可怎么收費

1申請材料: 1.《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證》申請表(1份); 2.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 3.企業專職或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的任命文件(原件1份); 4.經營人員的健康證明文件(二級(含二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的體檢記錄或健康證;體檢除常規項目外,加做腸道致病菌、胸透以及轉氨酶、乙肝表面抗原檢查)及培訓記錄(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 5.營業場所、倉庫平面布置圖及《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1份,驗原件)(必須是由申辦者簽署,并經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蓋章確認),營業場所、倉庫為自有物業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明文件(復印件1份,驗原件); 6.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證明文件(復印件1份,驗原件;如:《營業執照》、《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名稱查詢證明》等); 7.保健食品衛生和質量管理制度(復印件1份); 8.已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或定型包裝食品(不含保健食品)經營《衛生許可證》的企業,可提供該許可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 2辦事程序 開辦發證審批 受理申請材料——現場驗收——做出是否核發《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證》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3辦理條件 (一)具有保證所經營保健食品衛生和質量的規章制度; (二)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經營人員經健康檢查合格; (三)具有與所經營保健食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以及衛生環境,在超市等其他商業企業內設立保健食品店的,必須具有獨立的區域; (四)符合《市開辦保健食品經營企業驗收實施標準(試行)》的要求 (見附件四)。 。要辦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衛生許可證. 你去工商,他們就會告訴你怎么做的.一般營業執照需要提供你的場所租賃合同復印件,房主產權證明復印件(我們這地方建設許可證復印件也行),身份證復印件,還有就是銀子了. 我們這邊像你這樣搞吃的,還要體檢才給發衛生許可證.

6,辦理衛生許可證的收費標準是什么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規范疾病預防控制與衛生監督收費,根據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衛生監督防疫收費管理辦法》(價費字[1992]314號)要求,省物價局、財政廳會同省衛生廳于2004年12月30日發布了關于《甘肅省疾病預防控制與衛生監督收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甘價費[2004]401號),現就相關問題答復如下: 一、衛生許可證工本費: 根據《甘肅省疾病預防控制與衛生監督收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根據《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和《甘肅省食品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對生產、經營食品的單位和個人發放的《衛生許可證》,每兩年換發一次,每證10元。 從事冷飲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衛生許可證》每年換發一次,每證10元。 第九條 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發放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每證10元。 第十條 根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發放的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每四年換發一次,每證10 元。 根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發放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以下簡稱涉水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每證10元。 二、預防性體檢費 根據《甘肅省疾病預防控制與衛生監督收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七章規定:對從事食品、消毒產品生產經營人員、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人員、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等按國家有關衛生法律、法規規定每年進行預防性和職業性健康檢查,收費標準為80元/人次。 三、培訓費 根據《甘肅省疾病預防控制與衛生監督收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一章規定:對凡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化妝品生產企業從業人員、直接從事供水、管水人員和涉水產品生產企業的從業人員等進行定期培訓。培訓收費標準:一般崗位從業人員培訓、考核費:30元/人次(15學時以下,不含食宿);特殊崗位從業人員培訓、考核費:100元/人次(15—20學時以下,不含食宿);管理崗位特定人員培訓、考核費:200元/人次(30—40學時以下,不含食宿)。 四、根據《甘肅省疾病預防控制與衛生監督收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九章第四十八條規定:疾病預防控制與衛生監督機構受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委托,在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范圍內,按照委托協議的要求,開展疾病預防控制的預防性處理、質量檢驗、現場采樣與檢測、產品與場所的衛生安全性評價、衛生學技術審核評價等項工作時,可收取委托性衛生技術服務費。收費項目和標準:(一)食品衛生:(1)食品衛生學評價100元/次;(2)食品、食品專用產品生產經營過程、產品場所衛生學審查每項按總投資額的千分之5—8收取(省級最低不少于1000元;地級最低不少于500元;縣級最低不少于200元);(3)其它委托項目或委托樣品的衛生學評價100元/項;(4)其他食品、食品添加劑新品種和擴大使用范圍及使用量,利用新的原材料生產的食品容器與包裝材料新品種,10KGY以下的輻照食品新品種衛生學審查1500元/項;(4)預防性衛生學技術審核(選址、設計、竣工驗收)每項按總投資額的千分之5—8收取(省級最低不少于1000元;地級最低不少于600元;縣級最低不少于400元);(6)建立和實施GMP管理體系技術咨詢每單位5000—10000元;(7)建立和實施HACCP管理體系技術咨詢每單位5000—10000元。(二)環境衛生:預防性衛生學評價(1)環境建設項目(包括住宅、辦公建筑物、廣播電視發射塔、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學校、醫院等)的衛生評價每項目按總投資額的千分之0.2—0.5收取,最低不少于1000元;(2)公共場所綜合衛生學評價500—1000元/次;(3)供水單位綜合衛生學評價500—1000元/次。 五、健康證工本費:經物價部門審核批準,對凡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化妝品生產企業從業人員、直接從事供水、管水人員和涉水產品生產企業的從業人員等按國家有關衛生法律、法規規定進行預防性和職業性健康檢查,檢查合格方可發放健康證。健康證工本費10元/人

7,成都市城鎮居民醫保政策

成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成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成府發〔2007〕62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按照《試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不屬于成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 (一)年滿19周歲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0周歲有用人單位或從事個體經商、靈活就業的人員。 (二)沒有成都市戶籍的、父母雙方均無成都市戶籍或成都市居住證的18周歲以下未入學(園)的少年兒童。 第三條 原以個體身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現無用人單位、未從事個體經商或靈活就業,且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上、3倍以下的人員,可自愿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予保留。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后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原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不計繳費年限。 第四條 符合參保條件的居民(非少年兒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計算公式為:上一年成都市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5% - 政府補助金額,計算單位精確到元。 第五條 符合參保條件的少年兒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學年度繳費,繳費時間為中小學生、嬰幼兒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新生嬰兒滿月后30日內;符合參保條件的居民(非少年兒童)按屬地原則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年度繳費,繳費時間為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不按時續保繳費視為中斷參保。 第六條 符合《試行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少年兒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須提供戶口簿或居住證、或出生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享受參保資助的少年兒童還須分別由民政、計生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提供審核確認并鑒章的基礎信息。 第七條 符合參保條件的居民(非少年兒童)初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須提供戶口簿或身份證的原件和復印件。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上、3倍以下的60周歲以上人員,還須提供由社區審核、街道辦事處或鎮(鄉)政府確認并鑒章的家庭收入證明。 第八條 《試行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居民(非少年兒童)低保對象和殘疾人,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須由民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分別提供參保人員基礎信息并鑒章。 第九條 參保居民(非少年兒童)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一次性住院醫療費用和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費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計算公式為: 三級醫療機構為(一次性住院醫療費-自費項目和個人首先自付的費用-起付標準)×50%。 二級醫療機構為(一次性住院醫療費-自費項目和個人首先自付的費用-起付標準)×55%。 一級醫療機構為(一次性住院醫療費-自費項目和個人首先自付的費用-起付標準)×60%。 社區醫療服務機構為(一次性住院醫療費-自費項目和個人首先自付的費用-起付標準)×65%。 一個自然年度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累計支付的醫療費用,每人不超過成都市上一年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 一次性住院醫療費是指一張出院證明所證明的從入院到出院期間連續不間斷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 第十條 參保城鎮居民特殊疾病門診的病種范圍、管理辦法、結算方式,參照《成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疾病管理辦法》執行。在此基礎上,參保少年兒童特殊疾病門診的病種范圍再增加血友病,患苯丙胴尿癥的參保少年兒童每年定額補償1500元。 第十一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按照《成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取得成都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的醫療機構均視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第十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管理辦法,暫按現行成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原少兒住院互助金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參保城鎮居民的住院醫療費用,屬于統籌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與醫保經辦機構結算。應由個人負擔的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與個人結算。 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網絡未開通前,參保人員住院發生的醫療費,先由個人墊付,出院后60日內按本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的規定,提供相應資料到醫保經辦機構按規定結算。 第十四條 參保中小學生、嬰幼兒市外轉診、異地急(搶)救和非少年兒童參保居民在異地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暫按成都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異地就醫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參保城鎮居民因異地就醫、非定點醫療機構急(搶)救等發生的符合《試行辦法》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出院后市內60日內、市外90日內與醫保經辦機構按規定結算。結算時須提供以下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一)財政部門制作或監制的醫療服務收費專用票據; (二)費用清單; (三)復式處方; (四)出院證明書; (五)社會保險卡(醫療證); (六)外傷病人還須提供經醫療機構醫保部門鑒章的病歷首頁復印件。 超過結算時限和未按要求提供資料的,醫保經辦機構不受理結算。 第十六條 中小學生、嬰幼兒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待遇有效期為參保當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新生嬰兒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待遇有效期為參保次日至當學年的8月31日。 第十七條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未實行市級統籌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統籌層次,暫按《成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134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基金管理按《試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試行辦法》施行后,新參保的居民(非少年兒童)不得按《暫行辦法》的規定繳費;已按《暫行辦法》參保的居民(非少年兒童),可自愿改按《試行辦法》的規定繳費,也可繼續按《暫行辦法》的規定繳費,但改按《試行辦法》繳費的不得再改為按《暫行辦法》的規定繳費。 第十九條 《試行辦法》所稱的“以上”或“以下”,除有明確注明外,均含本數。 第二十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過程中,所涉及的相關表冊、信息錄入方式與管理辦法等,由市醫療保險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與《試行辦法》同時施行。各區(市)縣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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