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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農業用地政策,農業養殖用地如何申請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1-03 03:37:14 編輯:成都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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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農業養殖用地如何申請

你好根據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相關政策,現將你所提出的問題簡要答復如下:一申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企業或個人,需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向縣級畜牧主管部門提出規模化養殖項目申請,進行審核備案。二、鄉(鎮)國土所幫助協調用地選址,并到縣級國土資源部門辦理用地備案手續。三、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的規劃和選址,應堅持鼓勵利用廢棄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盡可能少占或不占耕地的原則,禁止占用基本農田。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簽訂復耕保證書;原址不能復耕的,要依法另行補充耕地。四、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作為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用地,可以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

農業養殖用地如何申請

2,養殖用地政策2020新政策

1、在使用土地的時候,應當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只要不破壞耕地的耕作層,不破壞耕種植條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決定將耕地用于養殖業。2、關于國土資源部下發了兩個文件,分別是《全國土地分類》和《關于養殖占地如何處理的請示》,其中規定了養殖用地屬于農業用地,其上建造養殖用房不屬于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從事養殖業不再按照建設用地或者臨時用地進行審批。3、在國土資源部、農業部聯合下發的《關于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中規定,要求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農村建設中,充分考慮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需要,預留用地空間,提供用地條件。4、任何地方政府都不得以新農村建設或整治環境為由禁止或限制規模化畜禽養殖,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作為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用地,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擴展資料:1、養殖用地是由國土部門提前統一規劃的,新建養殖場絕對不允許占用基本農田,盡量占用劣地和荒地。2、需要辦理養殖項目個人申請,先經村鎮同意后,到畜牧部門辦理養殖備案手續。3、攜帶個人養殖申請、村鎮證明、養殖備案手續到當地國土所申請辦理養殖用地備案手續。4、國土所進行現場測量,出具地類、規劃等證明,簽訂土地復耕協議,報國土局審查備案。5、如果養殖用地建設了永久性建筑,則還需要辦理農業用地轉建設用地的審批手續,然后還要繳納一定的使用費和造地費。

養殖用地政策2020新政策

3,農業用地有哪些

  農業用地又稱農用地。指直接或間接為農業生產所利用的土地。包括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養捕水面、農田水利設施用地(如水庫、閘壩、堤埝、排灌溝渠等),以及田間道路和其他一切農業生產性建筑物占用的土地等。  設施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經營性養殖的畜禽舍、工廠化作物栽培或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農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曬場等農業設施用地。根據設施農用地特點,從有利于規范管理出發,設施農用地具體分為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   (一)生產設施用地是指在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用于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   1.工廠化作物栽培中有鋼架結構的玻璃或PC板連棟溫室用地等;   2.規模化養殖中畜禽舍(含場區內通道)、畜禽有機物處置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   3.水產養殖池塘、工廠化養殖、進排水渠道等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   4.育種育苗場所、簡易的生產看護房用地等。  (二)附屬設施用地是指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輔助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檢驗檢疫監測、動植物疫病蟲害防控、辦公生活等設施用地;   2.倉庫用地:指存放農產品、農資、飼料、農機農具和農產品分揀包裝等必要的場所用地;   3.硬化晾曬場、生物質肥料生產場地、符合“農村道路”規定的道路等用地。   各省(區、市)國土資源和農業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上述規定的原則,對生產設施和附屬設施用地做出進一步規定。

農業用地有哪些

4,聽朋友說農業出新的政策

為加快推進廣西區城鎮化進程,大力發展縣域經濟,實現重點鎮規劃發展目標,自治區政府近日出臺了《關于加快重點鎮發展的若干規定》,從財政、土地、戶籍政策等方面給重點鎮今后的發展一路開“綠燈”。 據悉,自治區政府鼓勵工業項目向重點鎮工業區集聚,嚴格控制在工業區以外建設新的工業項目。另外,政府還鼓勵農民帶資進入小城鎮務工經商辦企業,對于勞務收入項目未達營業稅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戶,一律不征收營業稅。在資金方面,要求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從城市維護建設稅和公用事業附加費中提取3%至7%的資金,用于扶持重點鎮的規劃經費補助及基礎設施建設。建設高速公路時,優先考慮對沿線的重點鎮設置出入口,并在三年內提高地處山區重點鎮的公路建設等級。今后凡在重點鎮范圍內收取的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城市維護建設稅全額返還重點鎮,用于其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重點鎮鎮區規劃范圍內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流轉的土地收益,30%留給重點鎮,專項用于配套設施建設。對重點鎮還將實行用地傾斜政策,自治區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用地專項指標用于重點鎮發展建設用地。重點鎮工業區、城鎮基礎建設和公用設施建設用地,可依法有償使用農民集體土地,允許以集體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興辦企業。 在戶籍政策方面,取消按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登記常住戶口的辦法。凡在重點鎮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員及隨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都可辦理城鎮常住戶口,且不得對其收取城鎮增容或其他類似費用。農民轉為城鎮居民后,在農村有承包地的,在原定的承包期限內允許繼續保留承包地經營權或依法進行轉讓;在農村有宅基地的,可以保留其宅基地的使用權或依法進行轉讓。

5,關于成都市耕地保護合同的相關規定

成都市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補償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保證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順利進行,妥善解決被征土地人員的就業、生產和生活,促進社會安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國家建設用地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征用、統一開發、統一出讓、統一管理的原則。第三條 凡在我市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行政區域內因國家建設需要征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工程、項目.適用本辦法。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被征地單位應當服從國家需要,不得阻撓。第四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按被征用的耕地(糧食地和蔬菜地)數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以下簡稱“農轉非”)人數;按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個勞動力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勞動力人數。第二章 征用土地的補償第五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由征地單位區別情況按下列標準支付以下費用:(一)土地補償費。征用耕地,按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5倍計算;征用其他土地,按耕地的補償標準減半計算。(二)安置補助費。征用耕地需要安置的每個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按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2至3倍計算;但是,每畝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3年的平均每畝年產值的1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征用耕地安置補助費標準減半計算。(三)青苗補償費,征用耕地,按該耕地被征用的3年平均每畝年產值折算補償。其中,糧食地按一年種植兩季折算,補償一季;蔬菜地按一年種植三季折算,補償一季半;自留地按蔬菜地補償標準補償。(四)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根據核實的規格、數量,按地上附著物補給標準補償。(五)種養殖專業戶補償費。以區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核發的專業戶證書為準,根據核實的品種、數量,按種養殖專業戶補償標準補償。從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發出規劃定點通知書之日起,搶種的農作物、竹木和搶建的地上建筑物、構筑物,一律不予補償。第六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被征用土地上屬于個人的地上附著物、青苗和種養殖專業戶的補償費付給本人;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由征地單位撥付給接收“農村非”勞動力的單位,并不再向被征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由征地單位交付給被征地單位,用于發展生產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刀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第七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范圍內農村居民個人修建的地上建筑物拆遷,按下列規定辦理:(一)拆遷“農轉非”人員的住宅,按“《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市政府令第30號)執行。(二)拆遷農業戶口居民的住宅,以《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或區人民政府的建房批準文件載明的正房建筑面積為準,由征地單位用相等建筑面積的住宅進行安置。安置時,相等建筑面積內互不補差;超出原建筑面積部分,由被拆遷的農業戶口居民按新建住房綜合價購買;不足原建筑面積部分。由征地單位比照新建住房商品價給予經濟補償。(三)拆除經有權機關批準修建的用于發展生產和安排生活的附屬房屋,按規定標準給予經濟補償。(四)拆除經有權機關批準修建且未超出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按規定標準給予經濟補償。(五)拆除違法建筑和超出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第八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涉及農田水系改造的,由征地單位按規定標準支付改造費用。第九條 征用計稅面積的土地,應報請農稅、農業部門依法減免農業稅,并由區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相應調整糧食合同訂購任務。 附 則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費及其他有關費用標準,由市國土局會同市農委等有關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各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不準備行其是。對違反本辦法的,上級行政機關應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同級機關或者有關上級機關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對“農轉非”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處罰,以及“農轉非”人員申請復議、起訴事宜,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重點建設工程、項目對征用土地補償和勞動力安置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青白江區、龍泉驛區和縣(市)人民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市政府法制局備案。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國土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本辦法由市國土局和市勞動局負責組織實施。

6,養殖用地政策

2015年國家對養殖業政策 一、項目名稱:2015年現代農業園區試點項目申報 支持范圍:規模化標準化畜禽(或水產)養殖基地,組織帶動力強的股份合作和專業合作組織、專業大戶或家庭。 資金補助數額:1000-2000萬 預計申報時間:省級農發機構應于2015年2月28日前,上報國家農發辦備案、立項 二、項目名稱: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開展主食加工業示范企業申報 支持范圍:畜禽水產調理制品,蔬菜調理制品,生制或熟制菜肴調理制品等的加工生產 申報條件:從事主食加工的企業 申報時間:4月15日前 三、項目名稱:2015年養殖業良種工程擬儲備項目 支持范圍:養殖良種工程項目、畜禽良種工廠擬儲備項目、水產良種工程擬儲備項目 資金補助數額:(視具體情況) 申報要求:畜禽良種項目如承擔單位為企業的,須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注冊成立。 預計時間:2015年2-3月 四、項目名稱:中小沼氣工程、大中型沼氣儲備項目、農村沼氣建設項目等 支持范圍: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集中供氣等項目 資金額度:20-80萬元申報時間:多數省份3—5月 項目名稱:扶持“菜籃子”產品生產項目-畜牧業 五、畜牧業 支持范圍:生豬出欄0.5-5萬頭;蛋雞存欄1-10萬只;肉雞出欄5-100萬只;肉牛出欄100-2000頭;肉羊出欄300-3000只 養殖業補貼數額:25-100萬 六、項目申報受理單位:供銷合作總社、農業綜合開發辦 項目名稱: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土地治理項 支持范圍:種植、養殖基地和設施農業項目;棉花、果蔬、茶葉、食用菌、花卉、蠶桑、畜禽等農產品加工項目;儲藏保鮮、產地批發市場等流通設施項目。 資金補助數額:80—160萬元 申請申報時間:3月 七、項目申報受理單位:科技廳、科委 項目名稱:農業科技成果轉化 支持范圍:現代種業、食品加工、飼料、生物農藥、農業機械裝備、生物質利用與生物能源、林產加工、鄉村環保、鄉村物流等涉農產業的重大技術成果轉化 資金補助數額:100-300萬元 申請申報時間:4月 2014年國家對養殖業政策 2014(包括種植業) 一、項目發布單位:供銷合作總社、農業綜合開發辦 項目名稱: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土地治理項 支持范圍:種植、養殖基地和設施農業項目;棉花、果蔬、茶葉、食用菌、花卉、蠶桑、畜禽等農產品加工項目;儲藏保鮮、產地批發市場等流通設施項目。 資金補助數額:80萬~160萬元 往年申報時間:3月 二、項目發布單位:科技廳、科委 項目名稱:農業科技成果轉化 支持范圍:現代種業、食品加工、飼料、生物農藥、農業機械裝備、生物質利用與生物能源、林產加工、鄉村環保、鄉村物流等涉農產業的重大技術成果轉化 資金補助數額:100萬~300萬元 往年申報時間:4月 三、項目發布單位:農業部 項目名稱:農產品促銷項目資金 支持范圍:主要用于組織農產品海外市場促銷、開展國內市場產銷對接、網絡促銷、市場開拓等方面 資金補助數額:10萬~80萬 往年申報時間:6月 項目名稱:國家現代農業示范區旱澇保收標準農田示范項目 支持范圍:選擇國家新增千億斤糧食生產能力規劃確定的800個產糧大縣以外的國家現代農業示范區建設旱澇保收標準農田示范項目 資金補助數額:600元/畝,單項不超過10000畝 往年申報時間:5月 項目名稱:扶持“菜籃子”產品生產項目 支持范圍:重點扶持蔬菜,適當兼顧果、茶,每個設施基地200畝以上,每個露地基地1000畝以上 資金補助數額:5000元/畝,不超過300萬 往年申報時間:7~8月 項目名稱:種子工程植保工程儲備項目 支持范圍:從事蔬菜集約化育苗3年以上、已有年培育蔬菜優質適齡壯苗500萬株以上能力,近3年內未出現假劣種苗問題 資金補助數額:中央資金500萬內 往年申報時間:5~6月 四、項目發布單位:財政部 項目名稱:龍頭企業帶動產業發展和“一縣一特”產業發展試點項目 支持范圍:農業基礎設施、良種繁育、農業污染物防治、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社會化服務體系等公益性項目建設,以及新產品新技術推廣應用、農產品精深加工等 資金補助數額:500萬~800萬 往年申報時間:10月 項目名稱:一般產業化項目扶持 支持范圍:農產品、經濟林及設施農業種植、畜禽水產養殖等種植養殖基地,農產品加工,儲藏保鮮、產地批發市場等流通設施 資金補助數額:50萬~150萬 往年申報時間:10月 五、項目發布單位:農業部、財政部 項目名稱:農產品產地初加工補助項目 支持范圍:重點扶持農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馬鈴薯貯藏窖、果蔬通風庫、冷藏庫和烘干房等產地初加工設施 資金補助數額:先建后補,是具體情況 往年申報時間:9月 六、項目發布單位:供銷合作總社 項目名稱:新網工程 支持范圍:農副產品及農資配送中心、連鎖經營網點、批發交易市場改造;農副產品冷鏈物流系統改造;農副產品及農資市場信息收集與發布、農化服務體系、質量安全服務體系等公益性服務項目。 資金補助數額:200萬~400萬元 往年申報時間:4月 七、項目發布單位:國家扶貧辦 項目名稱:扶貧項目支持范圍:帶動農民增收性強的農產品加工產業資金補助數額:500萬元往年申報時間:不定 八、項目發布單位: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項目名稱:現代農業園區試點申報立項 支持范圍:優質高產糧食生產基地、名特優新經濟作物規模種植基地、糧食等農產品精深加工和冷鏈物流、生態觀光休閑農業等各類功能區 資金補助數額:1000萬~2000萬 往年申報時間:5月 項目名稱: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 支持范圍:糧食主產區,灌區位于或跨越農業綜合開發縣,灌溉面積為5~30萬畝 資金補助數額:單個項目的總費用不超過2000萬元 往年申報時間:8月 項目名稱: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 支持范圍:種植、養殖基地和設施農業項目;棉花、果蔬、茶葉、食用菌、花卉、蠶桑、 畜禽等農產品加工項目;儲藏保鮮、產地批發市場等流通設施項目 資金補助數額:300萬 往年申報時間:6月底 項目名稱:農業綜合開發專項-園藝類良種繁育及生產示范基地項目 支持范圍:品種具有明顯的比較優勢、特色優勢和出口優勢。具有良好的經濟效益,且輻射帶動能力強,促進周邊群眾增收作用顯著。 資金補助數額:150萬元 往年申報時間:6~8月 九、項目發布單位:各省發改委、商務廳 項目名稱:冷鏈物流和現代物流項目支持范圍:倉儲設施、運輸工具資金補助數額:100萬往年申報時間:7月 上述種植類扶持項目只是中央財政扶持種植類的一部分。國家對種植類的扶持只增不減,只多不少,申報時間每年略有差異。

7,國家土地法最新規定

最新土地管理法全文(2017最新版本)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第三條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五條 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第七條 在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進行有關的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二條 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第十三條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十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五條 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由國務院規定。第十八條 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據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建設用地總量不得超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第十九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下列原則編制:(一)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業建設占用農用地;(二)提高土地利用率;(三)統籌安排各類、各區域用地;(四)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五)占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相平衡。第二十條 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明確土地用途。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一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第二十二條 城市建設用地規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充分利用現有建設用地,不占或者盡量少占農用地。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在城市規劃區內、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第二十三條 江河、湖泊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在江河、湖泊、水庫的管理和保護范圍以及蓄洪滯洪區內,土地利用應當符合江河、湖泊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規劃,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輸水的要求。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建設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實際狀況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編制審批程序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批程序相同,一經審批下達,必須嚴格執行。第二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列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內容,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第二十六條 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經國務院批準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根據國務院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屬于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權限內的,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第二十七條 國家建立土地調查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配合調查,并提供有關資料。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土地調查成果、規劃土地用途和國家制定的統一標準,評定土地等級。第二十九條 國家建立土地統計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統計部門共同制定統計調查方案,依法進行土地統計,定期發布土地統計資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提供有關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統計部門共同發布的土地面積統計資料是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依據。第三十條 國家建立全國土地管理信息系統,對土地利用狀況進行動態監測。第四章 耕地保護第三十一條 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 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占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并進行驗收。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單位將所占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用于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第三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采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并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個別省、直轄市確因土地后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后,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占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準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進行易地開墾。第三十四條 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嚴格管理:(一)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三)蔬菜生產基地;(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五)國務院規定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基本農田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進行劃區定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維護排灌工程設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第三十六條 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第三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第三十八條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利用的土地;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國家依法保護開發者的合法權益。第三十九條 開墾未利用的土地,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和評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可開墾的區域內,經依法批準后進行。禁止毀壞森林、草原開墾耕地,禁止圍湖造田和侵占江河灘地。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破壞生態環境開墾、圍墾的土地,有計劃有步驟地退耕還林、還牧、還湖。第四十條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第四十一條 國家鼓勵土地整理。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改造中、低產田,整治閑散地和廢棄地。第四十二條 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于農業。第五章 建設用地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第四十四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四十五條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第四十六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第四十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第五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從事開發經營,興辦企業。第五十一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土地的補償費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第五十二條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標準,對建設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并提出意見。第五十三條 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向有批準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第五十五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都專項用于耕地開發。第五十六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第五十七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第五十九條 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六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按照前款規定興辦企業的建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鄉鎮企業的不同行業和經營規模,分別規定用地標準。第六十一條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第六十四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重建、擴建。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第六章 監督檢查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忠于職守、秉公執法。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土地權利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土地權利的問題作出說明;(三)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現場進行勘測;(四)責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第六十八條 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履行職責,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要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文件、資料和作出說明的,應當出示土地管理監督檢查證件。第六十九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就土地違法行為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與阻礙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第七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自己無權處理的,應當向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的行政監察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書,有關行政監察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第七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土地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第七十二條 依照本法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并給予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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