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中招標采購管理組織以協商、無記名投票等方式擇優確定招標代理機構,或者聯合組建經辦機構,報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三)招標人根據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公布的集中招標采購目錄,提交本單位上一年度藥品采購歷史資料并編制采購計劃;
(四)編制或者確定招標文件,確定評標標準和方法;
(五)發布招標公告,發售招標文件,召開標前會,受理并書面答復投標人提出的澄清要求; (六)進行資格預審,受理投標文件,在投標截止前受理投標人對投標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七)公開開標;
(八)組建評標委員會,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評標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數據;
(九)對投標品種進行評審和比較,確定中標候選品種,編制書面評標報告;
(十)招標人確認中標品種并確定采購計劃,編制藥品購銷合同;
(十一)發布中標通知書;
(十二)簽訂藥品購銷合同;
(十三)經辦機構將中標藥品價格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中標藥品臨時零售價。
第三十四條 按照統一、規范、簡化、高效的要求,編制招標文件,組織評標活動。在編制招標文件時將《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文件范本》(以下簡稱《文件范本》)的相關內容作為招標文件的不可修改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五條 集中招標采購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通過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招標公告。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地址,招標項目的藥品類別、數目、實施地點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
采用邀請招標采購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特定藥品供應商發出投標邀請書。投標邀請書的主要內容參照招標公告確定。
第三十六條 經辦機構應當根據招標人的要求編制招標文件前附表和通用合同條款前附表。招標文件前附表應當經招標人確認。招標人應當對前附表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前附表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招標人對招標文件修改和澄清的內容是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八條 招標人可以在《文件范本》規定的評標標準范圍內,要求投標人提交有關資質證明文件等,作為評審和比較的依據。當地建立了集中招標采購數據中心的,招標人可利用電子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除需要補充和澄清的項目外,不得向投標人索取紙質證明文件。
第三十九條 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做出響應。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 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四十一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時間和地點公開進行。開標由招標人主持,或者委托招標代理機構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參加開標的投標人代表應簽名報到以證明其出席。開標時應邀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證機構參加,對開標的全過程進行監督。
第四十二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藥學、臨床醫學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參與評標的專家人數應為9—25人單數,其中藥學專家占專家人數的比例不應低于1/ 2。
第四十三條 評標專家由招標人在有關行政部門或者公證機構的監督下,從省或市(地)以上政府有關部門建立的專家庫中,按照采購項目的特點和工作需要分層隨機抽取專家。
第四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一般應于開標后決定。從抽取評標專家到開始評標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4小時。在抽取評標專家時,應抽取足夠數量的預備替補專家,在評標專家因故缺席時及時予以替補。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四十五條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評標專家不得進入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