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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86號文件,成都市新華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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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新華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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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都市失業保險金辦理程序中各個部門地址

二環路北一段四號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一樓求職大廳去辦登記.具體培訓他們會給你打電話
領取失業保險,要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是是指下列情況:1、終止勞動合同的。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3、被用人單位開除、出名和辭退的4、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以及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致使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三、已辦理事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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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鑫股份公司在孟加拉有分公司嗎

公司簡介: 深圳市三鑫特種玻璃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12月經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函[2000]86號文批準,以深圳市三鑫玻璃工程有限公司經審計截止2 000年12月31日的凈資產為依據,按1:1的凈資產折股比例依法整體變更設立。設立時注冊資本人民幣為3,320萬元,其中:韓平元出資1,494萬元,占總股本的45%;深圳貴航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貴航”)出資1,195.20萬元,占總股本的36%;費元文出資232.40萬元,占總股本的7%;高練兵、李濤、王金林均出資132.80萬元,均占總股本的4%。公司整體變更設立后,取得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號為4403 01102936032。 2002年3月,經公司股東大會討論通過并經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股[2002]11 號文批準,實施以3,320萬股為基數每10股派送紅股4股和配股3.5股(配股價1. 2元)。送配股完成后,公司總股本增至5,810萬股。 2003年3月,經公司股東大會討論通過并經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股[2003]5 號文批準,實施以5,810萬股為基數每10股派送紅股2股。送股完成后,公司總股本增至6,972萬股,各股東持股比例不變。 2005年11月,經公司股東大會討論通過并經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股[2005] 26號文批準,,韓平元、深圳貴航和新股東中國貴州航空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貴航集團”)合計增資擴股2,028萬股,變更后公司總股本為9,000萬股。 2006年3月,經公司股東大會通過,公司以增資擴股的形式引進戰略投資者。根據公司與上海泛亞策略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泛亞策略)、成都新興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都新興)簽訂的《關于三鑫股份增資擴股協議》,公司向泛亞策略、成都新興定向增發1,200萬股新股,每股作價人民幣2.18元。是次增資擴股泛亞策略出資1,744萬元認購800萬股,成都新興出資872萬元認購 400萬股,增資擴股完成后的公司總股本為10,200萬股。 公司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發行字[2007]第207號核準并成功首次公開發行3,400萬股A股,發行價8.15元/股,發行后公司總股本為13,600萬股。同年8月23日,公司股票在深圳交易所掛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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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關于成都市耕地保護合同的相關規定

成都市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補償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保證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順利進行,妥善解決被征土地人員的就業、生產和生活,促進社會安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國家建設用地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征用、統一開發、統一出讓、統一管理的原則。第三條 凡在我市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行政區域內因國家建設需要征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工程、項目.適用本辦法。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被征地單位應當服從國家需要,不得阻撓。第四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按被征用的耕地(糧食地和蔬菜地)數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以下簡稱“農轉非”)人數;按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個勞動力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勞動力人數。第二章 征用土地的補償第五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由征地單位區別情況按下列標準支付以下費用:(一)土地補償費。征用耕地,按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5倍計算;征用其他土地,按耕地的補償標準減半計算。(二)安置補助費。征用耕地需要安置的每個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按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2至3倍計算;但是,每畝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3年的平均每畝年產值的1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征用耕地安置補助費標準減半計算。(三)青苗補償費,征用耕地,按該耕地被征用的3年平均每畝年產值折算補償。其中,糧食地按一年種植兩季折算,補償一季;蔬菜地按一年種植三季折算,補償一季半;自留地按蔬菜地補償標準補償。(四)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根據核實的規格、數量,按地上附著物補給標準補償。(五)種養殖專業戶補償費。以區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核發的專業戶證書為準,根據核實的品種、數量,按種養殖專業戶補償標準補償。從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發出規劃定點通知書之日起,搶種的農作物、竹木和搶建的地上建筑物、構筑物,一律不予補償。第六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被征用土地上屬于個人的地上附著物、青苗和種養殖專業戶的補償費付給本人;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由征地單位撥付給接收“農村非”勞動力的單位,并不再向被征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由征地單位交付給被征地單位,用于發展生產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刀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第七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范圍內農村居民個人修建的地上建筑物拆遷,按下列規定辦理:(一)拆遷“農轉非”人員的住宅,按“《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市政府令第30號)執行。(二)拆遷農業戶口居民的住宅,以《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或區人民政府的建房批準文件載明的正房建筑面積為準,由征地單位用相等建筑面積的住宅進行安置。安置時,相等建筑面積內互不補差;超出原建筑面積部分,由被拆遷的農業戶口居民按新建住房綜合價購買;不足原建筑面積部分。由征地單位比照新建住房商品價給予經濟補償。(三)拆除經有權機關批準修建的用于發展生產和安排生活的附屬房屋,按規定標準給予經濟補償。(四)拆除經有權機關批準修建且未超出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按規定標準給予經濟補償。(五)拆除違法建筑和超出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第八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涉及農田水系改造的,由征地單位按規定標準支付改造費用。第九條 征用計稅面積的土地,應報請農稅、農業部門依法減免農業稅,并由區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相應調整糧食合同訂購任務。 附 則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費及其他有關費用標準,由市國土局會同市農委等有關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各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不準備行其是。對違反本辦法的,上級行政機關應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同級機關或者有關上級機關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對“農轉非”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處罰,以及“農轉非”人員申請復議、起訴事宜,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重點建設工程、項目對征用土地補償和勞動力安置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青白江區、龍泉驛區和縣(市)人民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市政府法制局備案。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國土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本辦法由市國土局和市勞動局負責組織實施。
法律規定土地是不能買賣的,如果合同有買賣耕地的字眼,可以請求法院確認合同無效,因為耕地買賣違法而無效,法律規定無效民事行為返還原物,你退錢他退地

5,求成都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辦法試行

成都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辦法(試行)第一條(目的依據)為規范商品房預售款的監督管理,保障預售商品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范交易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商品房預售款監管,適用本辦法。第三條(預售款的定義)本辦法所稱的商品房預售款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將其開發的商品房在竣工驗收備案前出售,由購房人按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支付的預購房款。 第四條(主管部門)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商品房預售款的主管部門.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房屋產權監理處具體負責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及高新區商品房預售款的監管。其他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商品房預售款的監管。第五條(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責)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的實施情況。第六條(監管協議)開發企業應當將監管協議納入預售方案。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應當根據預售情況,按幢、按建設項目分期規模或建設項目全部,自行選擇本市范圍內的商業銀行簽訂監管協議,開設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賬戶(以下簡稱預售款專用賬戶)。原則上一個預售許可對應一個預售款專用賬戶,預售規模較大的,可設立不超過3個預售款專用賬戶。涉及多個銀行監管的項目,各行應將預售款項入賬情況進行臺賬登記,定期報送牽頭行確認。牽頭行將入賬確認后的情況及時通知各家銀行。第七條(簽訂監管協議提交的資料)開發企業與商業銀行簽訂監管協議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監管項目(按幢或多幢)的工程形象進度表; (二)監管項目工程預算清冊; (三)監管項目各階段的資金使用計劃;(四)銀行要求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條(監管銀行的職責)設立預售款專用賬戶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監管銀行)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按監管協議約定的監管標的(按幢、多幢或分期項目)建立商品房預售款收繳、支出臺賬;(二)根據建設項目分部、分幢、分項工程預算清冊、資金使用計劃和項目形象進度,審核商品房預售款使用情況;(三)配合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商品房預售款的監督檢查,報送相關信息、數據和資料。第九條(監理單位的職責)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實施監理,并對工程建設資金使用計劃承擔監理責任。第十條(協調監管)設立多個預售款專用賬戶時,監管銀行之間應當協調共同監管。第十一條(監管信息的公示)開發企業應當在預售現場公示監管協議,并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注明預售款專用賬戶。商品房預售款應當直接進入預售款專用賬戶,開發企業憑購房人的繳款憑證為購房人開具售房收款憑據。開發企業執行監管協議的情況記入開發企業信用檔案,并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公眾信息網上公示。第十二條(用款申請)開發企業申請使用商品房預售款時,應當向監管銀行提交下列資料:(一)商品房預售款使用申請表;(二)該項目的監理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三)監管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第十三條(用款審核)監管銀行應當在收到商品房預售款使用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對符合監管協議用款條件的,應當自審核通過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支付。第十四條(不予核準用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監管銀行不得核準使用預售款:(一)無正當理由超出用款計劃額度的;(二)實際用途、收款單位與申請不符的;(三)已撥用款未按規定使用的;(四)開發企業未將預售款足額存入預售款專用賬戶的;(五)未按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整改或履行處罰的;(六)其它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預售款的。第十五條(預售款超額部分的使用) 監管銀行在商品房預售款監管過程中,在保證建設工程資金使用的條件下,預售款專用賬戶中的商品房預售款超出該監管項目工程預算清冊的總額時,可允許開發企業以其超出部分用于還貸或調用。第十六條(預售款專用賬戶注銷)商品房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后,開發企業應當向監管銀行申請注銷預售款專用賬戶。第十七條(開發企業的法律責任)開發企業不按規定繳存、使用預售款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逾期仍不改正的,可暫停該項目的預售,并可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開發企業不按規定繳存、使用預售款導致的不良記錄記入開發企業信用檔案和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同時抄送國土、規劃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并向社會公示。第十八條(監理單位的法律責任)建設項目的監理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第十九條(監管銀行的法律責任)監管銀行未按要求受理、審核開發企業使用商品房預售款的申請資料,違規支付商品房預售款的,除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外,不得再從事商品房預售款監管事宜,房產管理部門將相關情況告知銀行業監管部門,由其按照相關監管規定進行處罰。第二十條(適用期限)本辦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適用期為五年。

6,成都市綜合保險保障內容

《成都市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簡稱《綜合保險辦法》)是根據《成都市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管理暫行規定》(市政府令第93號)制定,并從2003年3月開始實施的。截止目前,成都市綜合保險參保人數33.5萬人,已為34576人支付各項待遇9509萬元,并為參保農民工建立了個人賬戶,目前扣除個人賬戶仍有一定結余。我市綜合保險辦法實施以來,為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規范企業用工行為,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 (一)制定《成都市非城鎮戶籍綜合社會保險補充規定》的必要性 《綜合保險辦法》的出臺,保障了農民工合法利益,得到了國務院研究室、國務院農民工辦公室、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及四川省的高度重視和充分肯定,并受到我市各類用人單位和農民工的認可。隨著我市社會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和市政府93號令貫徹實施的不斷深入,《綜合保險辦法》在運行中也出現了很多新情況和新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綜合保險辦法》規定,參加綜合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綜合保險費即可享受工傷(意外傷害)補償、住院醫療費報銷和老年補貼三項待遇。從實際情況看,這3項待遇是農民工最需要的基本待遇,但同現行的城鎮職工基本保險相比,在保障范圍和保障水平方面存在一定差異。 2、《綜合保險辦法》規定,綜合保險費的繳費基數,是依據農民工的收入情況和參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情況,按上一年成都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200%,分為八個檔次。但從實際參保繳費情況看,絕大多數參保農民工都只選擇二至三個檔次,參保繳費結構不盡合理。 3、《綜合保險辦法》規定,綜合保險費統一按繳費基數的20%征收,沒有考慮建筑行業的特殊性。根據國家建設部門的現行規定“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為此,在我市開工建設的建筑施工企業參加的是商業保險公司的意外傷害險,大量從事建筑工作的農民工沒有參加綜合保險。據統計,目前全市建筑行業參加我市綜合保險的人數僅有4941人,其中施工企業1355人。 4、《綜合保險辦法》規定,招用農民工的用人單位未參加綜合保險和未按時足額繳納綜合保險費的,由有關部門按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和有關規定進行監督檢查,在滯納金方面未作明確規定,不利于綜合保險的擴面征繳。鑒于上述理由,有必要制定《成都市非城鎮戶籍綜合社會保險補充規定》(簡稱《規定》),對現行《綜合保險辦法》相關內容進行補充和完善。 (二)制定《補充規定》的依據和條件 1、今年1月,國務院出臺了《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對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是修訂和補充《綜合保險辦法》的指導性文件。 2、《綜合保險辦法》通過3年的成功運行,在為參保農民工建立個人帳戶的基礎上仍有一定結余,具備了較強的抗風險能力。 3、據統計,我市綜合保險實際參保人員的平均年齡為28.7歲,大都處于身強體壯時期,發生大病的幾率較小。3年來,全市共有3256人報銷了住院醫療費,綜合保險中心的醫療保險費結余較多。按現行《綜合保險辦法》運行,綜合保險中心醫療保險費結余量還將持續增長。 (三)《補充規定》對《綜合保險辦法》相關內容進行了完善 《補充規定》對《綜合保險辦法》主要在以下方面對相關內容進行了完善: 1、擴大了保障范圍。《補充規定》第二條規定: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包括工傷補償或意外傷害補償、住院醫療費報銷、老年補貼、醫療個人賬戶和女職工生育補貼等5項待遇。在不提高繳費比例的前提下,使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的保障范圍與城鎮職工一致,增強了綜合保險的保障能力,提高了農民工享受綜合保險待遇的水平。 2、減少了繳費檔次。《補充規定》第三條規定:將綜合保險繳費基數調整為三個檔次,更加符合農民工實際,減小了享受待遇間的差別。 3、明確了高流動性行業的繳費比例和繳費主體。《補充規定》第二條和第三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的繳費比例為4%,全部由建筑施工企業繳納。建筑施工企業的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享受工傷補償、住院醫療費報銷兩項待遇。這樣做,不僅降低了高流動性行業的繳費比例,使綜合保險更具可操作性,而且有利于將建筑施工行業的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使從事高風險工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4、明確了新增待遇標準和用途。《補充規定》第四條規定:綜合保險每月為參保人員按繳費基數的2%劃撥醫療個人賬戶金額,對生育后的女職工實行定額補貼。這樣做,解決了農民工日常門診費用和生育女職工無法享受現行生育保險政策的空白,使農民工得到更多的實惠和更有效的保障,能有效杜絕單位扣減生育補貼現象的發生。 5、明確了享受新增待遇的時限。《補充規定》第六條規定:欠繳綜合保險費未超過三個月的,補繳綜合保險費后,享受所規定的待遇。這樣做,可以有效杜絕醫療個人賬戶和申領女職工生育補貼可能發生的政策漏洞。 6、明確了違規處罰的程序。《規定》第十條規定:對未按規定繳納綜合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逾期仍不繳納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并可對用人單位處以每人未繳納金額一至二倍的罰款。對逾期拒不繳納綜合保險費、滯納金或者罰款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補繳綜合保險費之前,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因工傷(或者意外傷害)、住院發生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或者無單位的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個人承擔。這樣規定,有利于增強企業參加綜合保險的責任,遏制不參保、欠繳綜合保險費現象的發生。

7,成都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內容

成府法規審[2007]75號 《成都市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查,符合《成都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已登記備案。 二00七年九月五日 成都市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交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交通部《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及《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交通建設工程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市交通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的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本規定所稱交通建設工程,是指公路工程的路基、路面、橋梁、隧道及沿線設施,公路、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水運工程的港口、航道、航標、通航建筑物及上述工程的輔助和附屬設施等。 第三條 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四條 發生施工安全事故,堅持“四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從業人員受不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責任者得不到追究不放過),必須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責任,落實整改措施,做好事故處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三同時”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其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使用,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查手續。 第六條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交通建設活動的參建單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供應商等與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保證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安全生產責任。 第七條 對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隱患、安全生產事故,任何單位 和個人都有權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檢舉。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 成都市交通委員會交通基本建設質量監督站(以下簡稱質監站)負責全市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行業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技術標準,并結合本市交通建設工程的實際,制定有關施工安全監督管理的具體規定和實施細則; (二)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市級交通建設工程以及對直接監督的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監督檢查有關整改意見的落實情況; (三)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監督、指導區(市)縣交通局、交通建設從業單位貫徹、落實施工安全生產管理的各項規定; (四)依法組織或參與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九條 各區(市)縣交通局要嚴格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負責對所轄區域內交通建設工程實施監督管理;農村公路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工作由各區(市)縣交通局確定具體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對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協助調查所轄區域內的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事故。 第十條 質監站在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之有關規定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辦公場所、施工現場進行檢查、拍照、錄像;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責令立即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整改前或者整改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十一條 質監站和各區(市)縣交通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及時受理對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和投訴。 第三章 安全生產監督程序和監督檢查內容. 第十二條 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監督期自接受施工安全監督申請起至竣工驗收完畢止。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向質監站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同時一并辦理施工安全生產監督手續。 (一)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時應向質監站提供下列主要文件和資料: (1)有關管理部門批復該工程項目的證明文件; (2)工程概況; (3)安全文明生產合同; (4)參建單位組織機構,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和安全管理人員名單及其資質情況,安全生產組織計劃; 第十四條 質監站對建設單位施工安全生產監管體系、從業單位施工安全保證體系、施工安全管理責任制的建立健全及其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項目開展實際情況,組織對受監工程進行現場施工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發布檢查通報和工程施工安全動態。 (一) 對建設單位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 1.項目施工安全責任制度和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是否落實;是否設立了安全生產專項經費,施工單位在工程報價中包含安全生產費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標價的1%,且不得作為競爭性報價; 2.汛期施工安全生產保證措施是否切合實際; 3.是否編制了項目施工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是否定期組織演練。 (二) 對勘察(測)、設計單位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 1.是否嚴格執行工程建設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強制性標準; 2.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設計文件中是否予以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導意見。 (三) 對監理單位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 1.是否建立了施工安全生產監理程序,并配備了安全監理工程師;有無安全生產臺帳; 2.在施工過程中,安全監理工程師是否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的有關 規定,是否按照程序開展安全監理工作。 (四) 對施工單位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 1.是否具備《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許可證》, “三類人員”(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持證情況,特種作業上崗人員的持證情況,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每5000萬元施工合同額配備一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足5000萬元應至少配備一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是否 落實,是否按有關規定設立了安全專項經費; 3.是否編制了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物資、人員和設 備到位情況; 4.汛期施工安全生產保證措施是否切合實際; 5.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安全技術交底情況; 6.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是否編制了專項施工方案,并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監理工程師簽字: 7.現場使用的特種設備(如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是否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8.施工現場安全警示標志、防護設施的設置情況及作業人員的安全防護用具使用情況; 9.施工用電、易燃易爆(爆破器材)材料的保管和使用制度,消防安全設施、器材的配備情況; 10.安全生產技術資料編制、歸檔情況; 11.其他有關施工安全的事項。 第十五條 質監站在監督檢查后,應及時向建設單位和有關從業單位提出監督檢查意見,對發現的問題責令相關單位予以整改;建設單位應將整改結果及今后的防范措施及時反饋給質監站。 第四章 施工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制定本建設項目的施工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緊急救援的組織機構、人員配備、物資準備、人員財產救援措施、事故分析與報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交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和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第十九條 發生施工安全生產事故后,有關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二十條 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成都市交通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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