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黨的領導干部的問責方式包括
《監督條例》第一次將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寫入黨內法規,從制度層面明確了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指導地位。貫徹落實三個條例必須堅持以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為指導。
堅持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日常教育監督管理?!短幏謼l例》要求,“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監督”,“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和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秵栘煑l例》指出,“受到問責的黨的領導干部應當向問責決定機關寫出書面檢討,并在民主生活會或者其他黨的會議上作出深刻檢查”,明確可以采取檢查、通報、誡勉等方式問責,體現我們黨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針?!侗O督條例》規定,必須把紀律挺在前面,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函詢,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
堅持嚴肅執紀,綜合運用紀律處分、組織處理等多種手段。《處分條例》要求“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根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秵栘煑l例》規定,“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采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侗O督條例》指出,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黨內監督職責,以及糾錯、整改不力的,依照《處分條例》《問責條例》等規定處理。
堅持紀法銜接,保證監督執紀問責權威。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是極少數,只有妥善處理這“極少數”,三個條例才能體現出強大的震懾力?!短幏謼l例》專設第四章,規范“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打擊極少數決不手軟?!侗O督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的領導干部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再移送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處理。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立案查處涉及黨的領導干部案件,應當向同級黨委、紀委通報;該干部所在黨組織應當根據有關規定,中止其相關黨員權利;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或者雖不構成犯罪但涉嫌違紀的,應當移送紀委依紀處理”,避免了紀法“兩張皮”。
2. 黨的領導干部問責方式包括什么
對黨政領導干部實行問責,堅持嚴格要求、實事求是,權責一致、懲教結合,依靠群眾、依法有序的原則。
3. 對黨的領導干部的問責方式包括什么
對于失職失責造成嚴重后果、人民群眾反映強烈、損害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的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都要嚴肅追究責任,既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又追究領導責任。
一、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檢查。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輕的,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并切實整改。
(二)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重的,應當責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三)改組。對失職失責,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二、對黨的領導干部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二)誡勉。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應當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采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
(四)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上述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4. 黨的領導干部的問責方式包括哪些?
條例明確了問責方式方法?,F有各類問責規定中,共有14種問責方式。條例將這些問責方式規范為對黨組織的檢查、通報、改組3種方式,對黨的領導干部的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4種方式。這些方式均在黨內法規中有明確規定、在實踐中經常使用。
5. 對黨的領導干部的問責方式包括哪幾項
第八條對黨組織的問責,根據危害程度以及具體情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檢查。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并切實整改。
(二)通報。責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三)改組。對失職失責,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