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不依照有關規定追繳、清退違紀違規款物,或在追繳、清退違紀違規款物中以權謀私,吃拿卡要的;
(十二)案件審理中出現重大失誤,造成案件主要違紀事實不清、適用法律法規不當,對案件作出錯誤處理的;
(十三)糾風、執法等專項檢查中,發現問題不報告、不處理,或故意為責任人隱瞞錯誤、開脫責任的;
(十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單位或個人存在嚴重不正之風的問題,隱瞞不報、壓制不查、弄虛作假,致使問題再次發生的;
(十五)對群眾投訴、媒體曝光的不正之風和執法不公等問題,未及時調查處理的;
(十六)治庸問責、糾風治亂等明察暗訪活動中,跑風漏氣,向暗訪對象通風報信,或擅自篡改檢查結果的;
(十七)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政風行風評議、紀檢監察機關績效考核等專項檢查考評中,弄虛作假、謀取私利,或打“人情分”,影響干預測評結果的;
(十八)專項清理和檢查中故意漏項,或降低工作標準,導致清理不徹底,監管不到位的;
(十九)在執紀監督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索要、收受被監督檢查對象的禮品禮金,或接受、參加可能影響公正執行監督檢查的宴請及各種消費娛樂活動的;
(二十)其他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監督責任,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需要追究責任的。
第三章 問責方式
第十條 凡出現本辦法第二章所列情形,需追究責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程序,視其行為性質、情節輕重和危害程度,按下列方式實施問責:
(一)通報批評;
(二)誡勉談話;
(三)調離崗位;
(四)停職檢查;
(五)免職;
(六)責令辭職;
(七)辭退或者解聘。
以上追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一條 實施問責應分清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及派出(駐)機構存在問責情形的,對其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問責。
第十二條 對問責對象存在本辦法第二章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給予通報批評、誡勉談話;情節較重的,給予調離崗位、停職檢查;情節嚴重的,給予免職、責令辭職處理。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或減輕問責:
(一)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二)積極配合問責調查,并且主動承擔責任的;
(三)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其他從輕或減輕情節。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或加重問責:
(一)一年內出現2次以上(含2次)被問責的;
(二)干擾、阻礙、弄虛作假、隱瞞事實,不配合調查的;
(三)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其他從重或加重情節。
第十五條 受到問責的紀檢監察機關和干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第十六條 受到問責,同時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章 問責程序
第十七條 問責工作在市紀委常委會統一領導下進行,由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及其干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問責實施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啟動問責程序:
(一)因群眾舉報和上訪反映,經調查屬實需要問責的;
(二)在各項執紀監督檢查中,發現紀檢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存在嚴重問題,應當問責的;
(三)上級領導批示、上級機關督辦或其他部門移送,經調查屬實需要問責的;
(四)新聞媒體曝光的;
(五)其他需要問責的。
第十九條 問責實施程序
(一)受理。問責實施機關授權干部監督管理部門受理、處理涉及本辦法第二章所列問責情形的有關線索。
(二)調查。經問責實施機關主要負責同志批準后,成立調查組對線索反映的問題開展調查核實,并撰寫調查報告,向紀委常委會作專題報告。對調查屬實的,啟動問責程序;對調查不屬實的,及時對當事機關或當事人予以澄清。
(三)處理。對紀檢監察機關及其班子成員的問責,由上級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對派出(駐)紀檢監察機構及紀檢監察干部的問責由本級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并報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 作出問責決定前,應當充分聽取問責對象的陳述和申辯,并且記錄在案。對其合理意見,應當予以采納。
第二十一條 問責對象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本級紀委常委會及其干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訴。接到書面申訴后,紀委常委會及其干部監督管理部門應在30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訴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各縣(市)區、開發區紀委(紀工委)、監察局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紀委、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9. 對黨的領導干部的問責方式主要包括
1、黨內問責方式有3種,包括檢查、通報、改組。對黨的領導干部的問責方式有4種,包括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其中誡勉既包括談話誡勉,也包括書面誡勉;組織調整或組織處理包括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
2、問責情形: (1)全面從嚴治黨不力,主體責任、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管黨治黨失之于寬松軟,生活紀律不力,特別是維護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失職等情形; (2)黨的領導弱化,在推進各項建設中,或者處置重大問題中領導不力,出現重大失誤等情形; (3)黨的建設缺失,黨組織軟弱渙散,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落實,作風建設流于形式等削弱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的問題。
3、問責條例是全面從嚴治黨的利器。條例貫徹黨章,堅持問題導向,緊緊圍繞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維護黨的紀律、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開展問責。
4、讓失責必問成為常態,要緊緊圍繞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強化問責,倒逼責任落實,確保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確保黨中央政令暢通,確保黨的團結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