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的解決方案如下:1.第一次曠工,通過口頭或書面警告,讓我認識到錯誤的嚴重性,責令我反省;2.第二次(-0/)以全公司通報批評的形式對我和其他員工進行警告,主管領導進行談話,給予記大過處分;3.第三次曠工,辭退或開除,以員工曠工嚴重違規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越來越被立法規制,用人單位面臨著極大的法律風險,一般是曠工員工沒有正當理由或請假手續不來上班,生活中,有些用人單位會以直接員工曠工作為辭退員工的理由。
法律分析:礦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是曠工員工沒有正當理由或請假手續不來上班。以員工曠工嚴重違規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越來越被立法規制,用人單位面臨著極大的法律風險。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或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員工 曠工怎么處理employee 曠工視用人單位情況而定。建議的解決方案如下:1 .第一次曠工,通過口頭或書面警告,讓我認識到錯誤的嚴重性,責令我反省;2.第二次(-0/)以全公司通報批評的形式對我和其他員工進行警告,主管領導進行談話,給予記大過處分;3.第三次曠工,辭退或開除,生活中,有些用人單位會以直接員工曠工作為辭退員工的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