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教學點不是獨立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其教學管理工作和法律責任由分教學點所屬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承擔。
第三十一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按學期、教育培訓周期或者課時為單位收取培訓費。按學期或者教育培訓周期收費的,預收費最長不超過6個月;按課時收費的,預收費最多不超過60個學時。培訓機構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應當按有關規定報審批機關和同級物價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二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實行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資產與舉辦者資產相分離,依法落實法人財產權,并建立健全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資產和財務管理制度。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會計、出納人員和學校負責人應當實行親屬回避制度。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有虛假出資、抽逃辦學資金、財務管理混亂等情形的,原審批機關可以委托專門審計機構進行專項審計,并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員注冊登記制度和學員學業成績檔案。
第三十四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必須加強安全管理,切實承擔安全責任,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杜絕各類安全責任事故發生。
第三十五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自覺加強黨的建設,堅持應建必建,進一步發揮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推動辦學立校、教書育人。將黨建工作情況作為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年度檢查、評估考核、管理監督的必查內容。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建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誠信數據庫,強化信用對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約束作用。引導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切實履行法定義務,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提高誠信自治水平。
第三十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引導培訓學院、學員家長、社會組織等參與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監督,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充分利用來信來訪、互聯網、舉報電話、新媒體等多種途徑,及時發現和查處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違法違規行為。建立跟蹤投訴處理機制,加強對投訴的數據分析,對有多次投訴或不良評價的監管對象實施預警。
第三十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建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隨機抽取檢查、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機制,定期會同同級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開展日常抽查,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九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于每年6月30日前對培訓機構上年度辦學情況進行年度檢查評估,指導和督促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提高培訓質量。
對年度檢查評估基本合格的,由審批機關責令限期整改;不合格或連續兩年基本合格的,由審批機關吊銷辦學許可證,由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或者予以撤銷登記。年度檢查評估結果應在辦學許可證副本上予以記錄,并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條 定期組織或委托依法成立的社會中介組織對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教育培訓水平、質量等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合理利用評估結果,給予評估中的優質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在辦學層次、年度檢查、培訓費專用存款賬戶繳存等方面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持優質機構提升辦學水平,樹立辦學特色,帶動全市民辦職業培訓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職業院校和其他各類教育培訓機構面向社會舉辦職業技能培訓活動的監督管理,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 各單位、部門面向本單位、本部門內部職工開展的培訓,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三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與境外教育培訓機構或者個人開展中外合作辦學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等法規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民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審批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渝人社發〔2012〕240號)廢止。
本辦法施行前已舉辦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參照本辦法管理,并應于2017年12月31日前達到相應辦學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