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級部門可以委托下級部門實施檢查。
檢查中可以根據需要委托消費者協會、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征信機構等第三方機構開展專業服務;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門作出的檢查核查結果、專業機構作出的專業結論或人民法院的生效文書。對特定領域的抽查,還可吸收檢測機構、科研院所、行業專家等參與,通過提供專家咨詢意見等方式輔助工作,滿足專業性抽查的需要。
第十七條 執法檢查人員對檢查對象實地檢查時,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 執法檢查人員對檢查對象檢查結束后,應當及時填寫實地檢查記錄表等表格。實地檢查記錄表應當由檢查對象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無法取得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注明原因,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人員做見證記錄。
執法檢查人員應根據實際情況中可能存在的執法風險,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現場檢查情況。探索通過手機App、執法記錄設備等,實現監管數據可保留,監管痕跡可查詢,最大限度提高監管執法效率、降低執法風險、增強執法公正性。
第十九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及其執法檢查人員對檢查對象實施檢查時,應當切實履行法定監管職責,不得妨礙檢查對象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檢查對象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費用。
對抽查工作中失職瀆職和違紀的,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第五章 抽查結果處理
第二十條 按照“誰管轄、誰負責”的原則,對隨機抽查中發現的問題實施后續監管,防止監管脫節。做好抽查檢查與后續監管工作的銜接,建立健全市場監管部門內部的問題線索移送機制,將發現的違法線索及時交由相關業務職責的機構處理。抽查檢查中發現檢查對象存在應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情形的,不得用責令改正、行政指導代替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發現違法行為符合立案條件的,堅決立案查處,維護雙隨機抽查的嚴肅性。
應予立案查處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
屬于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應當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一條 在抽查中檢查對象有下列不予配合情形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將檢查對象名稱以及不予配合檢查次數、時間、情形等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河北)予以公示。情節嚴重的,依據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一)拒絕檢查人員或者其委托的專業機構進入被檢查場所的;
(二)拒絕向檢查人員或者其委托的專業機構提供相關材料的;
(三)不如實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情況或者相關材料的;
(四)其他阻撓、妨礙檢查工作的行為,致使檢查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
第二十二條 執法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結果錄入河北省經濟戶籍管理系統,抽查檢查結果信息包括未發現問題、未按規定公示應當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發現問題已責令改正、不配合檢查情節嚴重、未發現開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經營活動、發現問題待后續處理等8類。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在抽查檢查完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誰檢查、誰錄入”的原則,履行審批程序后,將抽查檢查結果錄入并歸集到檢查對象名下,通過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已實施檢查但未進行公示的,視為未完成抽查檢查。
抽查檢查結果的公示只針對檢查行為本身,后續對檢查對象作出的列入經營異常名錄、行政處罰等監管執法結果信息應按照規定的程序作出處理后另行依法向社會公示。
第六章 抽查結果運用
第二十三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將隨機抽查結果納入檢查對象信用記錄,對根據抽查結果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檢查對象,嚴格依法落實內部聯合懲戒。
第二十四條 建立健全跨部門聯動響應機制。對在抽查中發現違法行為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檢查對象,及時將其信息推送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部門協同監管平臺—河北),供相關部門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經營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工作中,作為重要考量因素,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失信聯合懲戒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