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員供養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特困人員供養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特困供養人員指城鄉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人或其法定義務人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特困人員供養的內容包括:1。
特困供養人員指城鄉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人或其法定義務人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特困人員供養的內容包括:1。提供基本生活條件;2.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人;3.提供疾病治療;4.處理喪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本法所稱特困 人員是指經縣級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查確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系或者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的人。第十七條本法所稱低收入家庭,是指經縣級民政部門會同有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審核確認,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收入標準的;(2)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相關規定;(3)未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 供養
特困戶是指家庭平均收入低于當地民政部門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各地區標準不同,具體可咨詢當地民政部門)。五保供養是指農村五保供養供養工作條例中的五保供養/對象。五保供養是指農村五保供養供養工作條例中的五保供養供養對象,主要包括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義務或者雖有法定贍養義務但無贍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
3、對 特困 人員 供養的內容法律分析:(1)提供基本生活條件;(二)生活不能自理的照顧對象;(三)提供疾病治療;(四)處理喪葬事宜。特困人員供養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特困人員供養應當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和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相銜接。法律依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國家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給予特困-2/,第15條特困-2供養的內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條件,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提供疾病治療和處理喪葬事宜。特困人員供養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特困人員供養應當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和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相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