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員工,年休假5天;達到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達到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的規定和計算方法如下:《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職工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應當休5天年休假;達到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達到20年的,年休假15天。
年假是國家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和勞動繁重程度確定的。勞動者連續工作滿一年后,享有一定時間的連續休息的假期,每年依法保留職務和工資。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員工,年休假5天;達到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達到20年的,年休假15天。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勞動者,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以下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年休假的規定和計算方法如下:《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職工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應當休5天年休假;達到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達到20年的,年休假15天。《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職工新進入用人單位并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年休假天數以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本單位當年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全年應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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