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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關于規范城鎮,成都市郫縣城鎮綜合治理是什么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1-26 02:22:10 編輯:成都生活 手機版

1,都市郫縣城鎮綜合治理是什么

  四川新聞網成都8月17日訊(記者 許祖波 盧晨曦)成都市郫縣工商局和該縣縣級相關部門及各鎮按照《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實施方案》和《城鄉環境綜合整治標準》,認真制定并落實整治措施,扎實開展市場環境整治,取得初步成效。   該縣從市場辦公室建立、規范、制定完善各項制度并公示、改造增添設施設備、加強衛生保潔、強化經營秩序和車輛停放管理等方面著手,加大環境綜合整治力度,收到了明顯的成效。縣工商局與縣級28個市場開辦方簽訂了《市場開辦者商品質量安全責任書》,嚴格落實工商干部駐場制,幫助市場建立健全市場商品準入制度、商品交易市場主辦者“第一責任人”制度等八項制度并公示上墻。各鎮同時加強戶外廣告管理,整治月期間共組織執法人員105人次,開展3次專項檢查,對107個戶外廣告按照《廣告法》規定進行檢查,撤除違規戶外廣告1個,責令整治5戶,力促內容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一系列措施進一步規范了戶外廣告。   郫縣工商局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指導各鎮加強對市場軟、硬件設施的改造,使市場面貌大為改觀。友愛鎮市場改建得到了成都市督查組的肯定。縣市場開發管理服務中心投入專項資金對所屬市場設施進行改造、增添設備,完善食品經營戶備案制度和食品市場準入登記,建立市場管理的長效機制,使市場進一步規范;紅光鎮面對市場設施陳舊、經營分區不規范的情況,投入資金對市場進行全方位改造(正在實施中);團結鎮針對臨時市場占道經營的情況,已經開始著手規劃新市場,徹底解決臨時市場占道經營問題;唐元鎮面對原有市場規模小,已經不適應城鎮規模不斷擴大的現實,正就新建市場制定規劃;郫筒鎮加強對村辦市場的整治督促力度,使晨光綜合市場原來“臟、亂、差”的面貌有了較大改觀。據統計,截止目前,全縣已改造市場11個,改造面積達83800平方米,投入資金700余萬元,有17個市場符合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市場達標要求。   郫縣工商局通過媒體平臺全方位、多形式宣傳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到位,措施有力,成效明顯,在全縣工商系統營造了城鄉環境整治齊抓共管的新局面。

成都市郫縣城鎮綜合治理是什么

2,彭州市最近都有哪些公共政策出臺

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 城鎮土地使用稅年稅額標準的通知 彭府發 〔2008〕23號 各鎮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83號)、《四川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7-1號)和《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年稅額標準的通知》(成府發〔2008〕27號)文件規定,為更好地發揮城鎮土地使用稅調節土地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強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公平稅負的作用,經市政府批準,現就調整我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年稅額標準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標準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年稅額標準的通知》(成府發〔2008〕27號)文件規定:彭州市最高一級為14元,最低一級為2元;建制鎮、工礦區最高一級為8元,最低一級為1元。我市按規定在成都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范圍內制定相應的稅額標準。 二、關于適用等級稅額 鑒于我市中心城區經濟繁榮程度較為接近,土地級差比較一致,為統一稅賦,避免稅賦水平不平衡引發不必要的稅收競爭,由市政府制定統一等級稅額標準,具體適用稅額標準見附件2。 三、關于征稅范圍 我市各建制鎮的具體征稅范圍,按照政府批準的城鎮規劃確定。對不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稅范圍內的各類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和居民聚集區,根據成府發〔2008〕27號文件規定,可參照建制鎮和工礦區的稅額標準執行。 成都市被國務院批準為全國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后,我市的城鎮化建設步伐也隨之不斷加快,因此,我市將每三年對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進行一次調整,使其更加符合客觀實際,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國家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從2007年1月1日起實施。因此,新的稅額標準應從2007年1月1日起執行。市地稅局要把2007年新舊稅額標準的差額部分在2008年一并征收起來。 特此通知 附件:1.現行我市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級稅額標準 2.調整后我市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級稅額標準

彭州市最近都有哪些公共政策出臺

3,關于全域成都城鄉統一戶籍實現居民自由遷徙的意見的實施情況

成都市出臺 《關于全域成都城鄉統一戶籍實現居民自由遷徙的意見》,將在2012年實現城鄉統一戶籍,民眾可自由遷徙。城鄉居民憑合法固定住所證明進行戶口登記,戶口隨居住地變動而變動。農民可帶產權進城,就業、參加社保不以喪失承包地為前提,且不進城同樣可享受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等。  自由遷徙,可以說是戶籍改革的終極目標,也是民心所向。但成都的戶籍新政策,是否真的可以實現居民自由遷徙的美好愿景呢?從現行相關政策來看,還很難得到肯定的回答。  按照成都的規定,合法固定住所是落戶的唯一依據。但在目前的情勢下,固定住所恰恰是一道不容易跨過的門檻。法律意義上的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居民依法擁有所有權的房屋,或居民按規定以租賃或其他方式取得使用權的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或居民使用的所在單位自建住房或所在單位擁有產權的住房。公房、單位房,對進城農民來說,可以說完全無望,剩下的,就只有購買商品房了。而按目前農民的普遍收入,按時下城市的高房價,農民買一套商品房的可能性也非常小。所以說,即便是解決了農民在城里享受社保等公共服務的問題,但真要讓農民憑收入在城里落戶,可能性很小。  農民在城里不容易擁有住房,但在農村基本都有自己的房產。農民要能自由入戶城市,首先必須是農民的房產能夠和城市房產置換。這取決于兩個前提,一是農村的房產接近城市的市場價值,一是要有政策空間。現階段,一些農民房產就市場價值來說,其實已有了和城市房產置換的籌碼,隨著城市化的推進,隨著農村面貌的改變,一些農村,特別是離城不遠的農村,吸引力在不斷增加,不但很多商人,就是一般城市居民,對農民房產的興趣都不小,農民房產可以獲得不低的交易價格。但是,因為沒有政策空間,農民不能在交易中實現房產的潛在市值。按現時政策,農民的房產,只能在農村集體內部轉讓。  我們知道,農民房產只有像城里商品房一樣,有同樣的交易方式,能在各種主體間自由交易,才能在城市化的推進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機會中,獲得和城市房產價值接近的可能。限制農民房產交易,實際上是截斷農民以房產獲得較高收益的機會,這其實也在阻礙著農民成為市民的路。盡管農民在征收中,也是在以房產進行交易,但與市場交易完全不一樣,補償價格普遍偏低。就算在這個過程中,農民能變為市民,也完全是被動的,和自由遷徙遠不是一回事。  自由遷徙是雙向的,包括農民向城里遷徙,也包括城里人往農村遷徙。但按成都的戶籍改革意見,城里人向農村遷徙是很難的。城市人要獲得農村的房產,才可能在農村落戶,而現行政策卻禁止城里人買農民的房產。要落戶,先得有房產,要購得房產,又先要當地戶口,這實際成為一個可笑的悖論。  自由遷徙雖然是一個美好的目標,但實現并非一蹴而就的事情。除了戶籍制度本身,涉及多個方面的制度改革,其中土地制度和房產買賣制度,就是一個不得不跨越的坎兒。(謝昱航)
雖然我很聰明,但這么說真的難到我了

關于全域成都城鄉統一戶籍實現居民自由遷徙的意見的實施情況

4,有滿兩年落戶后買房是不是不受社保兩年限

成都限購令已經取消很久了,對于外來人員在成都買房的政策也非常寬松,但網上的消息多數還停留在兩三年前。網紅特意將2016年外地人成都購房的政策進行整理,希望能幫到想在成都安家置業的外地朋友。一、外來人員在成都購房有沒有限制?根據《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商品房預售許可辦理促進商品房市場穩定發展的通知》(成房發【2015】38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房管部門在商品房預售許可、合同網簽備案、房屋登記等環節不再審核購房人資格及其家庭房屋套數。也就是說,外地人在成都買房子不再受任何的限制。二、關于外來人員成都購房落戶政策交房入住以后,在我市購買商品房(含二手房)面積在①90平方米以上(房產局備案時間在2014年6月1日后),且不間斷繳納社會保險1年以上②70平方米以上(房產局備案時間在2014年6月1日之前)的市外人員,可申請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戶口,但遷入人員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鎮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27.82平方米/人)水平。對于房屋面積不足九十平米的,需連續繳納社會保險2年以上,方可以申請成都市常駐戶口。申請手續如下:1、由房屋產權人填寫《入戶申請表》(公安辦證中心現場領取); 2、產權人和入戶人員的戶籍證明(或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3、親屬關系證明(有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隨遷的提供)(原件和復印件); 4、入住證明(由入戶地派出所或社區居委會或物業管理部門出具)(原件和復印件); 5、遷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門牌詳址證明》(遷入地址不詳的提供); 6、省、市、區社保部門出具最近一年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明細表原件 7、一次性付款提供:房屋產權證或購房合同、一次性繳款發票(購買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產權證和房管局打印的房屋產權檔案摘要(購買二手房的提供)。 按揭購房提供:購房合同、銀行按揭公證書、最近6個月銀行按揭繳款證明(購買商品住房的提供)、房管局打印的房屋產權檔案摘要、銀行按揭公證書、最近6個月銀行按揭繳款證明(購買二手房的提供)。三、關于外來人員使用公積金在成都購房政策目前成都已全面推行公積金異地貸款政策,但規定的是在外地工作的成都籍職工,回成都購房,可享受異地貸款政策。這就意味著外地人在成都買房目前無法使用公積金異地貸款。但仍可以使用公積金貸款買房。1、 戶口在成都,公積金在外地這樣的情況可以申請公積金異地貸款。只需向繳存地的公積金中心提出貸款申請即可。具體辦理流程可咨詢繳存地公積金中心。2、 戶口在外地,公積金在成都這樣的情況可以申請公積金貸款。申請之前需確保連續不間斷繳納公積金半年且公積金繳納金額達到標準。具體詳情可咨詢成都市公積金中心。3、 戶口在外地,公積金、社保都在外地。這樣的情況按照目前成都市公積金貸款政策,是不可以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只能進行商業貸款。
戶籍所在地購房就可以

5,鐵路旅客傷亡9月起最高賠償15萬元大家有何看法

新條例·不同傷亡最高限額增加11萬   新條例:事故造成鐵路旅客人身傷亡和自帶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對每名鐵路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15萬元,對每名鐵路旅客自帶行李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2000元。   舊規定:按照1994年的規定,對每名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4萬元,自帶行李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800元。   新增包裹損失賠償規定   新條例:事故造成鐵路運輸企業承運的貨物、包裹、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舊規定:1994年的規定中,并沒有對事故造成鐵路運輸企業承運的貨物、包裹損失的賠償規定。   新條例·調查10人以上死亡報國務院   “條例”還明確細化了事故處理流程,明確指出,一般較大事故應立即上報鐵路管理機構,核實情況后報告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對于10人以上死亡、客運列車脫軌2列以上中斷繁忙線路24小時以上的事故,應立即報告國務院。   一般事故調查期限不得超過10日,特大事故調查期限為60日,有關部門應自事故調查組工作結束之日起15日內,根據事故調查報告,制作事故認定書,作為事故賠償及事故責任追究的依據。   “條例”規定,交通事故發生后,鐵路運輸企業及其職工不立即組織救援,或者遲報、漏報、瞞報、謊報事故的,對單位,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10萬元以上   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新條例·賠償違章死亡鐵路不負責   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人身傷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違章通過平交道口或者人行過道,或者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造成的人身傷亡,屬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   人員傷亡可協商賠償   鐵路運輸企業與鐵路旅客可以書面約定高于條例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事故造成其他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賠償。   新條例·爭議   鐵路免責條款有悖《民法》   《條例》與《民法》有沖突   “《條例》否認火車撞人所造成的一切責任,與立法原則相違背!”《條例》出臺后,引起律師界爭議。四川發現律師事務所李剛稱,國家在立法上一貫主張以人為本的原則,提倡把人的生命和健康權放在首位。《民法通則》還規定,高速運輸工具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條例》卻賦予鐵路部門免責的內容,與《民法》違背,根據《立法法》規定,《條例》作為行政規章,不能與上位法《民法》相沖突。   賠償標準仍然很低   曾代理過多起鐵路傷亡賠償案的成都何佳林律師認為:“《條例》并未解除行業利益保護的烙印!”據其介紹,行業行政規章雖然是由國務院頒布實施,但它仍然是由行業主管部門牽頭制定,所制訂的規章制度必然維護本行業利益。比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賠償標準,四川省城鎮居民傷亡賠償金應在20萬元以上,其賠償標準高出《條例》5萬元。

6,成都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規劃管理暫行規定

成都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規劃管理暫行規定(成規辦[2011]202)第一條 為促進成都市規劃建設協調發展,規范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規劃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標準)》( CJJ /T141- 2010)等有關規定和標準,結合本市建設項目實施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于成都市域范圍內的城鄉規劃、設計和管理活動。第二條 本市以下區域內,并符合所列規模的建設項目應當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工作。(一)居住、商業、服務、辦公類建設項目交評啟動閥值表1居住、商業、服務、辦公類建設項目交評啟動閥值區 位 ①用地面積(萬平方米) ②建設項目的商業建筑面積(萬平方米) 區域 范圍 居住用地 商業、服務、辦公等用地 第一區 中心城區三環路內及紅星路南延線、天府二街、劍南大道、三環路圍合區域 ≥5 ≥1 ≥3 第二區 中心城區三環~外環區域(不包括198地區)、區市縣城區 ≥7 ≥1.5 ≥4.5 第三區 中心城198地區、區(市)縣其他地區 ≥10 ≥3 ≥9 注:1.符合上表中①、②任意一項應啟動交評;2.上表第②條中“建設項目的商業建筑面積”主要針對居住用地兼容容商業的建設項目;有建筑設計方案時按商業總建筑面積計算,無建筑設計方案時按用地面積×容積率×商業兼容比例計算。(二)其他需要進行交評的項目 停車泊位數超過100個的醫院、超過200個的場館與公園(停車泊位數按《成都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配建機動車標準測算)、單獨報建的中小學校項目; 長途車站、公交場站、公共停車場及第一區的加油加氣站(含改擴建)項目; 用地面積超過100畝的物流、工業項目; 需在城市主干道及以上道路一側設置機動車出入口的建設項目;涉及交通需求可能增加的規劃調整項目(改變用地性質、調整容積率);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其他項目。 第三條 符合第二條應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項目按下列情形實行分類管理。(一)核提規劃條件階段交評規劃條件申請方在申請核提規劃條件時應提交已審定的交評意見,規劃管理部門以交評意見為依據之一核提規劃條件。 核提規劃條件的交通影響評價應主要對項目開發程度(對交通的影響)、項目開口、項目用地內各類交通設施配置要求等提出交評意見。如果商業建筑面積可能大于等于第二條啟動閥值2倍以上的項目,還應要求在方案階段在細化交通影響評價。 (二)規劃調整論證階段交評 涉及用地性質調整或容積率調增的項目,應在其調整論證階段同步進行交評,交評意見應作為調整論證的條件之一。與用地性質調整或容積率調增論證同步進行的交通影響評價,應重點對擬調整事項(對交通的影響)、項目開口、項目用地內各類交通設施配建要求提出交評意見。(三)項目方案階段交評商業建筑面積大于等于第二條啟動閥值2倍以上的建筑項目,還應在方案階段同步進行交評,交評意見作為方案審查的依據之一。 方案階段的交通影響評價,不改變已核發的規劃條件。主要針對建設項目具體的交通設施配建、交通組織方案進行評價。提出相應優化措施作為交評意見。 (四)簡易交通影響評價 對距離城市主次干道及以上等級道路一個街坊以上需作交評的建設項目、擬在城市主干道及以上道路一側設置機動車出入口的較小建設項目(未達到第二條表1所示規模),可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建設、交通、公安交管部門研究提出交評意見。第四條 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應當以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綜合交通規劃等法定規劃和經主管部門認定的相關規劃和數據、指標為依據第五條 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的基本要求和內容如下: 調查分析項目建設前交評范圍內的交通量及交通設施服務水平,分析項目投入使用后的交通量及交通設施服務水平的變化,并提出具體的應對方案,使交通狀況不惡化。 (一)項目內容; (二)交通影響評價的范圍;(三)評價范圍內交通及交通設施調查及現狀分析; (四)項目建成年及使用后5-10年的交通預測分析; (五)交評對象(各類交通設施)的交通分析評估; (六)應對方案及規劃控制要求; (七)評價結論。第六條 交通影響評價應當委托具有城市規劃乙級及以上或工程咨詢(市政交通類)甲級資質的單位進行。中心城區的交通影響評價應委托城市規劃甲級或工程咨詢(市政交通類)甲級資質的單位進行。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單位)根據交評報告的質量定期對交通影響評價咨詢編制單位進行考校,并納入規劃信用管理(具體辦法見成規辦(2010)166號)。第七條 交通影響評價的評審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建設、交通通和公安交管部門參與,組織城市規劃、交通等相關專家進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審定的交評報告形成交評意見。規劃調整論證階段和項目方案階段交評的評審工作可與規劃調整論證、項目方案審查合并進行。第八條 交通影響評價編制單位提供的評價報告,經過評審,認為不符合交通影響評價要求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要求編制單位熏新修正、完善評價報告。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11年9月1日實施。
搜一下:成都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規劃管理暫行規定

7,成都市城鎮居民醫保政策

成都市醫保局所在地址
成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成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成府發〔2007〕62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按照《試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不屬于成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 (一)年滿19周歲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0周歲有用人單位或從事個體經商、靈活就業的人員。 (二)沒有成都市戶籍的、父母雙方均無成都市戶籍或成都市居住證的18周歲以下未入學(園)的少年兒童。 第三條 原以個體身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現無用人單位、未從事個體經商或靈活就業,且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上、3倍以下的人員,可自愿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予保留。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后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原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不計繳費年限。 第四條 符合參保條件的居民(非少年兒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計算公式為:上一年成都市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5% - 政府補助金額,計算單位精確到元。 第五條 符合參保條件的少年兒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學年度繳費,繳費時間為中小學生、嬰幼兒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新生嬰兒滿月后30日內;符合參保條件的居民(非少年兒童)按屬地原則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年度繳費,繳費時間為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不按時續保繳費視為中斷參保。 第六條 符合《試行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少年兒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須提供戶口簿或居住證、或出生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享受參保資助的少年兒童還須分別由民政、計生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提供審核確認并鑒章的基礎信息。 第七條 符合參保條件的居民(非少年兒童)初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須提供戶口簿或身份證的原件和復印件。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上、3倍以下的60周歲以上人員,還須提供由社區審核、街道辦事處或鎮(鄉)政府確認并鑒章的家庭收入證明。 第八條 《試行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居民(非少年兒童)低保對象和殘疾人,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須由民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分別提供參保人員基礎信息并鑒章。 第九條 參保居民(非少年兒童)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一次性住院醫療費用和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費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計算公式為: 三級醫療機構為(一次性住院醫療費-自費項目和個人首先自付的費用-起付標準)×50%。 二級醫療機構為(一次性住院醫療費-自費項目和個人首先自付的費用-起付標準)×55%。 一級醫療機構為(一次性住院醫療費-自費項目和個人首先自付的費用-起付標準)×60%。 社區醫療服務機構為(一次性住院醫療費-自費項目和個人首先自付的費用-起付標準)×65%。 一個自然年度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累計支付的醫療費用,每人不超過成都市上一年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 一次性住院醫療費是指一張出院證明所證明的從入院到出院期間連續不間斷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 第十條 參保城鎮居民特殊疾病門診的病種范圍、管理辦法、結算方式,參照《成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疾病管理辦法》執行。在此基礎上,參保少年兒童特殊疾病門診的病種范圍再增加血友病,患苯丙胴尿癥的參保少年兒童每年定額補償1500元。 第十一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按照《成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取得成都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的醫療機構均視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第十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管理辦法,暫按現行成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原少兒住院互助金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參保城鎮居民的住院醫療費用,屬于統籌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與醫保經辦機構結算。應由個人負擔的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與個人結算。 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網絡未開通前,參保人員住院發生的醫療費,先由個人墊付,出院后60日內按本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的規定,提供相應資料到醫保經辦機構按規定結算。 第十四條 參保中小學生、嬰幼兒市外轉診、異地急(搶)救和非少年兒童參保居民在異地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暫按成都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異地就醫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參保城鎮居民因異地就醫、非定點醫療機構急(搶)救等發生的符合《試行辦法》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出院后市內60日內、市外90日內與醫保經辦機構按規定結算。結算時須提供以下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一)財政部門制作或監制的醫療服務收費專用票據; (二)費用清單; (三)復式處方; (四)出院證明書; (五)社會保險卡(醫療證); (六)外傷病人還須提供經醫療機構醫保部門鑒章的病歷首頁復印件。 超過結算時限和未按要求提供資料的,醫保經辦機構不受理結算。 第十六條 中小學生、嬰幼兒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待遇有效期為參保當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新生嬰兒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待遇有效期為參保次日至當學年的8月31日。 第十七條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未實行市級統籌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統籌層次,暫按《成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134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基金管理按《試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試行辦法》施行后,新參保的居民(非少年兒童)不得按《暫行辦法》的規定繳費;已按《暫行辦法》參保的居民(非少年兒童),可自愿改按《試行辦法》的規定繳費,也可繼續按《暫行辦法》的規定繳費,但改按《試行辦法》繳費的不得再改為按《暫行辦法》的規定繳費。 第十九條 《試行辦法》所稱的“以上”或“以下”,除有明確注明外,均含本數。 第二十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過程中,所涉及的相關表冊、信息錄入方式與管理辦法等,由市醫療保險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與《試行辦法》同時施行。各區(市)縣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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