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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訴法,刑事訴訟法四百七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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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訴訟法四百七十五條

刑事訴訟法沒有第475條

刑事訴訟法四百七十五條

2,新刑事訴訟法

一、 犯罪嫌疑人 在偵查階段的 訴訟 權利得到有效保障   辯護制度是 刑事訴訟 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辯護權的重要制度。新 刑事訴訟法 重點完善了 辯護人 在刑事訴訟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規定。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九十六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審查起訴、審判階段可以委托辯護人,在偵查階段只能聘請 律師 提供法律幫助。考慮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均享有辯護權,新刑事訴訟法增加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 委托律師 作為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同時增加一條規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 代理 申訴 、控告;申請 變更強制措施 ;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 罪名 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這樣修改,進一步明確了律師在偵查階段的法律地位,有利于更好地發揮律師的作用。   二、修改完善了律師會見閱卷程序   新刑事訴訟法修充分吸收了《律師法》的相關規定,完善了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規定,加強了對律師依法履行職責的保障。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在偵查階段,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和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均需經偵查機關批準。修訂后的《律師法》作了不同的規定,規定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新刑事訴訟法吸收律師法的有關內容,并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這就解決了 刑訴法 與律師法的銜接問題,保證了法律和司法的統一,同時,也解決了偵查工作中實際存在的問題。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在審判階段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修訂后的律師法擴大了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閱卷的范圍。新刑事訴訟法吸收律師法的有關內容,規定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均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   三、強化了對偵查措施的法律監督   為了進一步發揮法律監督機關的監督職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新刑事訴訟法強化了對偵查措施的監督。   新刑事訴訟法增加規定,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于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一)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二)應當退還 取保候審保證金 不退還的;(三)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四)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五) 貪污 、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四、補充完善了非法 證據 排除制度   證據制度是刑事訴訟的基木制度,對于保證案件質量,正確定罪量刑具有關鍵作用。這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改,補充完善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同時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現行刑事訴訟法對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作了規定。為從制度上進一步遏制刑訊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證據的行為,維護司法公正和刑事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改,在嚴禁刑訊逼供的規定后,增加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同時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 證人 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違反法律規定收集物證、書證,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新刑事訴訟 法規 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排除非法證據的義務,并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對非法證據排除的調查程序。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經人民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   五、規范了證人出庭作證制度   證人出庭作證對于核實證據、查明案情、正確判決具有重要意義。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證人、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而不出庭的問題比較突出,影響審判的公正性,需要進一步予以具體的規范。   新刑事訴訟法明確證人出庭作證的范圍。規定, 公訴人 、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的,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同時,規定強制出庭制度,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證人沒有正當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考慮到強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對被告人進行指證,不利于 家庭關系 的維系,因此,規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新刑事訴訟法還規定,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 工資 、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司法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在實踐中,對證人、鑒定人的保護,一方面可以通過對打擊報復行為追究責任來實現,另一方面也需要有針對性地加強對一些嚴重犯罪案件中證人、鑒定人的保護力度。為此,新刑事訴訟法增加規定,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 毒品犯罪 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采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對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新刑事訴訟法規定,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增加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所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   上述規定有針對性地加強對一些嚴重犯罪案件中證人、鑒定人、被害人的保護力度,不僅是保護公民權利的需要,對于打擊犯罪也具有重要意義。   六、擴大了法律援助適用范圍   為進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新刑事訴訟法擴大了法律援助在刑事訴訟中的適用范圍。   按照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聾、啞、盲人的,因經濟困難等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法律援助機構應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援助。而新刑事訴訟法將這個法律援助的范圍擴大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要被判處無期徒刑、 死刑 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也要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提供辯護。這項規定將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益。這些修改為進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和其他權利,發揮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提供了法律根據。   七、適當調整了簡易程序適用范圍   為更好地配置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實行案件的繁簡分流,在保證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區別案件的不同情況,適當調整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   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對可能判處三年 有期徒刑 以下 刑罰 的 公訴 案件和對 自訴案件 的簡易程序。根據司法實踐的需要,新刑事訴訟法將簡易程序審判的案件范圍修改為:基層人民法院 管轄 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 起訴書 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新刑事訴訟法還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共同犯罪 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八、修改完善了 二審程序   新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 二審 應當 開庭審理 的案件范圍,同時,對發回重審作出限制性規定。   對于第二審程序,為保證案件的公正處理,新刑事訴訟法明確了二審開庭的案件范圍,增加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 一審 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人民 檢察院抗訴 的案件;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同時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為避免反復發回重審,新刑事訴訟法完善發回重審制度,增加規定,原審人民法院對于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   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上訴不加刑是刑事訴訟的一項重要原則。但實踐中存在通過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由下級人民法院在重審中加刑,規避上訴不加刑原則的情況,為此,新刑事訴訟法對發回重審不得加重刑罰作出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九、完善了刑罰執行程序   刑罰執行程序是懲罰和改造罪犯的重要規范。新刑事訴訟法重點完善了 暫予監外執行 規定,強化人民檢察院對 減刑 、 假釋 、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   嚴格規范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暫予監外執行,是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在監獄外執行刑罰的制度。新刑事訴訟法進一步嚴格規范了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批準和及時收監的程序,為防止罪犯利用這一制度逃避刑罰,并增加規定: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其在 監外執行 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逃的,脫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強化人民檢察院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新刑事訴訟法增加規定:監獄、看守所提出減刑、假釋建議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的,應當同時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批準機關提出書面意見。   《刑事訴訟法》以懲罰犯罪和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為目的,不僅涉及國家的穩定和社會秩序的和諧,更關系到公民基本人權如自由、榮譽、財產甚至生命等重大權益。隨著中國法制的不斷健全和完善,這部“生命大法”將會越來越先進,越來越成熟。 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新刑事訴訟法

3,新的刑訴法對律師權益的保護

1、律師可以憑三證會見嫌疑人。2、案件移送起訴后,律師可以復印全部案件材料,雖然《律師法》早做出了規定,但是在某些地區還是沒有得到落實的,新刑訴法應該能得以落實。

新的刑訴法對律師權益的保護

4,新刑訴法全文2022修改了哪些條文

新《 刑訴法 》全文修改了哪些條文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二、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人民檢察院在對 訴訟 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 非法拘禁 、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 立案偵查 。對于公安機關 管轄 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三、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 律師 、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 辯護人 ,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監護人 、近親屬的除外。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派駐值班律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由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程序選擇建議, 代理 申訴 、控告,申請 變更強制措施 ,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辯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并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約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 五、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九條,第三款修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六、將第七十三條改為第七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 監視居住 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 羈押 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七、將第七十九條改為第八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批準或者決定 逮捕 ,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情況,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對于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取保候審 或者監視居住。 八、將第一百零六條改為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修改為:(一)“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等機關對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進行的收集 證據 、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九、將第一百一十八條改為第一百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的法律規定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 十、將第一百四十八條改為第一百五十條,第二款修改為:人民檢察院在 立案 后,對于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 技術偵查措施 ,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十一、將第一百六十條改為第一百六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并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于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十三、將第一百六十九條改為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 有期徒刑 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十四、將第一百七十條改為第一百七十三條,修改為: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下列事項的意見,并記錄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實、 罪名 及適用的法律規定; (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 (三)認罪認罰后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情形。 人民檢察院依照前款規定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提前為值班律師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必要的便利。 犯罪嫌疑人、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七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 十六、將第一百七十二條改為第一百七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人民檢察院可以在 起訴書 中就主刑、附加刑、 刑罰 執行方式等提出量刑建議。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應當在起訴書中寫明,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十七、第二編第三章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八十二條:“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 立功 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者多項不起訴,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根據前款規定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 孳息 作出處理。 十八、 將第一百七十八條改為第一百八十三條,修改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 一審 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至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 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 十九、將第一百八十五條改為第一百九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審查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零一條: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量刑建議明顯不當的; (六)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在審判過程中,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二十一、 第三編第二章增加一節,作為第四節: 第四節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并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 公訴 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 共同犯罪 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對指控的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有異議的; (四)被告人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沒有就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等事項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 (五)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 第二百二十四條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規定的送達期限的限制,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意見。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應當當庭宣判。 第二百二十五條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有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情形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的規定重新審理。” 二十二、將第二百五十條改為第二百六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被判處 死刑 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 死刑緩期執行 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 減刑 的,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查證屬實,應當 執行死刑 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二十三、將第二百六十條改為第二百七十一條,修改為:被判處 罰金 的罪犯,期滿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二十四、第五編增加一章,作為第三章: 第三章缺席審判程序 第二百九十一條對于 貪污 賄賂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境外,監察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前款案件,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第二百九十二條人民法院應當通過有關國際條約中規定的司法協助方式或者受送達人所在地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將傳票和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被告人收到傳票和起訴書副本后未按要求歸案的,人民法院應當 開庭審理 ,依法作出判決,并對 違法所得 及其他涉案財產作出處理。 第二百九十三條人民法院缺席審判案件,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可以代為委托辯護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二百九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將 判決書 送達被告人及其近親屬、辯護人。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不服判決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辯護人經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第二百九十五條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自動投案或者被抓獲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 罪犯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歸案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罪犯交付執行刑罰。交付執行刑罰前,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罪犯有權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罪犯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 依照生效判決、裁定對罪犯的財產進行處理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返還、賠償。 第二百九十六條由于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原因 中止審理 超過六個月,被告人仍無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或者同意繼續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況下缺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 第二百九十七條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審理;但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無罪,人民法院經缺席審理確認無罪的,依法作出判決。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 《 刑事訴訟法 》的修正是針對不斷變化著的實際而作出了,目的是為了讓法律更加完善,能夠在具體的實踐中更加地公平公正,其中對于審判監督以及審判程序等關于人民檢察院的要求更加具體,審判需要公正,不能摻雜個人情感在內這是最基本的要求。

5,刑事訴訟法全文

太多了,打不下,把網址給你。這里還有一個,是相關司法解釋的。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97htttp://book.shoukui.com法律

6,刑事訴訟法六十六條 七十條是什么

你好: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第七十條 :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

7,刑事訴訟法232條

二百三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并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并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 上級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抗訴不當,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并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即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證明嫌疑人事實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8,新刑訴法出臺后律師會見函需要修改嗎

不需要
現在一般的看法是,律師法修改后,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會見時,仍應獲得批準.按我的理解,原來的刑訴法及六機關規定中,也沒有明確規定普通刑事案件中,律師會見被羈押當事人需批準.只是以前實踐中,這種律師會見當事人要經過安排的慣例,是長久形成的潛規定.新律師法33條的出臺,只是明確了律師會見當事人的權限,不需要相關機關批準,憑"三證"即可,并明確規定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保障了律師的會見權,有利于保障律師及時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并及時了解案情.樓主所說的新法優于舊法當然是對的,但也要看到特別規定也優于一般規定啊,我認為對于涉及國家秘密案件的會見方式,這屬于特別規定,所以,依舊適用刑訴法和六機關規定中關于涉及國家秘密案件會見當事人的規定.
一般不需要,但引用條文的,注意同新刑訴法一致。
這不用擔心

9,新刑事訴訟法172條

您好。第一百七十二條 【自訴案件的特殊結案方式】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條文注釋   本條規定了自訴案件的特殊結案方式。   不同于公訴案件,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調解,通過對雙方進行說服和教育,使之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自訴人也可以在判決宣告之前,同被告人自行協商取得和解或撤回起訴。但是,由于公訴轉自訴案件是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不恪守職責,應當進行偵查起訴而沒有偵查起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如不依法處理,會造成不良影響,不利于懲罰犯罪和維護法律的公正性、嚴肅性。所以,法律規定對這類案件,法院必須充分尊重自訴人的意見。自訴人不和解或撤訴的,法庭不能進行調解。   關聯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7-205條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 附條件不起訴的法律后果  第二百七十三條【附條件不起訴的法律后果】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撤銷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提起公訴:  (一)實施新的犯罪或者發現決定附條件不起訴以前還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訴的;  (二)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者考察機關有關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沒有上述情形,考驗期滿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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