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執行和解是指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協議和解,/-1/成員一方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經對方當事人申請,可以恢復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百六十六條,執行和解是指在執行中,雙方自行達成協議和解,/-1/成員應記錄協議內容,由雙方簽字或蓋章。
法律解析:執行 和解是指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協議和解,/ -1/成員一方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經對方當事人申請,可以恢復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百六十六條。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自愿達成的執行協議,另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恢復。和解協議已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復執行
2、 執行 和解的特點法律分析:自愿性、合法性和靈活性。執行 和解是指在執行中,雙方自行達成協議和解,/ -1/成員應記錄協議內容,由雙方簽字或蓋章,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經對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將執行恢復為原生效法律文書。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執行,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協議的和解,執行成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執行因欺詐、脅迫與被申請人執行達成協議,或者當事人未履行協議和解的,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將原法律文書恢復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