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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資料規范,重慶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2-28 16:12:11 編輯:重慶生活 手機版

1,重慶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各級人大常委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維護國家法治統一,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稱人大常委會)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我市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可以反復適用的文件。  規范性文件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及時報送人大常委會備案。第三條 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堅持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采取依職權審查、依申請審查、專項審查和移送審查等方式進行審查,做到統一受理、分工負責、依法審查。第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委員會,區縣(自治縣)人大常委會確定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以下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統一負責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處理、信息化建設及綜合協調等工作。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相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其他工作機構(以下稱相關專工委)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規范性文件審查的相關工作。  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負責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檔案管理等工作。第五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每年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專項報告開展備案審查工作的情況,由常委會會議審議。  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根據常委會會議審議意見修改后,在本級人大常委會公報和官方網站公開。第六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通過備案數據共享、審查建議移送、審查標準協同、疑難問題會商、工作信息交流等方式,加強與同級黨委、人民政府等有關工作部門的銜接聯動和協作。  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對區縣(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的業務指導。第七條 人大常委會加強對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加強備案審查隊伍建設,配備專業人員,加強備案審查信息化建設,提高備案審查工作質量。第八條 人大常委會堅持全過程人民民主,暢通審查渠道,引導社會各方面有序參與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廣泛聽取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的意見。  人大常委會建立備案審查工作專家咨詢制度,邀請專家學者、實務工作者參與備案審查工作,開展審查論證、課題研究和業務培訓等。第二章 備案第九條 下列規范性文件,應當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市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廳制定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三)市監察委員會、市高級人民法院及各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及各檢察分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四)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五)其他依法應當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第十條 下列規范性文件,應當報送區縣(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室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二)區縣(自治縣)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三)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四)其他依法應當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第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備案。報送備案時,制定機關應當報送一式兩份的紙質備案材料及其電子文本。備案材料包括備案報告、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備案說明、制定規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據及其他參考資料等。電子文本應當通過備案審查信息平臺報送。報送的電子文本應當符合相關格式標準和要求。  修改或者廢止規范性文件的決定,應當參照前款規定報送備案。第十二條 制定機關應當加強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確負責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工作的機構和人員。第十三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法定范圍和程序、備案材料齊全、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的,予以備案登記并通過備案審查信息平臺發送電子回執;對不符合法定范圍和程序、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的,以電子指令形式予以退回并說明理由。  因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被退回的,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電子指令之日起十日內重新報送備案。

重慶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

2,重慶市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規范文件有哪些

郊區二建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實施方案 一、目的:為了加強施工現場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使現場安全文明工作體現標準化、統一化,以改善企業形象,以現場管理推進工程整體質量的管理,特制定本方案。各施工項目部必須遵照實施。 二、編制依據: 《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 《建筑施工現場標準化管理手冊》 《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實施指南》 三、實施要求: 1、現場臨設: (1)、施工單位必須全面貫徹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現代管理方法,科學組織施工,做好施工現場的各項管理工作。施工現場要做到統一規劃、統一標準。 (2)、施工現場主入口必須設置大門。大門凈寬度設置要求不小于6米,兩邊設置門柱,門柱為截面600*600高不小于3米的實心磚砌體,水泥砂漿抹灰、白色條磚飾面。大門為鋼制,門扇采用鋼板焊制,中間留設1米寬小門。大門框、扇刷藍色油漆。大門平時為封閉,門扇可噴涂字樣“施工重地,閑人免進”或“郊區二建公司”,人行小門上部懸掛“進入施工現場、佩戴安全帽”的圖文標識牌。 (3)、門頭設置:統一設置為900高、長8米的燈箱標牌,燈箱罩面為藍底圖文噴涂材料,門頭噴涂文字為“郊區二建承建XXX工程”字樣。 (4)、圍墻設置:施工現場要求采用1.8米高的彩鋼板連續設置封閉圍墻,彩鋼板底部采用磚砌體砌筑圍墻基礎,要求墻基要牢固、上口找平、內外抹灰;彩鋼板圍墻支設統一白面向外,要求支設要牢固、穩定,彩鋼板面保持整潔、美觀。彩鋼板圍墻可沿墻里側保持一定間距設置加固鋼立柱,鋼立柱上口用鋼管預留插孔(插彩旗用)。 (5)、施工現場大門口一側設置現場管理八牌一圖,要求內容齊全、標牌規范。 (6)、施工現場實行辦公區、施工區分設,施工現場不設生活區。施工現場必須設置門房和辦公室。施工現場的門房、辦公室、倉庫、標養室等等臨時用房必須為彩鋼板房(或磚砌砌體抹灰涂料飾面+彩鋼板頂棚),屋高在2.1米以上,屋頂顏色為藍色。 門房設置在大門內附近,門房內只擺設辦公桌椅,墻面懸掛門衛制度、保衛制度及責任分解圖,門房工作人員佩戴袖標,嚴格按照門衛制度管理施工現場出入人員、車輛。室內保持干凈整潔。 辦公區要求設置磚砌透視圍墻,辦公區設置花池,其余地面作混凝土硬化。辦公室內要求地面為飾面磚。室內設置衛生制度,保持辦公室內干凈整潔。 施工現場設置水沖廁所一座,并安派專人定期清掃,保持廁所內干凈、整潔、無異味。 (7)、施工現場辦公區附近設置宣傳欄、黑板報,根據施工現場情況定期或不定期的進行更新內容,做好施工現場的宣傳和教育工作。 (8)、辦公用房應設:項目經理室、吸煙室、標養室、辦公室、會議室、門衛室,辦公室門口應設名牌和辦公區標示牌;各辦公室布置應實用、整潔。 (9)、施工現場設置數量和種類滿足現場使用和管理的告示牌、標志牌、警示牌施工標示牌及管理圖表,所使用標牌、圖標設計制作要規范。 (10)、各項目部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做到制度上墻,并定期檢查各項制度落實情況如: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制度、文明施工制度、檔案管理制度、廉政制度、各項臺帳等。2、現場管理: (1)、施工現場要求規劃整齊,科學有效,設置齊全。 (2)、施工現場設置一條不小于4.5米的主要通道,要求路面作混凝土硬化。保持路面干凈、暢通。 (3)、施工現場整理要平整,并設置排水設施,做到有序排水,要求排水暢通,現場不得存有積水。安排專人維護現場,保持現場干凈整潔。。 (4)、根據平面布置圖在施工現場搭設水泥棚(搭設要求同現場臨設),水泥棚地面、砂石料場地、木工作業區、混凝土攪拌區要求做混凝土硬化地面。施工現場其它地面可做成碎石硬化。 (5)、施工現場的的建筑材料、構件、料具的堆放必須嚴格按照經審批的施工總平面布局圖完成。料堆要整齊,并按照材料的品種、規格、名稱等懸掛標識牌。 (6)、施工現場設置專門的垃圾堆放場地,并做好垃圾堆放的標志。施工現場所有垃圾全部堆放于垃圾堆放處,安排人員定期將垃圾運出現場。 (7)、施工現場按照要求設置消防設施擺放區,并建立消防制度和相關的責任制。施工現場消防設施配備要齊全,擺放要整齊。做好定期檢查工作。 (8)、施工現場配備保健醫藥箱和急救器材,做好現場緊急救援培訓,積極開展衛生防病宣傳教育工作。 3、安全管理: (1)、建立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責任制,明確各部門安全生產指標,制定各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定期對各部門、工種、班組進行安全考核,落實施工現場管理人員責任。 (2)、制定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目標(傷亡控制指標、安全達標、文明施工目標),根據現場情況對安全目標進行分解,并落實到人。 (3)、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施工安全措施,大型、復雜工程項目,編制專項安全措施,定期專人落實安全。 (4)、分部分項工程做好書面的安全技術交底,安全技術交底要做到全面、針對性要強、交底簽字手續齊全。 (5)、制定定期安全檢查制度,做好定期的安全檢查,并做好記錄。對于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要做到定人、定時間、定措施完成隱患排除。對于重大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所列項目要嚴格落實,予以排除。 (6)、現場制定安全教育制度,對于進入施工現場的工人做好三級安全教育工作。施工現場的施工管理人員和專職安全員要做好年度安全培訓。 (7)、建立班前安全活動制度,做好班前安全活動記錄。 (8)、進入施工現場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特種作業培訓,并持證上崗。 (9)、建立施工現場安全事故報告制,按照要求處理現場發生的安全事故。 (10)、做好施工現場安全標志布置總平面圖,并按照安全標志總平面圖設置安全標志。 4、腳手架: (1)、制定施工現場腳手架施工方案,做好腳手架施工方案審批手續。 (2)、落地腳手架要求在腳手架底部設置寬度60cm、厚度不小于50mm的混凝土基礎(基層夯實),架體底部20cm高度處設置縱、橫向掃地桿。 (3)、懸挑腳手架要求用工字鋼作懸挑梁,懸挑梁按照立桿間距1.5米布置,梁上焊短管做底座,腳手架立桿插入固定,然后綁掃地桿。懸挑架與建筑結構的固定方法經計算確定。 (4)、做好架體與建筑物的拉結。連墻桿的設置應從底層第一步大橫桿處開始設置,連墻桿的設置宜靠近主節點設置,兩桿的設置間距設置符合有關要求。連墻桿與建筑物拉結牢固。 (5)、立桿、大橫桿、小橫桿燈桿件間距應符合規范規定和施工方案要求。合理設置剪刀撐,每組剪刀撐跨越立桿根數為5~7根,斜桿與地面夾角45~60度剪刀撐的接長均采用搭接。剪刀撐的間距設置應符合有關要求。架體高度超過24米時,可在腳手架拐角處和中間沿縱向每隔六跨在橫向平面加設斜桿。 (6)、按照腳手架寬度滿鋪腳手扳。腳手架外側設置密目安全網,安全網應設在外排立桿的里面,用符合要求的系繩將密目網周邊每隔45cm系牢在腳手架管上。遇作業層時,在腳手架外側大橫桿與腳手板之間設置防護欄桿和檔腳板。 (7)、做好腳手架搭設技術交底,腳手架搭設完畢及時辦理驗收手續。腳手架的搭設必須符合有關規范的規定。 (8)、在立桿和大橫桿焦點處設置小橫桿,小橫桿兩端與里外排大橫桿連接要牢固。 (9)、鋼管腳手架立桿和大橫桿的接長應采用對接。 (10)、腳手架鋪設腳手板一般應至少兩層,上層為作業層,下層為防護層,當作業層下無防護層時應盡量靠近作業層處掛一層平網。當作業層腳手板與建書屋之間間隙已構成落物、落人危險時應采取防護措施,避免落物對作業層以下發生傷害。 (11)、腳手架搭設使用管材、扣件、密目網等材料應符合有關規定。 (12)、設置專門人行通道(斜道)。人行通道寬度不小于1米,坡度為1:3。在通道拐彎處設置平臺,通道及平臺按臨邊防護要求設置防護欄桿及擋攪拌。通道應設置防滑條內間距不大于30cm。 (13)、施工現場所用各種卸料平臺,必須專門作出設計并繪制施工圖紙。卸料平臺應自成受力體系,禁止與腳手架連接。卸料平臺應便于操作,腳手板鋪平綁牢,周圍設置防護欄桿及擋腳板并用密目網封嚴,平臺應在明顯處設置標識牌,規定使用要求和限定荷載。 5、基坑防護: (1)、做好基礎施工基坑支護方案,當基坑深度達到2米時,按照高處作業和臨邊作業的規定搭設臨邊防護設施。基坑周邊搭設1.2米的防護欄桿,并用密目網封閉,并設紅色警示標示。 (2)、基槽開挖應按照有關要求設置安全邊坡,并根據現場情況做好邊坡支護。 (3)、根據施工現場地質及氣候做好基坑的降、排水。 (4)、坑邊堆置土方和材料包括土方邊緣移動運輸工具和機械不應離槽邊過近,堆置土方距坑槽上部邊緣不少于1.2米,余土堆置高度不少于1.5米。 (5)、基坑施工作業人員應設置上下專用通道,不準攀爬模板、腳手架。 (6)、做好施工現場基坑支護變形監測記錄。 (7)、基坑內作業時,安全防護應符合有關要求。 6、模板工程 (1)、模板工程要求有模板專項施工方案,模板支撐體系的設計和計算要符合有關要求和現場實際情況。施工方案要切實可行,并且在實施前必須經過現場監理審批。 (2)、模板支撐體系應保證穩定可靠,立柱底部應設置墊板,禁止使用磚或脆性材料代替墊板。要求立柱的間距不大于1m;立柱高度大于2m時,應設置兩道水平拉桿,滿堂紅模板立柱的水平支撐必須縱橫雙向設置。支架立柱四邊及中間每隔四跨設置一道縱向剪刀撐。立柱每增高1.5~2m時,除再增加一道水平拉桿外,應每隔兩步設置一道水平剪刀撐。 (3)、模板上對施工設備應合理分散堆放,不應造成荷載的過多集中。模板上的荷載應符合支撐體系的要求。 (4)、施工現場的模板應按規格分類堆放整齊,對方高度不宜超過1.6m。 (5)、模板拆除前應提供合格的混凝土試壓報告和模板拆除申請,模板拆除申請經審批后,再安排人員進行模板拆除的施工作業。施工過程中要有可靠的安全保證措施,并設專人負責管理。現場拆下的模板、支架等物要及時清理,不得任意堆放和隨意拋擲。及時安排人員清理未拆凈的懸空模板。模板拆除后,安排人員清理現場的垃圾和雜物,保證活完場地清。 (6)、模板工程的施工質量應符合要求,必須經過有關人員驗收確認方可進行后續工程的施工。 7、“三寶”、“四口”防護 (1)、安全帽、安全網、安全帶的質量應符合要求,必須有相關部門的檢驗合格證和準用證。 (2)、進入施工現場必須配戴安全帽。 (3)、工程施工過程中,必須采用密目網對建筑物進行全封閉。 (4)、獨立作業人員必須配戴安全帶,且配戴要正確。 (5)、樓梯口、電梯井口、預留洞口、坑、井、通道口、陽臺、樓板、屋面等臨邊防護要符合要求。 (6)、樓梯井應設置防護欄桿,電梯井扣除設置固定柵門外,還應在電梯井內每隔兩層(不大于2m)設置一層安全平網,平網內無雜物,網與井壁間隙不大于10cm。防護欄桿、防護柵門應符合規范規定,整齊牢固、安全可靠。 (7)、各類預留洞口的防護做法應針對洞口大小和作業條件,視情況做好可靠的安全防護。 (8)、通道口應搭設安全防護棚,防護棚頂部可采用5cm厚木板或相當于5cm厚木板強度的其他材料,兩側應沿欄桿架用密目式安全網封嚴。防護棚上嚴禁堆放材料和雜物。 (9)、施工現場工作面周邊無防護設施或圍護設施高度低于90cm時,必須按要求搭設臨邊防護。防護欄桿應上下設置兩道橫桿,防護欄桿要保證連接可靠、牢固,并采用密目網進行封閉。 8、施工用電: (1)、制定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施工方案,并報現場監理予以審批,符合要求后再按照方案對施工現場臨點進行布設。 (2)、做好施工外線電路的防護工作,保證外線電路的安全距離,有必要的情況下對外電設備作封閉。 (3)、做好施工現場的保護接地和保護接零,現場接地、接零應符合要求。 (4)、施工現場的配電箱、開關箱的接電和設置應符合規范要求。應做到“三級配電兩級保護”、“一機、一閘、一箱”。開關箱應做可靠的漏電保護。配電箱應做好現場的安全防護、防雨等措施,周圍不得堆放雜物。配電箱內配電線路應標示明確。 (5)、施工現場的照明應設置專用回路。照明燈具的設置和線路不設應符合安全用電要求。 (6)、安排專人對施工現場的配電線路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對不符合要求、老化、破損的線路及時進行更換或維修并達到要求。 (7)、做好施工現場用電的巡視檢查記錄。 (8)、施工現場的臨電布設完成后,申請驗收,符合要求后,準許送電使用。 9、塔吊: (1)、塔吊的安裝和拆卸要求有專門的施工方案,安裝和拆卸之前要求上報施工申請(附專業施工資質和專業人員的上崗證)。安裝和拆卸申請經審批后方可進行施工。 (2)、塔吊安裝完成后要進行試車,并對所有配件進行全面維護,檢查所有限位裝置、保險裝置、電氣線路、接地接零、零配件等要求保證正常、安全工作。 (3)、自升式塔吊高度超過要求時,應按照要求設置附墻裝置,確保塔吊的穩定。 (4)、塔吊司機和信號指揮人員要求持證上崗,塔吊工作時,司機和指揮人員步調保持一致。 (5)、多塔作業時,現場布置滿足施工要求,且互不干擾。高低塔作業時要保證足夠的安全作業間距,避免發生碰撞事故。 (6)、塔吊應按照要求設置可靠的防雷裝置。 (7)、塔吊安裝完成后應向現場監理報驗,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塔吊安裝完成后須向政府安檢部門報驗、備案。 10、施工機具: (1)、施工現場的施工機具的安裝和使用應符合《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86). (2)、進入施工現場的施工機具要求及時進行報驗,現場安裝完畢后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施工機具應有可靠的安全防護裝置,要求在機具使用醒目位置懸掛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 (4)、攪拌機應設置安全防護、防雨棚,防護棚頂應設置雙層防護。 (5)、施工機具接線要規范,接地接零符合要求。安排人員定期檢查和維護施工機械及電氣線路。 四、現場考核: 1、施工現場定期組織監理、項目經理等進行每月不少于一次的施工現場安全檢查考核,檢查評分標準參《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 2、考場考核分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分項,各為100分。 綜合評分為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分的平均值。 3、等級的劃分: 優良:分項得分75分以上,且綜合得分85以上。 合格:分項得分65分以上,且綜合得分70以上。 不合格:分項得分60分以下,且綜合得分70以下。 4、經考評評定為優良的一次給予獎勵,連續兩次得分為優良的給予2000元獎勵;經考評評定為合格的發整改通知并限期整改,如在整改期限內得不到有效治理,給予2000元違約處罰,并發停工整改通知,直到整改符合要求;經考評評定為不合格的除對施工單位發停工整改通知外,并罰違約金5000元,由此造成延誤工期等,損失責任由施工單位自負。 6、對不配合此項工作的施工項目部根據考評結果,考評小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責令停止施工整頓等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責令施工單位限期更換主要管理人員或對其進行經濟處罰。7、在實施標準化活動中,望各施工項目部給予積極配合。 8、本實施細則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重慶市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規范文件有哪些

3,重慶市社會保險統一征繳管理工作規范的內容

第一章 社會保險登記第一節 參保登記第一條 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應在其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所在地的區縣社會保險公共業務辦公室(以下簡稱公共業務辦公室)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用人單位無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的,統一到注冊地的區縣公共業務辦公室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在市社會保險局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原行業統籌單位和在市工傷保險管理中心參加工傷保險的市級直管單位,統一到市公共業務辦公室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公共業務辦公室對用人單位的登記資料審核無誤的,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區縣(自治縣)之間發生社會保險管轄爭議的,由市公共業務辦公室會同市地方稅務局社會保險費征收管理處指定管轄。第二條 用人單位辦理參保登記手續,應填寫《重慶市社會保險登記表》(附件1),并出示以下證件或資料:(一)證明本單位依法設立的證照、批文原件及復印件。如:《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編辦或有權機關出具的機關事業單位成立批文等。(二)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四)有納稅關系的,還應出示《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五)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資料。外地駐渝機構、分支機構或企業非法人,還應提供法人機構出具的《委托授權書》。第三條 公共業務辦公室審核用人單位報送的參保登記資料,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向用人單位發出《重慶市辦理社會保險業務補正材料通知書》(附件2);對符合要求的,為用人單位確定社會保險登記證編號(即參保單位社會保障號),建立社會保險登記檔案資料和計算機數據庫紀錄。區縣公共業務辦公室于5個工作日內向參保單位通報審核結果,對符合參保條件的單位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正、副本;對不予登記的書面告知理由。第四條 本工作規范實施前已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可直接到公共業務辦公室申請補辦或更換《社會保險登記證》,經公共業務辦公室審核其已按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后,予以補辦或更換《社會保險登記證》。參保單位應及時核對本單位及職工的社會保障號對照表,對基礎信息不完整或不準確的應予補正。第五條 參保單位遺失《社會保險登記證》,應到公共業務辦公室申請補辦。公共業務辦公室審核屬實的,重新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其社會保障號不變。第二節 變更登記第六條 參保單位以下社會保險登記事項變更時,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有權機關批準或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公共業務辦公室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手續:(一)單位名稱;(二)單位地址;(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四)單位類型;(五)組織機構統一代碼;(六)主管部門或隸屬關系;(七)開戶銀行及賬號;(八)地稅順序號;(九)參保單位增加參保險種;(十)社會保險其它登記事項。第七條 參保單位辦理變更登記,應填報《重慶市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附件3),并提交以下證件和資料:(一)與變更登記事項對應的相關證、照或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二)《社會保險登記證》原件。第八條 公共業務辦公室審核參保單位報送的證件和資料,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向參保單位發出《重慶市辦理社會保險業務補正材料通知書》;符合要求的,應于3個工作日內將變更登記信息記入社會保險登記檔案資料和計算機數據庫。社會保險變更登記涉及《社會保險登記證》內容變更的,公共業務辦公室應當收回參保單位原《社會保險登記證》,按變更后的內容重新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第三節 注銷登記第九條 參保單位因發生解散、破產、撤銷、合并、被兼并等情形,依法終止社會保險繳費義務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或有關機關批準、宣布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公共業務辦公室申請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參保單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30日內,向公共業務辦公室申請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參保單位成建制轉出統籌范圍外的,應當在30日內,向公共業務辦公室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第十條 參保單位辦理注銷登記,應填報《重慶市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附件4),并提交以下證件和資料:(一)有關法律文書或其他注銷文件原件及復印件;(二)《社會保險登記證》原件。第十一條 公共業務辦公室審核參保單位報送的證件和資料,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向參保單位發出《重慶市辦理社會保險業務補正材料通知書》;符合要求的,應于3個工作日內向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送擬注銷登記信息和業務通知,由參保單位持《重慶市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到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后續業務。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擬注銷登記信息后,辦理社會保險費征繳結算(補、退收社會保險費、個人賬戶利息、滯納金等)、待遇審核及支付結算等后續業務,分別在《重慶市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上簽署意見并加蓋業務專用章。參保單位辦完后續業務后,將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署意見的《重慶市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交回公共業務辦公室。公共業務辦公室據此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繳銷社會保險登記證件,保存參保單位的參保信息及有關檔案資料。第二章 參保人員增減變動第一節 參保人員增加第十二條 參保單位因新招、調入、單位合并等原因增加人員,應于新增人員報到后15日內或單位合并后的30日內向公共業務辦公室進行申報,并提供以下資料:(一)經職工本人簽字的《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附件5)。(二)其他資料1. 因單位合并增加人員的,應提供單位合并的批準文件或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2. 新增加離休、退休人員的,應提供其離退休證件或同等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3. 從統籌范圍外轉入的人員,還需提供其轉入個人賬戶的有關手續。第十三條 新增人員屬于工傷保險參保對象的,參保單位應于其報到的當日進行參保登記和繳費申報。當日不能按照本工作規范第十二條規定進行完整申報的,可先通過傳真等快捷方式申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然后在10個工作日內,按本工作規范第十二條規定向公共業務辦公室補報新增人員詳細資料。第十四條 公共業務辦公室審核參保單位報送的資料,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向參保單位發出《重慶市辦理社會保險業務補正材料通知書》;對符合要求的,為新增人員建立社會保險檔案資料和計算機數據庫紀錄,并于受理申報后3個工作日內通知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后續業務。第二節 參保人員減少第十五條 參保單位因參保人員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調動工作、辭職、辭退、參軍、上學、失蹤、死亡或單位拆分等原因減少人員,應于上述情形發生后15日內向公共業務辦公室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人員減少申報表》(附件6),并提交以下證明材料:(一)參保人員與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如:《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調令(函)、衛生機構出具的參保人員醫學死亡證明或火化證等;(二)因單位拆分減少人員的,應提供單位拆分的批準文件。第十六條 公共業務辦公室審核參保單位報送的減少人員資料,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向參保單位發出《重慶市辦理社會保險業務補正材料通知書》;對審核無誤的,將其減少原因、減少時間等信息記入社會保險檔案資料和計算機數據庫,并于受理申報后3個工作日內通知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后續業務。公共業務辦公室在受理參保人員死亡時,需將死亡時間明確到具體死亡日期,以便于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實時結算費用。第三節 參保人員退休第十七條 參加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完退休手續后,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3個工作日內將其退休信息通知公共業務辦公室。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經有權機關批準退休(職)后,參保單位應于其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職)手續的當月,向公共業務辦公室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礎信息變更申報表》(附件7),并出示其退休(職)證件或同等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第十八條 公共業務辦公室將參保人員退休信息通知到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各險種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退休信息通知后,辦理相關后續業務。若信息傳遞有誤的,由參保單位到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據實維護。第三章 工資總額及繳費基數核定第一節 工資總額申報第十九條 參保單位應于每年3月底前,到參保地公共業務辦公室統一申報上年度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及每個職工的工資總額和月平均工資。新設立的單位和有新進職工的單位,應在辦理參保登記及申報人員變更的同時,一并申報職工起薪當月的工資額。參保單位申報的職工工資總額,向上取整到元。第二十條 參保單位辦理工資總額申報,應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匯總表》(附件8)和《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申報表》(附件9)。參保單位在進行工資總額申報前,應通過張榜公示或由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的方式,讓每一個職工知曉其全年工資收入。張榜公示應在本單位公示欄或其他顯著位置進行,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日。其填報的《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匯總表》和《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申報表》應有本單位工會負責人簽字,沒有成立工會的,由職工民主推舉的代表簽字。第二十一條 公共業務辦公室審核參保單位申報的工資總額,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向參保單位發出《重慶市辦理社會保險業務補正材料通知書》;審查認為申報不實的,應在審查后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參保單位重新申報;經審查符合有關規定的,建立參保單位及其職工繳費申報檔案資料及計算機數據庫紀錄,并在審查后3個工作日內通知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第二節 繳費基數核定第二十二條 參保單位為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的繳費基數應保持一致。第二十三條 公共業務辦公室收到參保單位的工資總額申報信息后,按規定核定其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對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鎮非私營經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40%的,按40%核定其繳費基數;對超過上年度全市城鎮非私營經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0%的,按600%核定其繳費基數;以參保單位在職職工月人均繳費基數,確定該單位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第二十四條 公共業務辦公室完成參保單位職工的繳費基數核定工作后,在3個工作日內通知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四章 匯總傳遞征繳計劃第一節 匯總、傳送征收計劃第二十五條 各險種經辦機構以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作為參保單位及職工增減變動等業務的申報統計期,對參保單位在每月21日至月末期間申報的增減變動情況,統一納入次月處理。第二十六條 每月25日前(每年12月,在次年1月5日前),區縣各險種經辦機構分別完成當月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月結算工作,生成次月的社會保險費征收計劃,并報送當地公共業務辦公室。第二十七條 每月底前(每年12月,在次年1月5日前),區縣公共業務辦公室對各險種經辦機構傳送的征收計劃進行整合,形成《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社會保險費征收計劃明細表》(紙質報表及電子數據,附件10)送當地地稅部門;形成《重慶市社會保險費征收計劃匯總表》(紙質報表及電子數據,附件11),報送市公共業務辦公室備案。市公共業務辦公室將全市社會保險費征收計劃分區縣進行匯總后,于次月10日前交市地方稅務局社會保險費征收管理處。第二節 繳費第二十八條 社會保險費征繳計劃分為欠費計劃和當期征繳計劃。欠費計劃,由各區縣(自治縣)公共業務辦公室按年提交地稅部門,每年提供兩次(提供每年1月份的征收計劃時和上年度全市城鎮非私營經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公布后的次月);當期征繳計劃,由各區縣(自治縣)公共業務辦公室每月向地稅部門提交。當期征繳計劃分為正常計劃(即按月產生的當期征繳計劃)和臨時計劃(即因工作需要產生的一次性征繳計劃,如:稽核補繳、漏投補繳等)。第二十九條 當期征繳計劃中的正常計劃,采用參保單位網上辦費和到地稅征收廳開票繳納兩種征繳方式。欠費計劃(包括歷年欠費和當年往月欠費)和當期征繳計劃中的臨時計劃,采用參保單位到地稅征收廳開票繳納的征繳方式。征繳中,參保單位對征繳計劃有疑異的,應向當地公共業務辦公室提出復查申請。如需修改的,由公共業務辦公室按規定向地稅部門提交修改方案。第三十條 參保單位網上辦費模式具體為:(一)參保單位到當地地稅部門簽約選擇采取網上辦費方式繳納社會保險費。地稅部門為參保單位開通重慶市地方稅務局網上辦費申報平臺。(二)參保單位在每月15日前(遇節假日順延)通過網上辦費平臺一次性完清當月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三)人民銀行國庫(商業銀行代理國庫)在“國庫待結算款項”(“待結算財政款項”)科目下按照社會保險各具體險種開設“XX基金待劃轉專戶”,用于每日社會保險費款的歸集、劃轉,該賬戶資金日結日清,余額為零。(四)人民銀行國庫(商業銀行代理國庫)按日將收到的費款劃解到當地對應險種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征繳分戶或財政專戶(以下簡稱征繳分戶),同時將分險種、分繳費單位的扣款成功明細信息通過橫向聯網系統反饋給當地地稅部門,并打印當日的《XX庫XX級預算外收入日報表》,加蓋公章后提交當地地稅部門。(五)在2011年底前,各區縣(自治縣)地稅部門于每月的6日、11日、12日、13日、14日、15日、16日、21日和次月1日分險種打印對應時段1-5日、6-10日、11日、12日、13日、14日、15日、16-20日和21日至月底的《重慶市社會保險網上辦費入庫匯總表》和《重慶市社會保險網上辦費入庫明細表》,蓋章后連同電子數據提供給對應險種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月其余時間里,各區縣(自治縣)地稅部門按日將收到的人民銀行提供的《XX庫XX級預算外收入日報表》傳真給對應險種經辦機構。從2012年起,各區縣(自治縣)地稅部門在規定時間內將上述各表提供給所在區縣(自治縣)公共業務辦公室,由公共業務辦公室分送給各險種經辦機構。以上日期遇節假日順延;對應時段如無數據,則不傳遞。(六)各區縣(自治縣)征繳分戶銀行每日將人民銀行國庫(商業銀行代理國庫)劃轉費款的收款回單加蓋業務專用章后,提供給所在地財政部門或對應險種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會計核算。第三十一條 參保單位到開戶銀行繳費模式具體為:(一)參保單位在每月15日前(遇節假日順延)到地稅征收廳,由各區縣(自治縣)地稅部門按所在地公共業務辦公室提供的當期征繳計劃,為參保單位分險種開具《稅收通用繳款書》。參保單位暫不能足額繳納當月社會保險費或需要補繳欠費的,應到地稅征收廳提交社會保險費繳費申報表,明確本次繳費的險種、費款項目和金額。地稅征收人員據此分險種開具《稅收通用繳款書》。(二)參保單位持《稅收通用繳款書》到開戶銀行完清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三)參保單位開戶銀行將對應費款劃扣到各區縣(自治縣)對應險種的征繳分戶。(四)征繳分戶銀行應在基金到賬的次日,向所在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和對應險種經辦機構提供加蓋收訖章的各參保單位的《稅收通用繳款書》(第四聯回執)。其中,養老保險和市級統籌區醫療保險的《稅收通用繳款書》(第四聯 回執)原件,送所在區縣(自治縣)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其他險種的《稅收通用繳款書》(第四聯回執)原件,送所在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復印加蓋專用印章后轉相應險種經辦機構進行會計核算,(下同)。第三節 對賬及記賬第三十二條 每年1月至11月,財政部門、各險種經辦機構以每月20日為當月關賬時間,每年12月,財政部門、各險種經辦機構以12月31日為當月關賬時間。第三十三條 對網上辦費模式,各區縣(自治縣)各險種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日將征繳分戶銀行提供的收款回單和地稅部門提供的《重慶市社會保險網上辦費入庫匯總表》、《XX庫XX級預算外收入日報表》和《重慶市社會保險網上辦費入庫明細表》中的金額進行比對,比對無誤的,據《重慶市社會保險網上辦費入庫明細表》記賬;發現不一致的,各險種經辦機構立即將問題反饋給當地公共業務辦公室,由公共業務辦公室填寫《重慶市社會保險費入庫差異通知書》(附件12)交地稅部門牽頭,按誰出錯誰糾正的原則,經當地地稅部門、人民銀行國庫(商業銀行代理國庫)部門和財政部門確認并分別在《重慶市社會保險費入庫差異通知書》上簽署處理意見后,由地稅部門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2011年內暫行)按原資金劃轉渠道辦理退回相關手續,再由人民銀行國庫(商業銀行代理國庫)重新劃轉資金。同時,地稅部門將《稅收收入退還書》和《重慶市社會保險費入庫差異通知書》送當地公共業務辦公室,由公共業務辦公室分送相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資金更正情況并作為記賬依據。第三十四條對到地稅征收廳開票繳費模式,各區縣(自治縣)各險種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稅收通用繳款書》據實記賬。第五章 信息維護第一節 基礎信息維護第三十五條 《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中所列的參保人員基礎信息發生變更的,參保單位應于發生變更后15日內向公共業務辦公室申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礎信息變更申報表》,并出示相應變更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第三十六條公共業務辦公室對參保單位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向參保單位發出《重慶市辦理社會保險業務補正材料通知書》;審核無誤的,將變更內容記入其社會保險檔案資料和計算機數據庫,并在變更后3個工作日內將變更信息通知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第二節 繳費信息維護第三十七條 因參保單位少報、漏報等原因形成的參保人員繳費基數維護、漏投補繳等,由參保單位向公共業務辦公室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維護申報表》(附件13),并提供維護年度《職工工資花名冊》等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第三十八條公共業務辦公室對參保單位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向參保單位發出《重慶市辦理社會保險業務補正材料通知書》;審核無誤的,將維護信息記入其社會保險檔案資料和計算機數據庫,并在變更后3個工作日內將維護信息通知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后續業務。第三十九條 從本工作規范實施之日起,參保單位申報辦理職工繳費信息維護,應按規定同時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的繳費信息維護,具體操作細則另行制定。第三節 復查第四十條 參保單位認為社會保險登記信息存在錯誤的,可以向公共業務辦公室書面提出復查申請。公共業務辦公室收到復查申請后,應認真組織復查。確有錯誤的,對公共信息作相應的變更維護,在變更后3個工作日內將變更信息告知其它經辦機構,并在收到復查申請后20日內書面答復申請人。第四十一條 其他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關認為社會保險登記信息存在錯誤的,可以向公共業務辦公室提出復查建議。公共業務辦公室收到復查建議后,應認真組織復查。確有錯誤的,對公共信息作相應的變更維護,并在變更后3個工作日內將變更信息告知其它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征收機構。公共業務辦公室根據生效法律文書對公共信息作相應的變更維護,并在變更后3個工作日內將變更信息告知其它經辦機構。第四十三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所屬工作機構(含下屬事業單位)在辦理社會保險以外的勞動保障業務工作中,先于公共業務辦公室收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申報的公共基礎信息資料,經審核后,應建立檔案資料予以保存,并可建立計算機數據庫記錄以便共享。在這些公共信息被納入社會保險公共信息之前,上述機構可以對這些公共信息進行補充、維護。公共業務辦公室可按規定將上述社會保險登記信息納入社會保險公共信息并進行維護。這些登記信息一旦納入公共業務辦公室監控以后,其他工作機構不得再隨意更改。第六章 附則第四十四條 市公共業務辦公室按年向各區縣(自治縣)下達參保繳費稽核任務。各區縣(自治縣)公共業務辦公室根據市公共業務辦公室的統一安排,按年對參保單位各項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情況組織實施統一稽核。第四十五條 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申報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人員增減變動、工資總額申報、繳費基數核定、參保人員基礎信息維護和繳費信息維護等業務,只能由公共業務辦公室負責按規定辦理,其它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隨意更改。第四十六條 公共業務辦公室和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對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險檔案資料妥善保管,并做好電子文檔備份保管工作。第四十七條 本工作規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過去本市有關規定與本工作規范不一致的,以本工作規范為準。

重慶市社會保險統一征繳管理工作規范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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