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B把它做成了工藝品屬于添附添附制度法律也沒有具體明確規定,但是仍然可以依據生活常理解釋出來,而B把它做成了工藝品屬于添附添附制度法律也沒有具體明確規定,但是仍然可以依據生活常理解釋出來,而B把它做成了工藝品屬于添附添附制度法律也沒有具體明確規定,但是仍然可以依據生活常理解釋出來。
1、民法上添附的例子就比如說A撿了個易拉罐,B把它做成了工藝品。A屬于先占,而B把它做成了工藝品屬于添附添附制度法律也沒有具體明確規定,但是仍然可以依據生活常理解釋出來。通過自己的技術將易拉罐加工成一個工藝品而導致新物產生舊物滅失,提供價值大的一方有權獲得該物品的所有權而提供價值小的一方則獲得相應的價值補償。而你說的添附是原始取得的問題,無論是基于生產,還是先占、加工的取得,共同點都是在權利人獲得權利之前并無在先權利存在,即使有在先的權利也和后取得的新權利無關,甚至物權客體之前也不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