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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規自局2019年10號文,天津發布土儲管理辦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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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發布土儲管理辦法草案

觀點地產網訊:近期,天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發布了關于《天津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自2月28日至3月15日期間,向社會公開征求關于《辦法》30條細則的意見,重點涉及土地儲備的計劃、項目實施、資金管理、入庫儲備、監督管理等方面。《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辦法》提出,土儲計劃涉及三年滾動計劃、年度計劃報批、儲備土地管理。其中,三年滾動計劃指,天津市土地儲備機構應合理確定未來三年土地儲備規模、收儲的土地資源,做出統籌安排;年度計劃報批,即按照土地出讓金收入管理級次,建立市、區兩級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報批制度,每年第三季度完成本轄區內下一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管理,即已納入年度土地儲備計劃范圍內的土地儲備項目應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地上(下)建筑物,禁止戶籍遷入和轉移登記等。項目實施方面,重點涉及編制方案、方案報批、簽訂合同、前期開發、土地管護、臨時利用等。其中,納入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的土地按項目實施管理,市級土地儲備項目的實施單位可以直接委托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資金管理方面,土地儲備資金通過政府預算安排,實行專款專用,并建立績效評價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各土地儲備機構不得向銀行業金融機構舉借土地儲備貸款或者以儲備土地作為抵押品融資。入庫儲備方面,由天津市土地儲備機構統一建立本市儲備土地庫,在入庫儲備范圍、入庫標準、辦理手續上做出了明確規定。對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規、補償不到位、土地權屬不清晰、應當辦理相關不動產登記手續而尚未辦理的土地,不得入庫儲備。監督管理方面,土地儲備機構接受主管部門監督管理,及時報送定期報告,并建立土地儲備年度考核機制。《辦法》指出,由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監管和定期考核,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預決算、監督管理資金支付和收繳及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發行、還本付息等工作。此外,對違反《辦法》、違法違規開展土地儲備融資的行為,按照《預算法》等法津規定嚴肅追責。

天津發布土儲管理辦法草案

2,天津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2019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規范性文件,是指除市人民政府規章外,由本市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公文。第三條 本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核、決定、公布、備案、清理以及相關監督管理等工作,適用本規定。  行政機關內部執行的管理規范、工作制度、機構編制、會議紀要、工作方案、請示報告、表彰獎懲和人事任免等文件,以及規劃類文件和專業技術標準類文件,不適用本規定。第四條 本市制發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政府公信力。第五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制發行政規范性文件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第六條 下列行政機關(以下統稱制定機關)可以制發行政規范性文件:  (一)市和區人民政府;  (二)市和區人民政府部門;  (三)市和區人民政府部門管理機構;  (四)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五)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臨時性機構、議事協調機構、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以及市和區人民政府部門派出機構不得制發行政規范性文件。第七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名稱一般使用“規定”、“辦法”、“決定”、“細則”、“意見”、“通知”、“公告”、“通告”等,不得使用“法”、“條例”。  制發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并確保政策措施表述嚴謹、文字精練、準確無誤。第八條 本市制發行政規范性文件要重實際、講實效,嚴格控制發文數量。凡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已經作出明確規定的,現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不得重復發文。對內容相近、能歸并的盡量歸并,可發可不發、沒有實質性內容的一律不發,嚴禁照抄照搬照轉上級文件、以文件“落實”文件。第九條 制定機關制發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作出下列規定:  (一)增加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者減少法定職責;  (二)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規定出具循環證明、重復證明、無謂證明的內容;  (三)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勞動權、休息權等基本權利;  (四)超越職權規定應由市場調節、企業自律、行業自律、社會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  (五)違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內容的措施,違法干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違法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  (六)違法設定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等。第十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由制定機關組織起草。  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可以邀請相關領域的專家參與起草工作,也可以委托有關專家、研究機構、其他社會組織起草。第十一條 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全面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有關行政措施的預期效果和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評估;  (二)符合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  (三)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進行論證。  前款規定的評估、論證結論應當在起草說明中寫明,作為制發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重要依據。第十二條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或者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起草單位可以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群眾知曉的方式,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并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  對涉及群眾重大利益調整的,起草單位要深入調查研究,采取座談會、論證會、實地走訪等形式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特別是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對企業切身利益或者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還應當專門聽取有代表性的企業和相關協會、商會的意見。

天津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2019

3,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77號)  《關于廢止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已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現予發布施行。                             市長 張立昌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關于廢止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根據《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國發〔1996〕13號)要求,市政府法制辦對市人民政府1980年以來制定和發布的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逐件進行了清理。清理中發現有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已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有的所調整的經濟和社會法律關系已發生變化;有的所規范的階段性工作已經結束;有的已被新的規范所代替。為此,經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務會議審議決定,第一批先行廢止150件市人民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附:決定廢止的150件市人民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附:      決定廢止的150件市人民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序號   規章及規范    文號  公布日期  主管   廢止理由     性文件名稱              部門 001  批轉市建委擬定的 津政發 1980.10.24 市建委   被市政府19     《天津市城市住宅 〔1980〕          96年發布的《關     建設及配套設施項  86號            于加強我市城市基     目設計審批程序和               礎設施配套建設管     管理辦法(試行)》              理的通知》代替。002  批轉市郵電管理局、 津政發 1980.11.12 市郵電  被市人大常委會     市公安局制訂的《 〔1980〕      管理局 1997年頒布的     關于保護通信線路  93號        市公安 《天津市通信管理     安全的通告》             局   條例》代替。003  關于貫徹《國務院 津政發 1980.09.03  市財政  財政部1992     批轉財政部關于國 〔1980〕      局   年發布了《關于中      家機關企事業單位  44號            央國家機關事業單     工作人員差旅費開               位工作人員差旅費     支的規定》的通知               的規定》,原通知                            失效。004  批轉市經委《關于 津政發 1980.08.18 市經委   僅適應當時情況     加強機關企事業單 〔1980〕          的具體規定,自行     位汽車管理、節約  26號            失效。     成品油、封存部分     載貨汽車的報告》005  批轉市經委、市科 津政發 1980.08.03 市經委    不適應社會主     委、市財政局《關 〔1980〕      市科委  義市場經濟需要     于進一步貫徹執行  18號       市 財     〈技術改進獎勵條           政 局     例〉幾個問題的請     示》006  批轉市托幼工作領 津政發 1980.09.18 市 教    適用期已過,     導小組《關于解決 〔1980〕      育 局  自行失效。     區屬集體托幼園所  53號     經費問題的請示報     告》 007  批轉市出版局等單 津政發 1980.09.22 市 出    適用期已過,     位《關于貫徹國務 〔1980〕      版 局  自行失效。     院〔1980〕163號   55號     文件、加強我市出     版管理、制止濫編     濫印的報告》008  關于維護學校教學 津革發 1980.01.18 市教育    適用期已過,     秩序的通告    〔1980〕      局 市  自行失效。               15號       公安局009  批轉市計劃委員會 津政發 1980.07.18 市計委    適用期已過,     、進口管理委員會 〔1980〕          自行失效。     《關于制訂天津市  10號     出口商品留成外匯     管理試行辦法的請     示報告》010  關于頒布《天津市 津政發 1981.11.10 市 政    被市人大常委     郊區、縣公路管理 〔1981〕      工程局  會1997年頒布     暫行辦法》的令   231號           的《天津市公路管                            理條例》代替。011  批轉市建委《關于 津政發 1982.03.15 市建委    不適應社會主     進一步加強建筑材 〔1982〕          義市場經濟需要。     料管理穩定進銷價  60號     格的報告》012  關于貫徹《國務院 津政發 1982.0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4,天津公產房新政下發11月1日起施行

鳳凰網房產天津快訊 11月1日下午,天津住建網發布《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印發天津市直管公產房屋管理辦法的通知》,該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天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文件津住建發〔2019〕4號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關于印發天津市直管公產房屋管理辦法的通知各區住建委,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直管公產房屋管理,切實維護直管公產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我委制定了《天津市直管公產房屋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2019年10月29日天津市直管公產房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直管公產房屋管理,維護直管公產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直管公產房屋,是指不動產權利人登記為市人民政府,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市人民政府進行管理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保障性住房除外。本市行政區域內直管公產房屋的租賃、使用、修繕、出售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直管公產房屋的管理工作,可以確定直管公產房屋管理單位承擔直管公產房屋的具體管理工作。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直管公產房屋的管理工作。第四條 直管公產房屋管理應當遵循產權清晰、權責明確、安全使用的原則。 第二章 權屬管理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直管公產住宅,是指不動產權利人登記為市人民政府,通過福利分配、轉讓等方式取得使用權,執行市人民政府批準租金標準的住房。第六條 下列房屋應當確定為直管公產非住宅: (一)市級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或者購置的房屋; (二)以直管公產非住宅征收補償資金建設或者購置的房屋; (三)征收直管公產非住宅實行不動產權調換獲得的房屋; (四)新建住宅配套非經營性公建; (五)在現有直管公產非住宅占用的土地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翻建的房屋; (六)在劃撥土地上建設,并由公益一類、公益二類、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使用的房屋; (七)依法接管、沒收歸公的房屋;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公的房屋。第七條 通過下列途徑投資建設或者購置的房屋,按照投資比例確定直管公產非住宅產權: (一)國家各部委與本市財政性資金投資共同建設或者購置房屋的; (二)投資建設單位利用非財政性資金與本市財政性資金投資共同建設或者購置房屋的; (三)市級財政性資金與區級財政性資金共同投資建設或者購置房屋的。投資建設單位不主張不動產產權或者不動產產權不能分割的,可以全部確定為直管公產非住宅。涉及市級財政性資金與區級財政性資金共同投資的,不動產產權不能分割的,按照共有方式確定不動產產權。第八條 公益一類、公益二類、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新建的非住宅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后,由直管公產房屋管理單位進行不動產產權核實。經核實屬于直管公產非住宅的,建設單位持相關資料與直管公產房屋管理單位辦理房屋接管手續。第九條 確定為直管公產非住宅的房屋辦理不動產權屬登記時,由直管公產房屋管理單位申請辦理直管公產非住宅不動產首次登記,權利人登記為市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所需測繪費等費用由房屋使用單位承擔,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條 征收直管公產房屋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房屋征收的有關規定進行補償安置。直管公產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征收部門或者征收實施單位應當持征收決定、房屋征收公告、征收評估報告,與直管公產房屋管理單位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征收直管公產非住宅房屋進行貨幣補償且補償資金用于承租人購置或者建設辦公用房的,承租人應當與直管公產房屋管理單位建立共管賬戶儲存。征收直管公產非住宅房屋進行不動產產權調換的,調換后的房屋建筑面積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且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第十一條 直管公產非住宅房屋承租人在原址新建、改建、翻建房屋的,應當持上級部門批準文件、建設項目批準文件、規劃部門核定的總平面圖等資料,向直管公產房屋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由直管公產房屋管理單位進行現場查勘,符合有關規定的,承租人與直管公產房屋管理單位簽訂不動產權歸屬協議書。涉及房屋拆除的,還應當提供擬拆除房屋1:500或者1:2000的地形圖,取得直管公產房屋管理單位出具的同意拆除直管公產非住宅房屋的書面意見。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后,直管公產房屋管理單位到不動產登記經辦機構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時,承租人應當做好配合,提供申請不動產登記相關材料并承擔所需費用。第十二條 直管公產非住宅房屋與其他產別房屋進行不動產產權調換的,應當對調換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評估,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繳納有關稅費。直管公產非住宅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低于調換房屋,調換房屋能夠分割的,按照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對等原則進行分割;調換房屋不能分割的,應當全部確定為直管公產非住宅房屋,差價補償事宜由調換雙方協商解決。直管公產非住宅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高于調換房屋的,調換房屋的不動產權利人應當補齊差價。第十三條 本市鼓勵承租人購買所承租的直管公產住宅房屋。第十四條 經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市人民政府同意,直管公產非住宅房屋可以向承租人出售。出售的直管公產非住宅房屋應當進行房地產市場評估,承租人應當與直管公產房屋管理單位簽訂出售協議。出售的直管公產非住宅房屋土地使用權為劃撥方式取得的,承租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管公產房屋不得出售:  (一)房屋使用權有爭議的;  (二)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  (三)征收決定范圍內的;  (四)屬于非成套或者成套伙用住宅房屋的;  (五)國家和本市規定禁止出售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條 直管公產房屋的出售收入、房屋征收補償收入等資金應當專項使用,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三章 租賃管理 第十七條 承租人承租直管公產房屋時,應當與直管公產房屋管理單位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應當按期支付租金。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的,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第十八條 直管公產住宅房屋租金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直管公產非住宅房屋租金標準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第十九條 醫院、學校、幼兒園、文化和體育場館等公益性單位承租直管公產非住宅房屋的,經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采取保管自修方式。保管自修房屋承租人應當與直管公產房屋管理單位簽訂保管自修房屋租賃合同,明確所承擔的房屋管理、使用、安全主體責任。第二十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直管公產房屋管理單位有權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并收回房屋:  (一)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二)擅自轉讓承租房屋的;  (三)拖欠租金超過12個月(含12個月)以上,經書面告知逾期仍不支付的;  (四)利用住宅房屋儲存污染物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 (五)保管自修房屋的承租人未能按照租賃合同約定對房屋進行維修和設施設備養護的;  (六)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其他可以收回的情形。第二十一條 經直管公產房屋管理單位同意,直管公產住宅房屋承租人可以轉讓使用權。可以出售的直管公產住宅房屋使用權轉讓時,鼓勵受讓人購買直管公產住宅房屋。經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直管公產非住宅房屋承租人可以轉讓使用權。轉讓直管公產非住宅房屋使用權涉及國有資產處置的,應當遵守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管公產房屋不得轉讓使用權或者變更承租人:  (一)未依法簽訂租賃合同的;  (二)房屋使用權有爭議的;  (三)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的; (四)承租人擅自拆改房屋結構的; (五)在屋頂、露臺、挑檐或者利用房屋外墻懸空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  (六)成套獨用住宅房屋變為成套伙用住宅房屋的; (七)申請受讓或者承租的個人沒有本市常住居民戶口的;  (八)國家和本市規定不得轉讓使用權或者變更承租人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條 在同一套或者同層毗鄰非成套直管公產住宅房屋中,有兩個以上(含兩個)直管公產住宅房屋租賃合同且承租人是同一人或者與其配偶、子女、父母分別承租的,可以申請辦理并戶。第二十四條 承租人與承租人的子女、父母、(外)祖父母、(外)孫子女或者兄弟姐妹等近親屬,可以申請將承租的成套伙用或者非成套住宅房屋分戶。申請各方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申請分戶的住宅房屋中均具有本市常住居民戶口; (二)申請分戶的住宅房屋屬于承租人或者承租人近親屬的本市唯一住房; (三)申請分戶的住宅房屋應當可以獨立分間居住使用,計租面積不得小于9平方米。第二十五條 夫妻離婚涉及住宅房屋分戶的,申請分戶的住宅房屋應當獨立分間居住使用;承租多處住宅房屋的承租人,只能選擇其中一處申請分戶。第二十六條 承租人戶口遷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請辦理變更承租人過戶手續。夫妻離婚涉及直管公產住宅房屋使用權過戶的,可以申請辦理變更承租人過戶手續。第二十七條 直管公產住宅房屋承租人死亡的,新的承租人通過以下方式確定: (一)直管公產住宅房屋承租人生前可以指定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同戶口簿親屬在其死亡后繼續承租直管公產住宅。指定行為可以采取司法公證或者到直管公產住宅房屋經營管理部門提交指定承租人告知書,并在本市主要紙質媒體刊登公告方式完成。 (二)直管公產住宅房屋承租人生前未指定承租人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請過戶。承租人子女已故或者無本市常住居民戶口的,承租人子女的子女可以申請過戶。第二十八條 直管公產住宅房屋承租人死亡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放棄承租房屋的,與承租人同戶口簿其他親屬可以申請過戶。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應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放棄承租房屋、同意過戶給其他親屬的協議書。第二十九條 直管公產住宅房屋承租人死亡的,承租人無配偶、子女、父母,與承租人同戶口簿其他親屬可以申請過戶。第三十條 直管公產住宅房屋承租人死亡后沒有符合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過戶條件人員的,與承租人不同戶口簿的兄弟姐妹可以在本市主要紙質媒體刊登公告,公告三個月期滿無異議的,可以申請過戶。第三十一條 直管公產住宅房屋使用權過戶只能由一人提出申請;符合過戶條件的人員有兩人以上(含兩人)的,應當達成一致意見后方可申請過戶。符合過戶條件人員達不成一致過戶意見,無法共同確認新承租人的,可以采取使用權轉讓方式進行處置。第三十二條 直管公產住宅房屋承租人或者承租人死亡后符合申請過戶條件人員協商一致采取使用權轉讓方式處置房屋的,可以通過置換經營單位申請直管公產住宅房屋使用權轉讓。第三十三條 未成年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直管公產住宅房屋過戶的,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申請,并提交代為履行承租直管公產住宅房屋相關義務的保證書。符合過戶條件的人員中有未成年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并且由該未成年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外的其他符合過戶條件的人員申請直管公產住宅房屋過戶的,其他符合過戶條件的人員應當承諾保證未成年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在該房屋居住,提交承諾書后,可以申請過戶。第三十四條 依據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仍無法確定新承租人的,直管公產房屋管理單位應當通知符合過戶條件人員限期確定新承租人,逾期無法確定的,不動產權利人可以收回該直管公產住宅房屋使用權。第三十五條 直管公產房屋管理單位、置換經營單位應當將申請人提交的直管公產住房變更承租人相關申請材料錄入直管公產房屋信息管理系統,可以到房屋現場進行查勘。房屋所在地的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錄入信息進行核查,經核查符合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直管公產住宅房屋變更承租人手續;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第三十六條 自然人承租直管公產非住宅房屋的,涉及并戶、分戶、過戶參照直管公產住宅房屋辦理。第三十七條 未經直管公產房屋管理單位同意,直管公產住宅房屋承租人不得擅自轉租房屋。第三十八條 公益一類、公益二類、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申請轉讓直管公產非住宅房屋使用權或變更承租人,經直管公產房屋管理單位核實符合條件的,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直管公產房屋管理單位與新承租人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第三十九條 承租人轉租直管公產非住宅房屋的,應當向直管公產房屋管理單位書面申請。直管公產房屋管理單位經現場查勘同意轉租的,與承租人簽訂書面協議。轉租收益按照承租人與直管公產房屋管理單位8:2的比例分配。承租人轉租直管公產非住宅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 第四章 維修管理 第四十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以及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合理使用房屋,確保房屋住用安全。承租人因非正常使用造成房屋損壞的,應當負責修復,不能修復的應當賠償。第四十一條 直管公產房屋管理單位應當對出租的直管公產房屋及其設施設備承擔修繕責任,按照直管公產房屋的修繕范圍、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維修、養護。保管自修的直管公產房屋的修繕責任由保管自修房屋承租人承擔。直管公產房屋的修繕責任人應當定期對直管公產房屋及其設施設備進行查勘,保證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第四十二條 直管公產房屋管理單位在修繕直管公產房屋時,承租人應當予以配合。承租人自行安裝的裝飾裝修材料或者設施設備影響房屋修繕的,應當由承租人自行處理。因承租人未自行處理而造成其裝飾裝修材料和設施設備損壞的,直管公產房屋管理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對直管公產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修繕時,承租人和相鄰權利人不得拒絕或者阻撓。因拒絕或者阻撓造成損失的,相關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四十三條 直管公產房屋管理單位應當從租金中提取不低于65%的資金作為修繕資金,并從修繕資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搶修資金,統籌用于直管公產房屋的應急搶修。第四十四條 直管公產非住宅房屋的承租人對房屋進行裝修、改造,應當持裝修、改造設計方案向直管公產房屋管理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涉及拆改房屋結構或者加大房屋荷載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出具相關意見或者由承租人提供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直管公產房屋管理單位應當到現場查勘,經審核同意后與承租人簽訂裝修、改造協議書,明確相關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擅自轉租直管公產住宅房屋的,由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擅自轉租直管公產非住宅房屋的,由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轉租手續。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直管公產房屋修繕責任人未對房屋進行維修、養護的,由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因維修、養護不當造成房屋安全隱患或者事故的,由修繕責任人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直管公產房屋承租人擅自拆改房屋結構、加大房屋荷載的,由相關部門按照《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條例》、《天津市街道綜合執法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第四十八條 從事直管公產房屋管理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九條 本市劃轉至區人民政府的直管公產房屋及其他公產房屋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2029年10月31日廢止。

5,2019年天津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拆遷補償標準全文

關于修改《天津市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的決定 《關于修改〈天津市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的決定》已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現予發布施行。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天津市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四十條第(一)項修改為:“原地或就近安置的,按原房居住面積確定安置房型,按原房使用面積計算住房改善費。對安置新住房自然增加的使用面積部分,由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建安工程造價的25%交納住房改善費。” 二、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原房居住面積乘以系數得出的使用面積小于原房實際使用面積的,按原房實際使用面積計算。原房居住面積乘以系數得出的使用面積超過原房實際使用面積的,按原房居住面積乘以系數得出的使用面積計算。” 三、將第六十一條修改為:“對違反本細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警告、責令停止拆遷、收回或注銷證書。對經營性活動并有違法所得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活動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許可證或未按許可證的規定擅自拆遷的; (二)未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擅自承攬拆遷業務的; (三)委托未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拆遷的; (四)擅自提高或降低補償、安置標準,擴大或縮小補償、安置范圍的。” 四、將第六十二條修改為:“拆遷人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拆遷期限或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對超過拆遷期限或延長過渡期限6個月以上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五、將第六十九條刪除。有關條款序號作相應調整。 六、將第七十條修改為:“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 天津市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 【注】(1994年8月16日市人民政府發布1997年12月22日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天津市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的決定》修訂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并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 本細則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使用人。 第四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有利于舊區改建。 第五條拆遷人必須依照本細則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六條市房地產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關于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房屋拆遷管理規定制定規范性文件; (三)負責全市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制發和管理工作; (四)對房屋拆遷單位進行資質審查,頒發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五)對房屋拆遷活動進行檢查、指導和監督; (六)對房屋拆遷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考核; (七)負責全市房屋拆遷有關數據的統計工作; (八)處罰違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的行為。 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是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辦事機構,負責全市城市房屋拆遷具體管理工作。 第七條區、縣人民政府授權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是本區、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區、縣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業務上受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領導。區、縣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設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作為其辦事機構。 區、縣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關于房屋拆遷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負責本轄區內的房屋拆遷審批和填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工作; (三)調處、裁決房屋拆遷糾紛; (四)監督、檢查房屋拆遷活動; (五)處罰違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八條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領導,對在城市房屋拆遷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拆遷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九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拆遷房屋,必須申辦房屋拆遷許可證。未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不準拆遷。 第十條申辦房屋拆遷許可證,須持下列證件和資料: (一)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投資計劃文件; (二)擬拆除房屋現狀圖和規劃管理部門審定的擬建建>總平面圖; (三)拆遷自有房屋的,須有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拆遷他人房屋的,須有規劃管理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須有市主管部門批準證件和出讓土地的四至范圍圖;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第十一條拆遷計劃內部包括:拆遷范圍、方式,搬遷、回遷時限,工程開工、竣工時間。 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包括: (一)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狀況(房屋使用性質、產權歸屬、面積等); (二)被拆遷人住房的情況; (三)各種補償和補助費用匡算; (四)安置標準和去向; (五)臨時過渡方式及具體措施。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或個人申辦房屋拆遷許可證,均須向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報,由區、縣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填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涉及拆除文物古跡、風貌建二、教堂、寺廟、涉外房產、代管產房屋的,必須經市主管部門批準;未經市主管部門批準,不準填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十三條申辦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提交本細則第十條所規定的齊全證件和資料后,區、縣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立即受理,并自收>之日起10日內填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同時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對應發房屋拆遷許可證逾期不發的區、縣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由同級人民政府或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發放、予以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 房屋拆遷許可證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統一制發。 第十四條實施房屋拆遷不得擅自改變經批準的拆遷范圍。如確需變更拆遷范圍的,必須向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拆遷范圍調整手續。 第十五條拆遷期限自公告公布的搬遷開始日起計算,最長為六個月。 實施房屋拆遷不得超越經批準的拆遷期限。如確需延長拆遷期限的,須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六條區、縣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統一拆遷,也可以由拆遷人自行拆遷或者委托拆遷。 成片綜合開發改造、市>公用基礎設施建設等拆遷項目,應由當地的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統一拆遷。 第十七條拆遷人委托拆遷的,被委托人必須是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拆遷人與被委托人雙方須簽訂委托拆遷合同。 市、區(縣)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不得接受房屋拆遷委托。 第十八條申請《房屋拆遷資格證書》,須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 (一)有主管部門批準組建的文件; (二)有明確的單位名稱、組織機構和固定的辦公場所; (三)有與承擔拆遷業務相適應的自有資金和技術、經濟、財務、管理人員; (四)有承擔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動員,組織簽訂和實施補償、安置協議,組織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能力和條件。 第十九條房屋拆遷許可證一經發放,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過渡期限等以房屋拆遷公告或以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二十條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依照本細則的規定就補償、安置等問題簽訂書面協議。 補償、安置協議應當規定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違約責任和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 第二十一條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可以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并送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拆除依法由政府代管的房屋,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二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進行裁決。并制作裁決書,裁決書應包括補償形式和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期限、拆遷期限、復議和訴訟時效等內容。 被拆遷人是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當事人對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所作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轉用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二十三條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或者本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裁決作出的拆遷期限內,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拆遷的,由區、縣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報告區、縣人民政府,經區、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核,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做出責令限期拆遷的決定,逾期不拆遷的,由區、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區、縣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二十四條房屋拆遷單位或個人應按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交納房屋拆遷管理費。收費標準按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的0.5%收取。各區、縣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于每季度前10日內將上一季度收取的房屋拆遷管理費按規定的比例上繳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用于全市房屋拆遷管理業務費用。具體收費管理辦法,按市物價局和市財政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有權對房屋拆遷活動進行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和業務秘密。 第二十六條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拆遷完成后,拆遷人應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分別送交房屋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土地使用證原由房屋管理部門核發的,土地管理部門應移送房屋管理部門歸檔處理。 第三章拆遷補償 第二十八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依照本細則的規定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九條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 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所拆房屋的建>面積計算。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屋建>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第三十條拆除社會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其原性質、原規模予以重建;因規劃要求原地不能重建的,由拆遷人按照重置價格給予補償,或由市、區(縣)人民政府統籌安排。 拆除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由拆遷人給予適當作價補償。 第三十一條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非住宅房屋,償還建>面積與原建>面積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償還建>面積超過原建>面積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價格結算,償還建>面積不足原建>面積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其中按原建>面積償還直管公產非 住宅房屋的,不結算差價。 第三十二條拆除公有住宅房屋以產權調換形式補償的,拆遷人按安置面積對原房所有人實行產權償還,不結算差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不要求安置的,拆遷人應對原房作價補償,補償金應交給房屋產權單位。 第三十三條拆除私有房屋實行作價補償的,按照本細則規定的補償辦法予以補償,補償金應發給被拆除房屋所有人。 拆除私有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償還建>面積與原建>面積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自然增加的面積,由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按新房成本價格交付價款;自然縮減的面積,由拆遷人按照原房重置價格給予補償。 第三十四條拆除出租的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因拆遷而引起變動原租賃合同條款的,應當作相應修改。 第三十五條拆除有產權糾紛的房屋,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區、縣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記錄和價格評估,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六條對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由拆遷人參照本細則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實施拆遷。 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作價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后,方可給予補償。 第四章拆遷安置 第三十七條拆遷人對應當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據本細則規定給予安置。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遷范圍內有房屋租賃關系的公民、自有自用私有房屋的所有人和在拆遷范圍內具有營業執照或者作為正式辦公地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 第三十八條對使用人的安置地點,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對建設地區的要求和建設工程的性質,按照有利城市規劃和城市舊區改建的原則確定。 拆除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糧、煤、副食、飲食以及文教、衛生等具有區域功能的非住宅房屋,按規劃要求原地安置的,必須原地安置。 第三十九條拆除非住宅房屋,原地或就近安置的,按原房建>面積安置。因規劃要求不能原地或就近安置的,由區位好的地段遷入區位差的偏遠地段安置的,可以適當增加安置面積。 第四十條拆除住宅房屋,按下列規定予以安置: (一)原地或就近安置的,按原房居住面積確定安置房型,按原房使用面積計算住房改善費。對安置新住房自然增加的使用面積部分,由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建安工程造價的25%交納住房改善費。 (二)按規劃要求易地安置的,對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入區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適當增加安置面積。對自愿減少安置面積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由拆遷人按減少面積的建安工程造價給予獎勵。 第四十一條被安置住戶所在單位應按規定承擔安置其職工新房建>面積建安工程造價30%的集資改造費。 第四十二條被安置住戶實際交納的住房改善費,應記載所交費用金額,在購買該住房時,按規定沖抵購房款。 第四十三條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拆遷人不得向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及其單位收取住房改善費和集資改造費以外的其他任何房屋建>費用。 第四十四條按下列方法計算本細則中所稱的原房屋使用面積: (一)房屋租賃合同或契證載明使用面積的,以載明的使用面積為準。 (二)房屋租賃合同或契證未載明使用面積的,使用面積等于原居住面積乘以系數。安置住房為>廳室單元的系數為1.3;安置住房為三廳室或四廳室單元的,系數為1.2。 原房居住面積乘以系數得出的使用面積小于原房實際使用面積的,按原房實際使用面積計算。原房居住面積乘以系數得出的使用面積超過原房實際使用面積的,按原房居住面積乘以系數得出的使用面積計算。 第四十五條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決的,應當在協議中明確過渡期限。使用人可自行安置臨時過渡,自行安置臨時過渡確有困難的,可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臨時過渡。臨時過渡周轉房應具備正常的居住條件和基本生活設施。 過渡期限從拆遷公告公布的拆遷期限結束之日起計算,建多層樓住宅為18個月;建多層樓至16層樓住宅為24個月;建17層樓至24層樓住宅為30個月;建25層樓以上住宅以及建設非住宅房屋的,以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工期定額為準。 第四十六條在協議規定的過渡期限內,拆遷人對自行安置臨時過渡的使用人,應當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每戶每月不得低于50元。臨時安置補助費自搬遷之日起付給,到安置回遷日終止。 第四十七條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安置過渡的,不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使用周轉房的,應當按本市現行的公房租金標準交納租金,超出現行公房租金標準的部分,由拆遷人負擔。 第四十八條使用人因房屋拆遷而搬家的,由拆遷人付給補助費,職工所在單位給予公假三天。 第四十九條住宅房屋使用人因拆遷而遷出的,由拆遷人付給一次性搬家補助費,搬家補助每戶不得低于200元。住宅房屋使用人在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搬遷的,拆遷人可按提前的日期給予提前搬家的獎勵費。 第五十條拆遷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雙方應當遵守過渡期限的協議。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到期不得拒絕遷往安置用房、騰退周轉房。 第五十一條由于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從逾期之月起應適當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對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從逾期之月起應當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五十二條拆除非住宅房屋,其停產、停業期間的經濟損失,由拆遷人按規定的過渡期限,按下列項目給予一次性適當補助: (一)職工工資補助費按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二)搬遷補助費按搬運和拆裝機器設備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第五十三條拆除非住宅房屋,原房使用人自行安置的,可由拆遷人給予適當的一次性補助(包括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引起的經濟損失)。 第五十四條各專業局和綜合部門,應按城市規劃要求,配合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做好本系統所屬被拆遷單位的調整安置工作,全力支持全市房屋拆遷工作。 第五章市>公用基礎設施建設拆遷 第五十五條因市>公用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拆遷房屋,除遵守本細則有關規定外,還應遵守本章規定。 第五十六條市>公用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拆遷房屋,由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統一拆遷。 第五十七條市>公用基礎設施建設需要拆除的房屋一律易地安置。 拆除非住宅房屋的,只對被拆除建>物本身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按下列規定核銷房屋產權:直管公產房屋由市房屋管理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核銷;其他公產房屋由被拆遷單位報其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核銷。 市>公用基礎設施建設拆遷房屋的補償安置標準和形式執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八條拆除市>公用基礎設施,僅對其現狀部分給予補償。重建增容部分一律由設施主管部門自行負責。 第五十九條市>公用基礎設施建設拆遷房屋的,被拆遷人及其上級主管部門須>從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市>建設拆遷房屋執行先拆遷騰地、后處理糾紛的原則。 第六十條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或者裁決作出的拆遷期限內,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拆遷的,由區、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第六章罰則 第六十一條對違反本細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警告、責令停止拆遷、收回或注銷證書。對經營性活動并有違法所得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活動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許可證或未按許可證的規定擅自拆遷的; (二)未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擅自承攬拆遷業務的; (三)委托未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拆遷的; (四)擅自提高或降低補償、安置標準,擴大或縮小補償、安置范圍的。 第六十二條拆遷人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拆遷期限或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對超過拆遷期限或延長過渡期限6個月以上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被拆遷人違反協議,拒絕騰退周轉房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被拆遷人予以警告、責令限期退還周轉房,并可視情節輕重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被處罰的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五條辱罵、毆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阻礙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七條本細則中的房屋重置價格、建安工程造價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每年公布一次。 第六十八條拆除房屋涉及補償安置的,應使用房屋拆遷許可證,不再使用房屋準拆證。拆除房屋不涉及補償安置的,繼續使用房屋準拆證。 第六十九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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