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見過一個被判刑三年的人,減刑最多的是減掉10個月,也別說什么表現好不好,關鍵是人家聽說是主管監內管教工作的副監獄長的直接關系,關系太硬,再加上人家不張揚,不惹事,一個服刑人員應該得到的好處他都得到了,我記得那時候一個監獄積極分子減半年,一個表揚三個月一個記功四個月,他就各得了一個,要不是人家刑期不夠了,呵呵能減一年多呢,因為三年徒刑,除去看守所待得幾個月,在有集訓隊的幾個月,到了真正掙分踏上減刑的時候所剩刑期也就不多了,像人家減十個月真的是一點都沒有耽擱,也是我所見到三年減的最好的一個了。
1、判三年有期徒刑,表現好最多減多少刑期?
2、電信詐騙判10年零六個月,能減多少刑期呢?罰款還沒有交,以后再交會影響減刑嗎?
謝謝邀請!現在的減刑制度越來越嚴格,以目前的減刑來看,10年有期徒刑只要不嚴重違規,完成產量,減刑1年6個月是沒什么問題的,如果表現良好,產量經常超額,減刑減的好話,應該可減刑2年。以目前的減刑制度,如果沒有重大立功或者其他特別情況,10年有期徒刑,也就能減這個樣子了,如果是10年前的話,減刑3-4年沒問題,
當然,能減刑的前提是必須繳納罰金,積極繳納罰金可以認作認罪悔罪的良好表現。雖然積極繳納了罰金不代表著你真悔罪了,但不繳納罰金肯定好不到哪里去,同樣,罰金是國家對你違法犯罪行為的懲罰,罰金入國庫。不繳納罰金,也就是賴國家的賬,欠國家的錢不給,那人家憑什么給你減刑?因此,監獄在審核減刑的時候,首先看的是是否有罰金未繳納,沒有繳納的一律不給減刑,即便能減刑也按照最低幅度,
3、判五年在看守所呆了三年八個月,能減多少?
判五年在看守所呆了三年八個月,能減多少?判五年的話,已經在看守所呆了三年八個月,根據《刑法》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羈押一日抵扣刑期一天也就是說剩余刑期一年四個月左右,一般不會減刑了。為什么這樣說呢?根據現行制度規定,新犯送到監獄后,先到入監隊進行一到兩個月的入監學習和訓練,學習監規紀律、法律常識等等,然后再分配去各個監區,
現在減刑假釋的主要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根據這個規定:第六條有期徒刑罪犯的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為: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應當間隔一年以上。被判處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規定,適當縮短起始和間隔時間,
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和間隔時間的限制。有期徒刑的減刑起始時間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一般情況需要服刑期滿一年后才可以減刑,從申報減刑到走完各種手續需要兩三個月的時間,但是這個當事人到這時候基本是就刑滿釋放了,當然了,盡管可能得不到減刑的獎勵,但是根據現行監獄規定,好好表現的話,不能兌現減刑的積分,可以兌換成現金交本人帶回,因此,不能因為減刑機會少就放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