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和《漢堡規則》在承運人的責任上有何區別...,從《海牙規則》到《漢堡規則》有關提單的國際公約在內容上發生了質的變化,對當事各方利益的保護更加合理,也適應了不斷發展的航運技術的要求簡述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國際多式聯運公約、漢堡規則對承運人的責任...,海牙規則對承運人的期間,為從貨物裝上船起至,卸完船為止的期間,維斯比規則中的訴訟時效為一年。
由于提問并不明確,我只能回答說,維斯比規則中承運人的責任期限參照海牙規則,應該是:從船開航前起到開航時止。維斯比規則中的訴訟時效為一年。漢堡規則中承運人的責任期限為:從承運人接管貨物時起到交付貨物為止。國際貿易并非我的專業,我僅憑常識和相關鏈接判斷。以上僅供參考
海牙規則對承運人的期間,為從貨物裝上船起至,卸完船為止的期間。賠償責任退制,承運人對貨物的滅失或損壞的賠償責任,在任何情況下每件或每單位不得超過100英鎊。俺托越人交貨前已就該貨物的性質和價值提出聲明,并已在提單上注明的,則不在此限。維斯比規則承運人責任期間為船到船,賠償限額的規定為,制定雙重限額,每件666.67SDRS,每公斤2SDRS并以高者為準。漢堡規則對承運人責任期間為港口到港口。賠償限額為每件835SDRS,每公斤2.5,SDRS并以高者為準。國際多式聯運公約,對承運人的責任期間為。從接收貨物起,至交付貨物止,承運人掌管貨物的全部期間,多式聯運經營人對貨物滅失或損壞的賠償限額為每包或每一其他運貨單位不超過920特別提款權,或毛重每公斤不超過2.75特別提款權,以較高者為準
從《海牙規則》到《漢堡規則》有關提單的國際公約在內容上發生了質的變化,對當事各方利益的保護更加合理,也適應了不斷發展的航運技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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