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行政相對人詢問有關行政許可、行政給付條件、程序、標準等事項,拒絕答復的;
(八)未履行行政復議職責、行政訴訟應訴職責、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職責,損害政府與行政相對人關系的;
(九)未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告知義務或者保密義務的;
(十)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不履行行政職責的情形。
4. 對干部的問責方式包括
黨的問責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依規依紀、實事求是;
(二)失責必問、問責必嚴;
(三)權責一致、錯責相當;
(四)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并重;
(五)懲前毖后、治病救人;
(六)集體決定、分清責任。
修訂后的《條例》規定了問責工作中必須堅持的六項原則,主要考慮是要提高問責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水平,做到精準科學,既防止問責不力,又防止問責泛化、簡單化。同時,樹立鮮明的干事導向,對受到問責、過后表現突出的干部,符合條件該使用的可繼續使用,既捆住一些人亂作為的手腳,又激發廣大黨員干部擔當作為、干事創業的積極性。
5. 干部實行問責方式包括哪些方面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章“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作出了規定。工作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在黨的各項具體工作中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是黨的各項工作正常開展的重要保證。監督執紀工作是紀律檢查工作的主要內容,維護監督執紀工作紀律是紀檢監察機關“打鐵必須自身硬”的必然要求,也是紀律檢查工作經得起實踐和歷史檢驗的重要保證。《規則》堅持問題導向,不僅對紀檢監察干部提出遵規守紀的要求,更對紀檢監察機關提出履行好自身建設主體責任、從嚴教育管理監督紀檢監察干部、維護監督執紀工作紀律的要求。
6. 干部問責方式包括哪些種類
問責都是紀委監委決定,相應級別的干部會由相應的紀委監委進行問責!
7. 干部實行問責方式包括哪些
*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包括檢查、通報、改組。對黨的領導干部的問責方式包括:通報、誡勉、組織處理、紀律處分。()
標準答案:錯誤 *1、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檢查、通報、改組。
2、對黨的領導干部的問責方式: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其中誡勉既包括談話誡勉,也包括書面誡勉;組織調整或組織處理包括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
8. 黨員干部的問責方式包括
提級問責是指由上級單位直接追責的問責形式。
比如,某縣的人社局在辦事過程中出現重大錯誤,導致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所屬的上級地市紀檢監察部門跨過本縣的紀檢監察部門,直接對該事件的責任人進行追責問責的情形,便屬于提級問責。
一般發生在重大案件中。
9. 干部實行問責方式包括什么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發〔2004〕10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長沙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長沙市人民政府行政問責制暫行辦法〉的通知》(長政發〔2003〕3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是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調整的生產經營活動。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生產經營單位,各區、縣(市)及鄉鎮政府、街道和辦事處,市及市以下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上述單位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安全生產行政問責(以下簡稱行政問責),是指安全生產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對所管轄范圍的安全生產工作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以致影響、貽誤安全生產工作,導致安全生產管理混亂或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和后果的行為,市和區、縣(市)政府及安全生產委員會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采取行政問責的措施,實行責任追究的制度。
前款所稱責任追究是指依照本辦法,對責任單位給予黃牌警告、一票否決的行政問責。
第四條
安全生產行政問責實行權責統一,有錯必糾,過錯與責任一致,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行政問責范圍和方式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對責任單位予以一票否決:
(一)年度內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不合格的;
(二)區、縣(市)政府所轄行政區域內,市直部門所屬系統(行業)發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并負有監管責任的;或者對上級部門督辦的事故隱患整改不力,或者非法生產導致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鐵路、民航、事故除外,下同);
(三)街道、鄉鎮政府所轄行政區域內,區、縣(市)直部門所屬系統(行業)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并負有監管責任的;或者對上級部門督辦的事故隱患整改不力,或者非法生產導致發生一般安全責任事故的;
(四)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發生一般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
(五)年度內被黃牌警告兩次以上的;
(六)市政府認為其他需要予以一票否決的。
10. 領導干部實行問責方式包括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對黨的領導干部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二)誡勉。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應當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采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
(四)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