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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張本勇,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1-22 16:53:02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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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過了上訴期和給付期后,可申請執行(最后收到判決的日期算25天)。判決執行的話需要法官在判決書上簽字,打電話給法官唄,到期了再去法院,去早了也沒用。在判決生效后兩年之內申請執行。
在青浦坐松青線,到嘉松南路林蔭新路站下車,到馬路對面的佘山地鐵站坐9號線,在嘉善路站下車,5號口出,350米左右到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2,被告接到法院電話后表示不出庭又不告訴戶籍地址該如何處理 搜

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涉及送達的若干問題解答(三)》,遇到這種情況,正確的做法是:受送達人送達地址不明,但能通過電話錄音等方式聯系,其在法院電話通知后,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也不提供準確的送達地址且有惡意拒絕接受訴訟文書行為的,經電話等通訊方式釋明相關法律后果,由法院送達人員做好電話錄音記錄后,對自然人以其戶籍登記中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為送達地址,予以郵寄送達,法院收到郵寄回執后,即視為送達,無需適用公告送達。至于戶籍地址,可憑委托律師去福州路上海市公安局戶籍資料檔案室,根據其姓名、身份證號碼進行查詢。

被告接到法院電話后表示不出庭又不告訴戶籍地址該如何處理  搜

3,青浦監獄的減刑是哪個法院裁定

當年判了多少年。。。。這個才是重點。 如果是無期徒刑或者死緩 那就是上海市高院,其他的就是上海市二中院
《減刑、假釋規定》第一條 對減刑、假釋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級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的減刑建議書后一個月內作出裁定;(二)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級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的減刑、假釋建議書后一個月內作出裁定,案情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三)對被判處有期徒刑和被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執行機關提出的減刑、假釋建議書后一個月內作出裁定,案情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

青浦監獄的減刑是哪個法院裁定

4,坐公車公出遇到交通事故人現在在icu第十天我需要指點治病同時

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按鑒定結論主張工傷保險待遇。你姨媽乘坐單位的車輛出去工作,發生交通事故,是因工外出期間,因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單位承擔的責任,已經被工傷保險吸收,你姨媽享受了工傷保險待遇之后,是不可以再追究單位及其通車的領導、司機責任的。但對于交通事故中對方對你姨媽承擔的賠償責任,依法可以享受。《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 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第八條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2012.12)》十五、因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的,采用何種賠償模式?《社會保險法》實施后,因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的,仍繼續適用浙政發(2009)50號通知的規定。職工因勞動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同時構成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職工獲得侵權賠償,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相對應項目中應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項費用:醫療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發生的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四、關于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競合案件中,勞動者在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后,如用人單位有過錯的,是否還要另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問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最新審判意見2011年第3期》高院民一庭于去年6月下發《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入侵權損害賠償競合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對于審理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競合案件的相關問題作了解答,統一了此類案件的執法思路。但部分法院、部分承辦人員在具體處理此類案件過程中,對勞動者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后,如用人單位也有過錯,是否應另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存在不同的認識。我們認為,工傷保險制度通過設立社會互濟性質的保險基金,對勞動者發生工傷進行了及時救濟和賠償,同時分散了企業經營風險,減輕了企業負擔。由于工傷保險賠償制度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發生工傷損害,不考慮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本人是否存在過錯,工傷保險基金與用人單位就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工傷保險相關費用,用人單位的過錯責任已被工傷賠償責任所吸收,故即使用人單位對工傷發生有過錯,也無需另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此外,雖然侵權賠償和工傷賠償的賠償項目和標準略有差別,但工傷保險以其保留勞動關系等方式提供保障,且國務院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已將工傷賠償標準大幅提高,所以也不存在工傷賠償標準明顯低于侵權賠償標準的問題。
這個可以報工傷的再看看別人怎么說的。
去公交總公司看看,如果是司機的責任,找司機所在的公司。看事故責任在誰那里了。
從你的描述看這個申請有兩個方面,第一是車禍責任認定,這個很關鍵兩個車的責任確定在事故中占有的比例,根據責任比例讓個車的責任人找保險公司對你姨媽做傷情評估后根據第三方責任險繳納額度進行賠償,這個主要看兩個車交保險的項目和額度。第二就是申請工傷賠償,畢竟是給單位辦事路上出的事,這個應該很好劃分。難得就是第一條

5,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律師費可否由敗訴方承擔

你好,目前中國沒有這樣的法律規定,法院也不支持
不可以
作為維護你合法權益,你有權利請律師,也可以不請律師參加訴訟。這對你是有利的,不能因為損害結果造成你請律師就要求對方承擔律師費。 你完全可以自己參加訴訟的。不是嗎。
一、按法理分析,當然是可以的;  二、司法實踐中,還要看當地法院的審判慣例。  就目前而言,敗訴方承擔訴訟費是慣例,而大多數法院并不支持的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的訴訟請求。如果你不提,那法院根本就不會認定,因此但你完全可以提出這個訴訟請求,既然是提起了,就要提供相應的證據。比如:責任很明確的案件,經調解后,對方拒不履行調解的。這顯然是導致后續訴訟的直接原因,因此產生的費用,要求對方承擔也是合理的。  至于最后是否能得到法庭的支持,這是另外一個概念。當然就算法庭支持了,還存在一個數額認定的問題,即合理的律師費用,這個也是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圍。  三、可喜的是:上海法院系統是支持的。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作出的 “關于印發 《關于民事案件審理的幾點具體意見》的通知中針對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提出 “律師費在性質上屬于財產利益,原則上可作為損失。”上海法院系統是支持的。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為此還作了專門解釋,凡因人身損害提起訴訟的,為了節約訴訟資源,保護受害人權益,對當事人聘請律師的費用由敗訴一方承擔,律師費用收費最低為3000元,人身損害(交通賠償案件中)一般10級傷殘律師費用4000元左右,9級4000-5000元,案件復雜的收費相對來說要更高一些。  1、由于上海市地處港口城市,發生交通事故案件較多,上海市法律為了快速解決爭議,因此規定如果身體傷害聘請律師的,由過錯方承擔律師費用,承擔比例依據案件難易度確定,最低3000元。  2、律師費(在律師收費政府指導價以內)承擔方式是依據在交通事故中責任大小由肇事方承擔,例如,你聘請律師的律師費10000元,對方在交通事故中承擔全責,則10000元律師費由對方承擔,如果對方承擔事故同等責任,則承擔5000元律師費。  四、全國范圍內,依法或依規定律師費可以由對方承擔的有:  1、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支持的具體數量會取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根據案件性質酌情支持,通常法院會支持“合理”的律師費用,而并非全部的費用。  2、法律援助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問題的聯合通知》第7條:“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費、文印費、交通通訊費、調查取證費等辦案必要開支,受援方列入訴訟請求的,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判由非受援的敗訴方承擔”。因此律師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時,建議將律師費列入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方承擔。  3、著作權侵權案件:  《著作權法》第48條規定: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6條的規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  4、商標侵權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明確規定: “商標法第56條第1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  5、專利侵權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22條規定: “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請求以及具體案情,可以將權利人因調查、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計算在賠償數額范圍之內。”  6、不正當競爭案件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7、合同糾紛中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訴訟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第26條明確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8、擔保權訴訟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21條規定: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實現債權的費用。” 分析:債務人如約履行債務,債權人的權益即能得到實現,由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不得不通過訴訟的方式來實現權利,由此所支付的律師費是當事人為實現其債權而支出的費用,屬于當事人的財產損失, 《擔保法》第21條規定的 “實現債權的費用”應當包括合理的律師費。  9、仲裁案件  仲裁可對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的仲裁請求予以支持。仲裁庭裁定敗訴方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而支出的費用是否合理時,應具體考慮案件的裁決結果、復雜程度、勝訴方當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實際工作量以及案件的爭議金額等因素”。顯然,這給了仲裁庭更大的自由裁量權。

6,最高法院對滬高法1996250號的意見

房產法規/房產法規 處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糾紛的若干意見 滬高法(1996)250號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處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糾紛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滬高法(1996)250號第一、二中級人民法院,各區、縣人民法院:自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公有住房出售以來,房屋糾紛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為處理好公房出售后的糾紛,我院在調查研究基礎上,聽取了有關部門意見,提出了《處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糾紛的若干意見》。該意見業經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1996年第36次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現發給你們,請你們在審理這類案件中參照執行。 執行中注意總結經驗,有何意見和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處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糾紛的若干意見本市公有住房出售以來,相應糾紛陸續發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為處理好公房出售后的糾紛,保障住房制度的改革,現根據《民法通則》、國務院、建設部及本市有關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意見。一、受理 1、出售人及有購房資格的人起訴要求確認購買公房協議無效的應予受理。 2、購房人起訴要求同住人遷讓,同住人起訴要求確認房屋居住權的,應予受理。 3、為修繕樓房的公用設備或相鄰房屋、設備,利害關系人起訴要求相鄰方予以配合的,應以相鄰糾紛受理。 4、違法改變房屋使用性質,妨礙相鄰住戶的正常生活或在單元房屋內安放危險物品,影響樓房住戶安全的訴訟,以相鄰糾紛受理。 5、樓房中的單元房屋產權人、業主管理委員會為樓房的墻面、屋頂、共用部位、公共設施全部或部分被人占用提起訴訟的,應予受理。 6、樓房房屋產權人以物業管理委員會違約或侵害產權人產權、使用權等利益的起訴,應予受理。二、產權與使用權的確認 7、除天井和庭園外,單元房屋業主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的產權為房屋產權證登記人所有。 自用部位是指單元房屋業主自用的客廳、房間、廚房、衛生間、陽臺、天井和庭園(含圍墻)以及室內墻粉飾等部位。 自用設備是指單元房屋內業主自用的門窗、浴缸、抽水馬桶等設備。 8、除內天井外,樓房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為整幢房屋業主共有。住宅區內的公共設施為住宅區域內的業主共同使用。共用部位是指整幢房屋業主共同使用的樓梯間、水泵間、電表間、電梯間、電話分線間、電梯機房、走廊通道、門廳、傳達室、內天井以及房屋承重結構、外墻、外墻面、走廊墻、墻面粉飾和屋頂等部位。 共用設備是指整幢房屋業主共同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同照明燈具、垃圾通道、天線、水箱、水泵、電梯、避雷裝置和消防器具等設備。 公共設施是指住宅區域內住戶共同使用的道路、上下水管道、窨井、化糞池、垃圾廢棄物儲存設施、照明路燈、綠化地等設施。 9、按“九四”方案購買的房屋,產權證登記為一人的,在訴訟時效內,購房時的購房人、工齡人、職級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購房資格的出資人主張房屋產權的,可確認房屋產權共有。 10、婚姻存續期間購得的房屋,房屋產權雖以配偶中一人名義登記的,除有書面約定外,該房屋產權為夫妻共同財產,房產取得時間以房屋買賣合同簽訂的時間確定。 11、對該處公房無購房資格而與有購房資格人協議出資購房的人,主張房屋產權的,不予支持。 12、在審理房產確權案件中發現系爭房屋產權登記錯誤的,可建議房屋發證部門撤銷錯誤登記,也可根據查證的事實重新確權。 三、產權的分割 13、購得的房屋在法定限制上市的期限內,由于離婚、繼承等原因要求分割該房的,房屋能分割的盡可能予以分割。對房屋能予分室分割的,可確定各方的房屋產權;對無法分割實房的,除雙方協議一方得實房,一方得房屋折價款外,一般暫不分割,確定房屋產權共有。在產權共有期間,對無親屬關系的當事人,可參照租賃私房的規定由住房方給付讓房方一定的房屋使用費,待該房依法能上市交易時,按當時的市場價,由一方得房屋折價款。 法院只能就房屋的產權、使用權作出判決,不應對當事人戶口遷移作出判決。 四、產權的轉讓和繼承 14、未經有購買公房資格人的同意,冒用名義購得房屋,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在法定限制交易期間內買賣房屋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15、依法可以出賣的房屋,房屋的共有人、同住人、承租人在出售時,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16、房屋所有權人在法定限制轉讓的期間將房屋產權贈與他人的行為無效。房屋所有權人在法定限制轉讓期屆滿后將房屋明示贈與他人,受贈人已實際占有了受贈房屋,在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中,贈與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的,該贈與行為有效。 17、房屋所有權人在法定限制轉讓的期限內立遺囑將房屋產權遺贈他人的,該遺囑又符合其他法定條件的為有效。 五、產權的使用與收益 18、房屋產權人要求無產權的原公房同住人遷讓的,對有扶養、監護關系的同住人應保護其房屋居住使用權;對其他同住人可根據其在他處有無住房等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9、因擅自改動或拆除房屋主體的承重結構,擅自在內天井、天井和庭園內搭建,擅自移動或損壞共用設備,占用共用部位,侵占或損壞住宅區域內的公共設施等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可按相鄰關系原則處理;違反物業管理合同約定的,按約定處理。 20、因裝修等造成相鄰住戶的房屋或設備等財產損失的,判令責任人予以修復或賠償。 21、未經批準,擅自改變自住房的使用性質,影響相鄰住戶正常生活或者安放影響房屋安全的物品的糾紛,應判令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22、為修繕房屋及其公、私設備,相鄰住戶應予配合而不配合的,可作排除妨礙處理,因此造成相鄰住戶財產損失的應予補償。但因相鄰住戶自身原因造成損失的除外。 23、單元房屋產權人或第三人使用樓房外墻或屋頂做合法商業性廣告、進行經營性活動等,須經同樓房的產權人同意,并給付使用費。對公房出售前就出租外墻、屋頂的,在原合同期限內所得的收益,應由樓房的產權人按房屋產權證明的建筑面積的比例分得。
搜一下:最高法院對滬高法(1996)250號的意見

7,你好我在網上簽了一份貸款合同對方要我付六千保險金我說不要了對方

騙子,你跟他說你已經報警了,問他有沒有空出來協商,你看他怎么說。還有,如果你簽的是兩萬左右額度的話,就可以肯定是騙子了
不需要的不要去理會
你遇到騙子了
一、買方因缺少支付房款能力而對房屋買賣合同反悔。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因買方經濟狀況惡化或缺少后續支付房款能力而無法支付合同約定房款,導致違約。 【律師觀點】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由于買方經濟能力關系而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構成合同違約,這應當對賣方承擔違約責任。所以,買方在簽訂合同前,首先要對購買房屋的品質和環境做認真的考察;其次,一定要仔細考慮自己的房款來源以及后續支付能力,防止陷入因為一時沖動而購房,導致違約的尷尬境地。如果確實履行不能,要勇于承擔違約責任,盡快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防止陷入債務泥潭而無法自拔。 二、以賣方房屋質量瑕疵為由,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二手房不同于預售商品房,一般已使用一定年限,并存在裝修、裝飾等現狀,所以,或多或少會存在一些質量瑕疵。如果買方認為賣方售房時故意隱瞞房屋質量瑕疵或者房屋存在違章搭建等情況,就可能導致買賣糾紛產生。 【律師觀點】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相關的司法文件,房屋買賣合同的賣方應就買賣標的物向買方承擔質量瑕疵擔保責任。但由于二手房一般已使用一定年限,并存在裝修、裝飾等現狀,買方對房屋的瑕疵狀況也應有理性的判斷。因此,對于賣方故意隱瞞房屋質量瑕疵的,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對于賣方已如實告知瑕疵或買方已明知瑕疵的,則賣方不承擔責任。 對于房屋的隱蔽瑕疵,如并非賣方在裝潢、使用過程中所產生,而系房屋本身所固有的,若沒有證據證明賣方對此是知曉的,賣方亦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但買方可以房屋所有人身份,依據因合同轉讓而取得的權利,向開發商主張保修責任或賠償責任。 由于買方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通常會到現場查看,所以,以賣方故意隱瞞房屋質量瑕疵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往往舉證不能,因為民事欺詐訴請撤銷房屋買賣合同的主張難獲法院支持。為了避免產生房屋買賣糾紛,買方除了到現場仔細查看房屋、了解房屋現狀外,還可以向附近居民了解該房屋的有關情況,到物業公司調查所購房屋的真實情況,獲取房屋的維修信息,必要時聘請專業人員陪同看房,做到心中有底。 在合同里,要約定賣方對其交付的房屋如果出現質量問題應如何承擔法律責任。比如要求賣方保證房屋無滲漏,無違章搭建等情況;保證管線暢通,設施完備;房屋出現質量瑕疵,由賣方進行修復,并承擔賠償責任等內容;如果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房屋的正常居住使用,買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賣方賠償損失。 三、房屋過戶前或者過戶中交易被限制,導致買方權利不能實現,要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 從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到買方拿到房屋產權證期間,如果賣方故意隱瞞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實,或者在過戶手續辦理過程中,因賣方原因導致房屋買賣交易無法繼續履行下去,即使買方已經繳付了首期款并實際入住,只要房屋尚未完成過戶登記,買方利益就無法受到法律保護。 【律師觀點】《物權法》第14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所以,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產權未進行變更登記的,不發生所有權轉移,在法律上仍然認為賣方是房屋的產權人,買方僅對房屋享有債權,法院仍然有權查封賣方的房屋。 如果賣方故意隱瞞房屋交易已被限制或者將要被限制的事實,導致買方無法辦理過戶登記,無法實現購房目的時,買方可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規定,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如果已簽訂買賣合同的,該買賣合同無效,雙方互相返還已付財產,賠償損失。買方要求賣方賠償的經濟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預期可得利益損失(注:預期可得利益損失主要是指房價漲跌損失)。 關于房價漲跌損失的確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規定可參照以下方式:(一)、雙方協商確定的,從其約定;(二)、雙方不能協商確定的:(1)原則上可比照最相類似房屋的市場成交價(首先是同幢相同樓層及房型;其次是相鄰幢同樓層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區域內房屋)與買賣合同成交價之差確定房價漲跌損失;(2)無最相類似房屋比照的,可通過專業機構評估確定房價漲跌損失。認定損失的時間點應從保護守約方的利益出發,以守約方的請求為基礎,結合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違約方的違約行為確定之日以及審理中房屋的漲跌情況等,合理確定。最后,守約方損失的認定還應綜合考慮守約方的履約情況、違約方能預見的因房屋價值漲跌而產生的損失以及雙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等因素。 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買方應要求賣方加快交易節奏,盡早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并且采用安全的房款交割方式,利用本市各區、縣交易中心的二手房交易資金監管平臺,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如果在房屋過戶中發生法院查封情況,應要求賣方提供擔保,將被查封房屋置換出來,盡快辦理過戶,避免經濟損失。 四、因貸款政策變化原因導致買方無法買房。 二手房市場貸款政策先是銀行提高貸款首付額,提高貸款利率,后是嚴格限制第二套房屋買賣貸款等,由于政策變化導致買方貸款申請沒有通過,從而構成合同違約。 【律師觀點】國家調整貸款政策是為了對房地產市場進行宏觀調控,但并非全面禁止貸款。買方向銀行申請貸款,本身是欲與銀行建立借貸法律關系,而銀行是否愿意向買方提供貸款,通常是在考慮其資信情況、貸款是否存在風險等因素后再作出主觀判斷,客觀上存在同意發放貸款和不同意發放貸款兩種可能性。買方在決定通過貸款方式支付房款時,應當預見到銀行可能拒絕發放貸款。因此,買方在買房前應向銀行咨詢貸款政策,了解自身資信,防止貸款不能,無法支付合同價款的違約行為發生。 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用貸款支付房款,并不意味著買方只能通過銀行貸款來履行合同,通過其他合理途徑籌措資金也是買方避免貸款不能風險應當考慮的問題。 五、因限外政策原因導致買方無法買房。 境外人士作為買方在我國大陸購房受到嚴格限制,必須要在我國大陸居住或工作滿一年時間,且嚴格禁止購買第二套房屋,如果買方不符合條件就可能導致對賣方的違約。 【律師觀點】2006年7月1日,國務院六部委聯合下發《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規定在我國境內的境外人士工作、學習時間超過一年的,可以在境內購買自用、自住房。 實踐中,境外人士在上海購房,首先需出具承諾書,保證其購買的是唯一的一套自住房,否則應當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其次,需提供其和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最后,還需要用人單位或者學校出具買方已經在我國大陸工作或者學習滿一年的證明,否則,房地產交易中心不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 對于該項“限外”政策,作為境外人士的買方應當須知,如果買方置該規定于不顧,在和賣方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后,又以國家限制購房為由提出毀約,那么,買方就應該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所以,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前,買方應該至房地產交易中心詳細了解自己是否符合在大陸購買房屋的條件,以及需要準備哪些材料,防止因對政策的錯誤解讀導致行為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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