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鼓勵業主、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約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的要求。鼓勵實行清掃保潔服務外包的物業服務企業,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要求納入清掃保潔服務合同。
第十八條 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置的大件生活垃圾,應當預約回收企業上門收集或者投放到指定地點。大件垃圾收集的指定地點和預約電話由區縣(自治縣)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公布。
第十九條 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商場、超市、便利店、快遞收發點等設立回收點,采用押金返還、以舊換新、設置自動回收機、積分獎勵等方式開展可回收物回收。
第二十條 貯存有害垃圾應當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貯存時間不得超過1年。
第二十一條 區縣(自治縣)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制度,引導公眾將分類后的生活垃圾直接投入收運車輛,逐步減少固定垃圾桶,推廣垃圾不落地模式。
第二十二條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員制度,區縣(自治縣)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員及志愿者隊伍,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監督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市按照混合垃圾多付費、分類垃圾少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差別化的生活垃圾處置收費制度。
第三章 分類運輸
第二十四條 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運輸。可回收物由責任人自行運送或者回收企業上門收運;有害垃圾由符合危險廢物運輸條件的單位進行運輸;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由符合生活垃圾運輸條件的單位進行運輸。
第二十五條 生活垃圾分類運輸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分類運輸生活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運輸單位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運輸車輛應當實行密閉化運輸,并在車身顯著位置標明所運輸生活垃圾的類別;
(二)將生活垃圾運輸到指定轉運站或者處置場所,嚴禁將分類后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
(三)根據生活垃圾分類類別、收運量、作業時間等合理配置運輸車輛、確定運輸頻次,做到日產日清;
(四)在運輸過程中不得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作業后,應當及時清理車輛及場地,保持生活垃圾運輸車輛、轉運設施和周邊環境整潔;
(五)建立管理臺賬,管理臺賬應當分類記錄生活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相關內容;
(六)制定應急預案,及時應對突發事件。
第二十六條 新建大、中型生活垃圾轉運站應當單獨設置易腐垃圾轉運工位。
二次生活垃圾轉運站應當配套建設垃圾分選設施。
轉運站內暫存垃圾應當規范存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密閉存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第二十七條 運輸單位發現生活垃圾投放和收集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及時告知投放和收集管理責任人;對拒不整改的,可以拒絕運輸,并及時向區縣(自治縣)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24小時內進行處理。
第四章 分類處置
第二十八條 主城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市政府統一規劃要求,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和處置設施規劃建設;其他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分類處置的要求,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和處置設施規劃建設。
第二十九條 鼓勵建設集垃圾焚燒、易腐垃圾資源化利用、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垃圾填埋、有害垃圾處置為一體的生活垃圾協同處置利用基地,促進設施共建共享。
第三十條 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技術規范。
第三十一條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處置,提高資源化水平,促進循環利用: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或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實施循環利用;
(二)有害垃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危險廢物處置單位進行處置;
(三)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由生活垃圾處置單位通過生物化學、焚燒發電、填埋等方式實現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
第三十二條 生活垃圾分類處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分類處置生活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處置單位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分類接收并分類處置生活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