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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車輛管理條例,上海交通法規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1-21 17:37:52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本文目錄一覽

1,上海交通法規

所有外地牌照的摩托車都不能進入上海市區
不可以

上海交通法規

2,上海交通法規

看是什么燈的時候啦 由于小轉彎是不管燈的 看助動車有沒有闖紅燈 或者助動車是停在那的,被你蹭了下,那是你負責

上海交通法規

3,違反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怎么處罰

對不能提供來源合法憑證的車輛,可以暫扣或者沒收;能提供車輛來源合法憑證,但未取得號牌、行車執照的,對助動自行車駕駛人員,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有動力裝置的殘疾人專用車和其他有動力裝置的三輪車,可以暫扣或者予以折價處理,對符合號牌、行車執照或者行駛證申領條件的車輛,責令擁有車輛的單位或者個人按照規定申領號牌、行車執照或者行駛證,對不符合申領條件的其他車輛,符合報廢條件的,予以報廢。

違反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怎么處罰

4,上海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第四十二條(過渡期管理措施)  對本辦法公布前已經購買但因未納入產品目錄不能登記上牌的電動自行車,其所有人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臨時通行憑證的,可以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年內上道路行駛,并遵守有關非機動車通行管理的規定;期滿后,不得上道路行駛。  前款管理措施的具體辦法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9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8號發布的《上海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號《上海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10月14日市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楊雄2013年10月2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號《上海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10月14日市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楊雄2013年10月20日

5,11月1號網約車有什么新規定上海

按照新規草案,上海網約車需滬籍、滬牌,新規還對駕駛員、車輛準入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根據草案,網約車平臺公司必須具備相應的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本次若干規定增設了以下條件:一是非本市注冊的企業法人應當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二是網絡服務平臺應接入上海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行業管理平臺;三是在上海市有注冊車輛和駕駛員數量相適應的辦公場所、服務網點和管理人員;四是應投保成年人責任險。 按照新規,上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與巡游出租汽車實行差異化經營。為確保網約車為乘客提供預設安全、舒適的個性化交通服務,除符合暫行辦法設定的條件外,新規增設了以下條件: 從綠色角度考慮,應充分考慮道路承載能力與環境容量條件等影響因素,在堅持公共交通優先發展的前提下適度發展網約車。為此,增設了網約車應在本市注冊登記,機動車排放標需達到國五以上的排放。 從安全角度考慮,車輛應通過營業性車輛環保和安全性能檢測,應投保營業性交強險、營業性第三者責任險、乘客意外傷害險,應安裝符合標準的固定式車載衛星定位方式。并且數據信息接入行業監管平臺,同時安裝能向公安機關發送應急信息的應急報警裝置等。 從舒適角度考慮,車輛的軸距應達到一定的標準。其中網約車為燃油車輛的,軸距應達到2700毫米以上;為新能源車輛的,軸距應達到2650毫米以上。 關于網約車駕駛員的資格條件,在國家暫行辦法設定駕駛員條件的基礎上,上海市網約車駕駛員應具有本市戶籍的條件。同時,為保障車輛運營安全、乘客人身財產安全,本市網約車駕駛員應持有本市公安機關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自申請之日前一年內無駕駛機動車發生五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行為,自申請之日前五年內,無被吊銷巡游出租汽車從業資格的記錄。截至申請之日起,無五起以上道路違法行為逾期尚未接受處理的情況。 關于網約車的經營行為,為維護公平的市場環境,保障乘客和駕駛員的合法權益。網約車實行市場調節價,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嚴格執行明碼標價的規定。
如果你是開網約車的,現在注冊都不能注冊了。你說能開嗎?但是如果你是私家車,自己開在馬路上,沒人管你,不過要準守現行。

6,關于上海對電動自行車的有關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助動自行車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暢通,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道路上行駛的助動自行車,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助動自行車,是指用小型汽油發動機帶動行駛并具備腳踏驅動功能的二輪自行車。  第四條 助動自行車必須符合下列主要技術要求:   (一)汽油發動機工作容積不超過36立方厘米;   (二)最高設計行駛時速不超過24公里;   (三)制動器、轉向器、車鈴或者喇叭、前大燈和后反射器等主要安全設備齊全有效;   (四)車輪直徑不大于660毫米,不小于510毫米。   國家標準另有規定的,按國家標準執行。  第五條 在本市道路上行駛的助動自行車,必須經過區、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并申領助動自行車牌照(包括號牌、行車執照)。無牌照或者牌照失效的助動自行車,不準在本市道路上行駛。  第六條 列入《準許在本市申領牌照的助動自行車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產品目錄》)的助動自行車,方可申領本市牌照。   凡申請將本單位制造的助動自行車列入《產品目錄》的,應當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遞交產品注冊商標、省級以上自行車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質量檢驗報告和技術鑒定報告。經審核合格的助動自行車,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列入《產品目錄》,并定期對外公布。經市技術監督部門抽查,兩次檢驗為質量不合格的助動自行車,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從《產品目錄》中除名。  第七條 經銷者經銷未被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列入《產品目錄》的助動自行車,應當在成交前以有效方式告知購買者該產品不得在本市申領牌照。  第八條 凡申領本市牌照的助動自行車,必須向經保險主管部門批準在本市經營法定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投保助動自行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并按規定繳納車船使用稅。  第九條 申領本市助動自行車牌照,車主必須年滿16周歲,并具有本市常住戶籍。  第十條 符合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申領助動自行車牌照的,應當向本人常住戶籍所在地的區、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申領助動自行車牌照時,車主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市居民身份證;   (二)購車發票或者助動自行車的其他合法來源證明;   (三)助動自行車出廠合格證;   (四)本市保險機構出具的助動自行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憑證;   (五)車船使用稅繳納憑證。  第十一條 助動自行車號牌分為以下兩類:   (一)市區號牌;   (二)郊區號牌。   號牌須安裝在車把前端固定位置。  第十二條 各縣以及浦東新區(內環線以外地區)、寶山區、嘉定區、閔行區的常住戶籍居民,可以申領助動自行車郊區號牌。   除已經領取的助動自行車市區號牌外,本市不再核發助動自行車市區號牌。   領取市區號牌的助動自行車報廢后,其市區號牌予以注銷。  第十三條 懸掛市區號牌的助動自行車,準許在全市范圍內的道路上行駛;懸掛郊區號牌的助動自行車,只準在本市內環線以外的道路上行駛。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市道路交通狀況,縮小助動自行車通行范圍。   懸掛非本市號牌的助動自行車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駛。  第十四條 助動自行車駕駛人員必須年滿16周歲,無妨礙安全駕駛的身體缺陷,并經交通法規、駕駛操作技術的培訓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考試合格后,領取操作證,方可在道路上駕駛。凡持有摩托車或者輕便摩托車駕駛證的,準許駕駛助動自行車。  第十五條 助動自行車必須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接受檢驗。未按規定接受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準在道路上行駛。  第十六條 助動自行車駕駛人員必須在規定期限內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驗。未按規定接受審驗或者審驗不合格者,不準駕駛助動自行車。  第十七條 申領助動自行車牌證,車主必須按規定繳納牌證等費用,具體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市公安局提出,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審定。  第十八條 本市對助動自行車郊區牌照的發放數量實行總量控制,具體數量由市公安局會同市環境保護局確定。   對已經取得號牌的助動自行車,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其使用年限和安全技術狀況,逐步采取報廢措施。助動自行車報廢辦法由市公安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九條 助動自行車駕駛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時攜帶行車執照和操作證;   (二)不準在機動車道上駕駛;   (三)不準駕駛安全設備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助動自行車;   (四)不準駛入機動車專用道路;   (五)不準帶人和拖帶車輛;   (六)裝載物品重量不準超過30公斤,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1.5米,長度不準超出車身,寬度不準超出車把;   (七)不準轉借、涂改或者偽造行車執照和操作證;   (八)醉酒時不準駕駛。  第二十條 持有市區號牌的助動自行車,不得過戶給除浦東新區(內環線以外地區)、寶山區、嘉定區、閔行區以外的市區常住戶籍的人員;過戶給符合郊區號牌申領條件的受讓人,過戶后的市區號牌更換為郊區號牌。   持有郊區號牌的助動自行車,可以過戶給符合郊區號牌申領條件的受讓人,但不得過戶給市區常住戶籍的人員。   轉讓助動自行車,必須通過調劑商店、舊車交易市場或者拍賣行進行。轉讓后的助動自行車,由受讓人憑本市居民身份證、轉讓成交憑證和出讓人退還牌照憑證,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過戶手續。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十四條規定的,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處5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處1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處20元罰款;違反第十九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處5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十九條第(七)項、第(八)項規定的,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擅自在自行車上加裝汽油發動機或者其他驅動裝置的,處200元以下罰款,并沒收汽油發動機或者其他驅動裝置。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所作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后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部門申請復議;上一級公安部門在接到復議申請書后5日內,應當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后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沒有規定的有關事項,按其他有關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上海市公安局組織實施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電瓶車規定標準
你到正規的商場去買沒有關系的。買大功率的電瓶車只要別被交警攔下,攔下就……

7,上海對外地貨車限行規定

上海市對外來機動車(客車暫緩)實行限制通行,限制通行區域由下列道路組成:浦西地區:以楊浦大橋下橋向東,周家嘴路—軍工路—逸仙路—場中路—滬太路—汶水路—真北路—北翟路—吳漕路—吳翟路—老滬青路—華翔路—滬清平公路—七莘路—漕寶路——虹梅路——滬閔路—漕溪路—龍漕路—龍吳路—龍華西路—龍華路—宛平南路—中山南路上南浦大橋到江邊所構成的范圍(不含上述道路)。 浦東地區:以南浦大橋下橋向東,龍陽路—楊高路—羅山路—楊浦大橋到江邊所構成的范圍(不含上述道路)。 已領取《通行牌》的車輛,可以在上述限制通行區域內的道路上行駛,但貨運機動動車必須遵守本市關于貨運機動車夜間運輸的通行規定,在7時至20時的時間范圍內不準進入下列道路組成的限制通行區域: 惠民路—大連路、大連西路—廣中路(大連西路—中山北一路)—中山北一路(廣中路—西寶興路)—中山北路—中山西路—漕溪北——斜土路—斜土東——西藏南路—陸家浜路連接黃浦江所組成的范圍(含上述道路或路段);控江路(大連路—黃興路);內環線高架道路(源林路上匝道西向東車輛除外)、南北高架道路。 臨時來滬的貨運機動車因裝運鮮活農副產品以及急需辦理空運、水運、鐵路托運手續等情況必須進入限制通行區域的,可以在辦理臨時通行手續后按臨時通行證指定的路線行駛。臨時通行證當日有效。擴展資料《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中規定:第三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 (一)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 (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 (三)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 (四)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于規定最低時速的; (五)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六)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七)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 (八)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 (九)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的,或者逆向行駛的; (十)駕駛機動車違反規定牽引掛車的; (十一)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后,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置警告標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上海-上海市公安局關于貫徹實施《上海市外地來滬機動車交通安全管理辦法》若干問題的通知
在上海的每日7時至10時、15時至20時,以下道路禁止懸掛外省市機動車號牌的小客車、使用臨時行駛車號牌的小客車、未載客的出租小客車及實習期駕駛員駕駛的小客車通行(周六、周日、國定假日除外)。根據上海市公安局下發的《關于調整本市部分高架道路(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第一條 每日7時至10時、15時至20時,以下道路禁止懸掛外省市機動車號牌的小客車、使用臨時行駛車號牌的小客車、未載客的出租小客車及實習期駕駛員駕駛的小客車通行(周六、周日、國定假日除外): (一)延安高架路(S20以東段); (二)南北高架路(呼瑪路至魯班立交段); (三)逸仙高架路(全線); (四)滬閔高架路(全線); (五)中環路(全線); (六)華夏高架路(全線); (七)羅山高架路(全線); (八)度假區高架路(中環路至秀浦路段); (九)內環高架路(除內圈中山北二路入口至錦繡路出口、外圈錦繡路入口至黃興路出口以外的路段); (十)南浦大橋; (十一)盧浦大橋; (十二)延安東路隧道。 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第四十條 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實行交通管制。參考資料來源:上海市公安局——關于調整本市部分高架道路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根據《上海市公安局關于調整本市部分高架道路(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每日7-10時、15-20時,對延安、滬閔等高架道路禁止懸掛外省市號牌小客車、未載客的出租小客車及實習期駕駛人駕駛的小客車通行(周六、周日、國定假日除外)。外牌限行道路包括延安高架路(S20以東段)、南北高架路(呼瑪路至魯班立交段)、逸仙高架路(全線)、滬閔高架路(全線)、中環路(全線)、華夏高架路(全線)、羅山高架路(全線)、度假區高架路(中環路至秀浦路段)、內環高架路(除內圈中山北二路入口至錦繡路出口、外圈錦繡路入口至黃興路出口以外的路段)、南浦大橋、盧浦大橋、延安東路隧道、虹梅高架路主線(中環立交—S20外環高速)。外地車牌照在上海規定道路限行時間上高架,處罰為扣3分,罰200元。擴展資料:不受限行措施影響的幾種車輛:(1)執行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2)公交車、出租汽車(不含租賃車輛)、新能源汽車、省際長途客運車輛及大型客車、郵政專用車、持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旅游客車營運證件的車輛、學校校車;(3)噴涂統一標識并執行任務的行政執法車輛和清障專用車輛;(4)園林、道路養護的專項作業車輛,殯儀館的殯葬車輛;(5)“使”、“領”字頭號牌車輛及經批準臨時入境的車輛。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上海“限行”微面又出升級版
上海對外地貨車限行規定:本地貨車與外地貨車一樣,白天都禁止進入 外環線以內。(8:00------20:00)
上海市公安局2016年4月1日下午發布通告,對本市部分高架道路(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措施進行調整。為緩解道路交通擁堵,均衡高架和地面道路機動車流量,改善城市快速干道通行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對本市部分高架道路(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措施進行調整。4月15日起,每日7-10時、15-20時,對延安、滬閔等高架道路禁止懸掛外省市號牌小客車、未載客的出租小客車及實習期駕駛人駕駛的小客車通行(周六、周日、國定假日除外)。2018上海限行最新規定(時間+區域范圍):2018上海外牌限行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7:00--10:00;下午:15:00--20:00;(周六,周日,國家法定節假日不限行)上海外牌,臨牌限行路段范圍:(一)延安高架路(S20以東段);(二)南北高架路(呼瑪路至魯班立交段);(三)逸仙高架路(全線);(四)滬閔高架路(全線);(五)中環路(全線);(六)華夏高架路(全線);(七)羅山高架路(全線);(八)度假區高架路(中環路至秀浦路段);(九)內環高架路(除內圈中山北二路入口至錦繡路出口、外圈錦繡路入口至黃興路出口以外的路段);(十)南浦大橋;(十一)盧浦大橋;(十二)延安東路隧道。【上海限行違法處理】違反上海高架限行時間規定將處以200元罰款,記3分上海高架限行時間限行范圍擴大。新增羅山高架路(全線)、逸仙高架路(全線)、度假區高架路(中環路-秀浦路)、南浦大橋、延安東路隧道,南北高架北段從中環延伸至呼瑪路均被納入
外地車牌上海長期停留沒有限制 外地車上海行駛的限制: 禁止外省市號牌7:30—9:30和16:30—18:30(除周六、日及國定假日外)在市內高架道路通行。 (含延安路高架、南北高架路、盧浦大橋、內環高架路 、中環高架路 、華夏高架路 ) 沒有其他的限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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