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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代表及職務,人大代表的職責是什么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2-08 05:04:39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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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大代表的職責是什么

01 人大代表的基本職責包括: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代表職權;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出席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協助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參加人大和代表小組組織的各種學習;密切聯系人民群眾;努力做好本職工作,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發揮模范帶頭作用等。 人大代表的基本職責: 1、人大代表應當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代表職權,積極履行代表義務,充分發揮代表作用。 2、人大代表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努力實踐“三個代表”,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3、人大代表要按時出席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自覺遵守大會紀律,依法認真行使大會期間的各項職權,審議各項工作報告并發表意見,積極提出議案及建議、批評和意見,努力做好大會期間的工作。 4、人大代表應當積極參加閉會期間人大組織的會議、視察、執法檢查、調研、評議等活動,參加代表小組組織的活動,提出議案及建議、批評和意見,協助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5、人大代表應當按要求參加人大和代表小組組織的各種學習,努力提高自身素質。 6、人大代表要密切聯系人民群眾,經常走訪聯系選民,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 7、人大代表要密切與選舉單位的聯系,積極參加原選舉單位組織的各項代表活動,經常回原選舉單位聽取意見、報告執行代表職務的情況,自覺接受監督。 8、人大代表應當努力做好本職工作,取得優異成績,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發揮模范帶頭作用。

人大代表的職責是什么

2,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規定2015修訂

第一條 為了做好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等相關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代表依法享有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對本市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權利。第三條 研究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并負責答復,是本市有關機關、組織的法定職責。本市有關機關、組織應當自覺接受國家權力機關監督、尊重人民主體地位,認真聽取代表對工作的意見、積極回應代表和人民群眾的關切,支持代表執行職務。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的督促、檢查。市和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應當為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提供服務保障。第四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聯名提出。聯名提出的,領銜代表應當使參加聯名的代表了解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參加聯名的代表應當確認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能夠真實表達自己的意愿。第五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也可以在閉會期間提出。第六條 代表應當通過視察、專題調研、聯系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等活動,圍繞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一事一議,注重反映實際情況和問題,有具體意見和建議。第七條 代表通過“上海市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網上辦理系統”提交建議、批評和意見,也可以通過書面形式提交。第八條 下列情形不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  (一)不屬于本市有關機關、組織職權范圍的;  (二)涉及解決代表本人及其親屬等個人問題或者本單位等個別問題的;  (三)涉及具體司法案件的;  (四)代轉信件或者有關材料的;  (五)屬于學術探討、產品推介的;  (六)沒有實際內容的;  (七)其他不應當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的。  對屬于上述情形的,市人民代表大會秘書處(以下簡稱大會秘書處)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向代表說明情況后,可以退回代表或者作代表來信處理。第九條 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及其辦理情況涉及國家秘密的,有關機關、組織和代表應當依法做好保密工作。第十條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要求撤回所提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可以向大會秘書處書面提出;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要求撤回所提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書面提出。  代表聯名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經代表一致要求可以撤回。第十一條 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由大會秘書處負責受理和交辦;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負責受理,并在收到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交辦。  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大會秘書處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通過“上海市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網上辦理系統”交辦。  代表對本市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分別交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辦理。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對行政機關辦理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進行分辦協調。  代表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或者工作機構負責辦理。  代表對本市其他機關、組織的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交本市有關機關、組織負責辦理。第十二條 負責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承辦單位包括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區、縣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其他具有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職責的有關機關、組織。  代表可以對承辦單位的確定提出建議。交辦或者分辦時應當對代表的建議予以研究。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規定2015修訂

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做好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堅持“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方針和德才兼備的標準,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照法律程序辦事。第三條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設立人事工作委員會。人事工作委員會在市人大常委會領導下負責有關任免事項的初步審議工作。第二章 任免范圍第四條 本市國家權力機關中的下列人員由市人大常委會任免:  (一)在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因為健康情況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時候,根據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提名,在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中推選一人代理主任的職務,直至主任恢復健康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主任為止。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提名,任免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  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必須在市人大代表中提名。  (三)根據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提名,通過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任免市人大常委會人事工作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委員。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必須在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提名;人事工作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必須在市人大代表中提名。  (四)根據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第五條 本市國家行政機關中的下列人員由市人大常委會任免:  (一)在市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根據市長或者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提名,從副市長中決定代理市長。  (二)根據市長的提名,決定任免個別副市長,決定任免屬于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秘書長、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局長,報國務院備案。第六條 本市國家審判機關中的下列人員由市人大常委會任免:  (一)在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根據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或者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提名,從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中決定代理院長。  (二)根據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任免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  (三)根據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的提名,任免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  (四)根據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的提名,任免上海海事法院院長;根據上海海事法院院長的提名,任免上海海事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第七條 本市國家檢察機關中的下列人員由市人大常委會任免:  (一)在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根據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提名,從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中決定代理檢察長,并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二)根據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決定任免市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任免市人民檢察院分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任免由市人大常委會批準設立的各工礦區、農場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三)根據本市各區、縣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結果及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批準任免本市各區、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八條 凡應由市人大常委會任免的本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提名人應在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二十天以前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書面任免案,同時報送被任命人員的基本情況、簡歷、提名理由及其需要說明的書面材料。第九條 人事工作委員會對市人民政府、法院、檢察院提出的任免案應進行初步審議,提出審議報告。  人事工作委員會在審議過程中,應聽取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及有關方面的意見,可以要求提名人或有關部門對被任命人員的情況作補充介紹。第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根據人事工作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將任免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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