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發現有影響建設工程質量的問題或者安全事故隱患時,責令改正或者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停施工;
(四)法律、法規規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六條 在審批施工許可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開工前需要落實的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控制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第五十七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報送備案的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檢測等合同進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備案合同總量的十分之一。發現合同約定內容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及時要求合同當事人予以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十八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用試樣盲樣檢測的方式實施監督檢測。涉及建設工程結構安全的監督檢測,檢測比例應當符合本市有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標準。
對建設工程實體的監督檢測,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不得委托對該工程實體已實施過檢測的檢測單位。
監督檢測的費用由同級財政撥付,不得另行收取。
第五十九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記載建設活動各參與單位和注冊執業人員的信用信息。相關信息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即時向社會公布。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誠信獎勵和失信懲戒的原則實行分類管理,并在資質管理、行政許可、招標投標、工程保險、表彰評優等方面對守信的建設活動各參與單位和注冊執業人員給予激勵,對失信的單位和人員給予懲處。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進行風險評估或者未明確控制風險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對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單獨列支相關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對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建立專項資金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應籌集專項資金一倍的罰款。
(四)違反第二十條規定,未按照規定鑲刻建筑銘牌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對審查機構的認定。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設計單位的設計文件不符合相關要求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施工單位更換的人員不符合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施工。
(二)違反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項目負責人現場監督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輸入信息或者未進行信息登記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施工單位或者勞務分包單位未按照規定對首次上崗的施工作業人員安排實習操作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施工。
(五)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委托專業監測單位實施監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