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注(滿足以下任一條件,可以無職稱):
① 近連續3年在上海市繳納城鎮社會保險基數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連續3年計稅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業中級技術、技能或管理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術管理和關鍵崗位人員可不受專業技術職務或職業資格等級的限制。沒有職稱,按2倍以上(不含2倍)準備相關材料。
② 按個人在上海市直接投資(或投資份額)計算,最近連續三個納稅年度內累計繳納總額及每年最低繳納額達到上海市規定標準(100萬)的,或者連續3年聘用上海市員工人數(100人)達到規定標準的,相關投資和創業人才可不受專業技術職務或職業資格等級的限制。
4、創業落戶
在上海,以自己的名義入股一家創業公司,且持股比例不低于10%,2年后就能申請落戶。但這存在很多不確定的因素,落戶資格的效力以及后續發展也有待觀察。
5、投靠類落戶
(1)夫妻投靠
(一)外省市人員(指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無業人員,下同)與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戶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記常住戶口滿10年)依法辦理 婚姻登記滿10年、年滿35周歲,可準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二)外省市少數民族及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與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戶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記常住戶口滿7年)依法 辦理婚姻登記滿7年,可準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三)外省市人員與本市殘疾居民依法 辦理婚姻登記滿5年,可準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2)子女投靠
(一)外省市人員與本市常住戶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記常住戶口滿5年)依法辦理婚姻登記后,符合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歲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讀學生,下同),已隨外省市父(母)辦理出生登記,現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戶口的,可準予在父(母)戶口所在地(家庭戶,且不因投靠落戶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于市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下同)落戶。
(二)原由本市經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現已被批準回滬落戶的人員,其生育的子女從未就業、未婚未育、實際生活基礎長期在本市、年齡不超過25周歲的,可準予在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
(三)經市教委批準已在本市落戶的高校畢業生,其符合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滬居住生活的,可準予在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
(四)本市常住戶口居民收養外省市小孩,經審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依法辦理《收養登記證》后隨父(母)在滬共同居住生活滿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準予在養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
(3)老人投靠
(一)經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戶口人員,現已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并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要求回滬投靠子女的,可準予其在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如系未生育或未領養過子女,本市親屬(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準予其在本市親屬戶口所在地落戶。
(二)原本市常住戶口人員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現已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夫妻雙方須同時符合規定年齡),并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要求返滬投靠本市子女的,可準予其在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上海落戶新的政策當中包括一項積分落戶政策,也就是在積到一定的分數的情況下是可以在上海落戶的。
9. 上海人才引進落戶 條件
1、上海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學士以上學位,年齡35歲以下的人員。
2、上海市高新技術企業急需且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
3、獲得博士學位的專業技術人員。
4、本縣緊缺、急需,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
5、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員
6、當年度上海市專業人才開發目錄中列舉的緊缺人才。
落戶材料:
(注:凡符合第1款規定申請調滬的已婚人員,必須夫妻雙方均符合該款規定,辦理調動時其子女可隨遷進滬;按第2、3、4、5款規定申請進滬的已婚人員,辦理調動時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隨調、隨遷進滬。)上海人才引進申報材料:
1、引進單位的申請函、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登記執照、驗資報告、法人登記代碼證,事業單位引進應由主管局出具申請函(一式四份)。
2、《引進人才登記表》。
3、引進人員的學歷(學位)證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
4、引進人員與引進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
5、戶口遷入地同意遷入的證明。
6、引進人員及隨遷(隨調)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戶籍復印件。
7、引進人員及隨調人員原所在單位人事主管部門出具同意調出的商調函(西部地區需由地級人事部門發函)。
8、體檢表、結婚證書、未婚證明、獨生子女證等其他需要申報的相關材料上海市關于人才引進應該如何申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