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把高空拋物改為行為罪,今后只要實施了高空拋物就會認為有罪,而不一定非要造成危害才追究責任。對于高空拋物的法律問題,早有兩點建議,這讓我們想起發生在重慶的全國高空拋物第一案,一是,不僅應追究民事賠償責任,而且應追究刑事責任,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懲處;另一方面,把高空拋物作為行為罪而不是結果罪,只要實施了高空拋物,就立即追究責任。
1、高空拋物怎么懲治?
前兩天,家住重慶市渝北花朝小區底樓的何女士在窗臺下收拾雜物時,突然感到自己的衣服被什么東西重重砸了一下,回頭一看,驚出一身冷汗,一把明晃晃的菜刀擦著她的肩膀墜落到地面。入住3年多來,經常有樓上住戶將一些雜物扔出來,最恐怖的就是這“天降菜刀”,而且還不是第一次,(5月9日重慶廣電)“天降菜刀”,這確實夠嚇人的。
這讓我們想起發生在重慶的全國高空拋物第一案:2000年5月11日,一個從樓上扔下來的煙灰缸,把郝躍頭部砸傷;而法院在一片爭議聲中判決樓上22家住戶各賠償郝躍8100余元,共17萬多,不過這一次和“天降煙灰缸”不同,僥幸沒有砸到人。大家都感到慶幸,覺得原來是虛驚一場,似乎也就到此為止了,我倒覺得,對于“天降菜刀”,盡管沒有砸到人,似乎也不能畫上句號。
因為沒有砸到人固然是好事,但對于讓菜刀隨便“飛”落樓下的責任人,難道不需要進行教育,甚至處罰?一是,他們難道沒有預估到菜刀落到樓下可能產生的巨大危險?明知有危險卻這么做,難道不需要一定的懲罰?二是,如果連起碼的教育都沒有,誰能保證他們今后不再亂放菜刀?如果他們就是我行我素,下一次真的發生傷人事故,豈不是危害社會?但現在如果就要處罰“天降菜刀”的責任人,也似乎沒有法律依據,
無論是依據《民法通則》還是《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都是在高空拋物發生傷害或財產損失的后果后才追究責任,沒有產生后果是不會追究責任的。由此想到一個問題,治理“高空拋物”這個“懸在城市上空的炸彈”,不僅需要事后的追究和懲罰,更需要事前的預防和預警,其中需要做的一點,就是不一定等高考拋物產生嚴重后果后才追究責任,而是只要高空拋物發生,哪怕沒有產生破壞性的后果,也應該進行處罰,以警示公眾不敢進行如此危險的動作,從源頭上降低事故發生的概率。
對于高空拋物的法律問題,早有兩點建議:一是,不僅應追究民事賠償責任,而且應追究刑事責任,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懲處;另一方面,把高空拋物作為行為罪而不是結果罪,只要實施了高空拋物,就立即追究責任,行為罪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既遂標準的犯罪。行為罪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而是以行為的完成為標志,
結果罪是指不僅要實施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如果把高空拋物改為行為罪,今后只要實施了高空拋物就會認為有罪,而不一定非要造成危害才追究責任,這有點像公交車超載。過去我們理解,公交車超載,只有發生事故才會被懲處,似乎是一種結果罪,現在刑法修正案9決定了“超載入刑”:就是說,哪怕沒有發生事故,只要超載了,就會受到法律的處罰。
應該看到,對于高空拋物需要從嚴治理,只要是可以直接墜落的東西都不能“拋下”,從已經發生的案例看,一個從天而落的蘋果也讓被砸的小女孩昏迷不醒;高樓上丟下的煙盒也會讓路人流血不止。根據計算,一枚30g重的雞蛋從高處落下足以砸死人!當然,我們說把高空拋物界定為行為罪,并不是說只要一“拋”就犯罪,當沒有造成嚴重后果時,可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治安處罰,并不是都要追究刑事責任,
2、莒縣交警啟用無人機“空中執勤”,高空抓拍違章,你怎么看?
交警使用無人機是依靠于無人機技術的大力發展之下而進行的,國內最早由深圳提出,過大的交通壓力嚴重阻礙交警部門執法,于是無人機中隊出現了,高機動行,便捷等等是傳統交通工具無法比擬的優勢,據深圳之后武漢等地也使用無人機對違規駕車進行拍照。大部分車主其實都是遵章行駛的,但也有不少部分違章行駛,給其他車主或者交通帶來了惡劣的影響,包括占用緊急車道,我就曾經見過發生事故時救護車和交警被私家車占用應急車道導致過去不而致使發生事故的車主延誤救援時間導致身亡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