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附圖的要求進行建設,不得無證或者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附圖所確定的內容建設。
設計單位或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及其附件、附圖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和設計審查意見設計。
施工單位或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附圖施工。不得承接無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附圖的建設工程。
確需變更、調整已審定的各項內容的,必須報請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四十七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方案設計或初步設計審查意見書后六個月內未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期滿又未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延期的(延長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其審查意見書及其他批準文件自行失效(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一年內(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六個月內)未開工的,應辦理延期手續,延長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臨時的不得超過三個月)。逾期仍未開工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臨時)及其他規劃批準文件自行失效(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自行失效后,按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另行確定建設單位或個人。
第五章 市政和管線工程規劃管理
第四十八條 市政和管線工程規劃管理的主要內容是確定市政、管線工程及其附屬工程路徑紅線或選址,工程定線,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實施竣工規劃驗收。
建設單位或個人修建下列市政、管線工程及其附屬工程,施工前必須取得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附圖:
(一)給排水、熱力、液體燃料、燃氣、空氣和固體等運送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二)電力、電信、有線電視、道路照明設施、電車、交通指揮信號等線路及微波通道及其附屬設施;
(三)鐵路、道路、公路、廣場、梯道、橋梁、隧道、涵洞、地下通道、纜車、擋土墻、架空索道和軌道交通;
(四)地下人防工程;
(五)其他市政、管線工程。
修建、架(埋)設臨時市政、管線工程的,應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四十九條 市政、管線工程的規劃管理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或個人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劃路徑紅線或提出選址申請。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二十五個法定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核劃路徑紅線或發出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及其附件、附圖;
(二)建設單位或個人根據路徑紅線或選址意見通知書要求,委托取得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在六個月內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市政、管線設計方案或初步設計圖說,如涉及鐵路、河道、道路、綠化、環保、消防及其他主要設施時,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協調;
(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市政、管線設計方案或初步設計圖說之日起,在二十五個法定工作日內發給審查意見書。其中對涉及征地的市政、管線工程須先按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四)市政、管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申領和規劃驗收按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五十條 成片建設地區的市政管網工程,應由建設單位委托取得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作出市政、管網綜合設計方案,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辦理單項市政、管線建設審批手續。
第五十一條 新建、改建道路、橋梁、隧道、地下通道等設施時,在取得路徑紅線前,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通知有關管線部門提出擬建計劃、提交有關資料,并進行綜合安排。
第五十二條 市政、管線工程放線后,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定線不得施工。
第五十三條 需要變更批準的市政、管線工程設計圖說的,應報請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五十四條 市政、管線工程開工期限,按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執行。特殊情況下的延期,必須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審批權限報請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十五條 穿越城市規劃區的公路,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規劃的要求實施道路紅線控制。
第六章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