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公司工資要比事業單位編外的高不少,還是先多入袋為安。一是事業單位編外是個臨時工,不可能轉正的,年終獎林林總總加起來能拿到8萬,還是事業單位,這應該是東南沿海經濟發達地區的機關事業單位吧,尤其是過去一些編外輔助人員,都是找關系、走后門的方式進入一些機關事業單位,現在能夠轉為政府財政負擔也算是有所保障了。
1、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年終近8萬,編外沒有,合法嗎?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年終的時候在編職工精神文明獎1.6萬左右,第十三個月工資1萬,今年還要發年終考核獎每人根據職級職稱不同5萬起,編外合同職工只有900塊錢的過年費,這樣合理合法嗎?正式職工發什么都是合理的,一條“在編在崗”要求,擋死了編外合同人員的所有念想。年終獎林林總總加起來能拿到8萬,還是事業單位,這應該是東南沿海經濟發達地區的機關事業單位吧,
第十三個月工資1萬這條有誤吧,第十三個月只是基本工資,處級干部也拿不到這么高啊。精神文明獎是機關事業單位現在少數能發的獎金之一,一兩萬屬于正常,這一項獎勵,根據單位實際情況而定,數額、發放范圍,都沒有統一要求,可以是所有人平均發放,也可以是按職級、職稱級別發放;可以是所有人都發,也可以是正式職工發放,還可能是部分管理人員或者相關人員發放。
至于考核獎勵,不知道是以什么名義發放的,公務員和事業人員允許發放年終獎,不過各地發放的名義不僅相同,發放的數額也不一樣。年終獎的發放是地方政府的事,獎金來源也是地方政府統籌,根據地方財力的盈余狀況,自行決定是否發放、發放范圍、發放數額,甚至是發放的名頭,這項獎勵發放的范圍,一般也是針對正式職工的,要求“在編在崗”,編外合同人員顯然是領不到的。
某地正式職工每年獎勵數額6萬以上,某年突然合同工能拿到5000元錢,大家奔走相告,雖然數額差得大,但總算有了希望,道理是一樣的,既然是地方政府作主,發與不發,發多少,都是合理的,沒有規定正式職工發多少,合同人員必須“同工同酬”,即使是因此申請勞動仲裁,也換不來什么好的結果,說不定還因此丟了飯碗。一方面勞動仲裁部門就屬于地方政府勞動部門管理,另一方面也是因為除了《勞動法》同工同酬的籠統規定外,找不到相關的法律依據和實施細則,
2、在事業單位編外,一個月兩千多,有必要去七千多一個月的公司嗎?
可以去七千多一個月的公司。理由如下:一是事業單位編外是個臨時工,不可能轉正的,要想成為事業單位編內人員,必須參加公開考試。而在公司也同樣可以參加事業編公開考試,二是公司工資要比事業單位編外的高不少,還是先多入袋為安。三是你進入公司后,認為這公司有利于你的發展,領導也器重你,你留在公司也是不錯的,希望我的答復能對你有所幫助。
3、事業單位編外人員待遇標準怎么樣?
您好,梅州華圖為您解答事業單位編外人員是一個很大的群體,一般來講數量能跟在編人員差不多,他們活躍在警務輔助人員、機關辦事人員崗位上。他們的待遇由財政負擔,也是吃財政飯的,不過他們的工資待遇比較低,一般也就是兩三千元,很多事業單位的編外人員期盼著漲工資。確實,他們未來肯定會漲工資的,但是具體增長的水平,還要看編外人員的工資制度優化程度如何,
事業單位編外人員的設置,一般是屬于政府購買服務的輔助人員。在外人看起來,他們可能干得跟在編人員工作是一致的活,而實際上,他們只是在編人員的輔助工作者。比如行政執法中,只能有在編人員才能取得行政執法證,必須有在編人員牽頭辦案,像輔警是沒有獨立辦案權力的,正如他們的名稱叫做警務輔助人員。機關事業單位對于編制內崗位的錄取條件和編制外的錄取條件相差很大,
而且最重要的是國家在招聘人員的時候設置了相應的崗位待遇條件,采取了自主報名、公開招考的方式。大家可以發現,在編人員和編外人員兩類崗位的設置是絕對不同的,不同的崗位自然會對應著不同的待遇,當然,相應的待遇水平是相差非常大的,比如編外人員一年的總用工成本可能只有4~5萬元,這可能還包含了社保公積金的所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