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中早有規定,即“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綜上來除了執行組的人,包括死刑犯近親屬、受害者近親屬在內的任何人都是不能“見證”執行過程的,這是司法層面的硬性要求,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鑒于死刑是由最高法負責復核的,所以最高法負責執行命令的公布,執行一級的法院在收到死刑執行命令后的7天內負責執行,但具體時間、具體地點是不會公布的,更不會出現公開執行的情況。
1、死刑犯在執行死刑時,為什么非常的順從?
我曾和一個死刑犯相處過6個多月。他是寧夏吳忠人,因搶劫出租車并殺害司機而判了死刑,開始時他不大愿意和籠子裡的人交流,非常的暴戾。我開始慢慢和他接觸,和他交朋友,開導他并給他加餐,他敞開心扉和我談了他的想法,他最想的就是和他的家人見一面,但看守所出於某種制度上的規定沒有聯係他家人。他也渴望有律師(不是法律援助律師)幫他上訴,但他沒有錢,所以他很沮喪,
我就和我的律師提起,我的律師告訴我這個是沒有可能成功的。我常常安慰他,他的性格從以前的暴戾逐漸變成了溫順了,臉上多了很多的笑容,一天他突然把他寫的日記交給我,并說他有個小女朋友在金華服刑叫我以後一定要去幫他看她。第二天早上六點多獄警叫他,他走到監室門口時向我鞠了一躬,然後和籠子的人說他走了,我們知道他是去上路了。
2、死刑犯注射執行死刑,受害家屬可以要求觀看嗎?
受害者家屬觀看注射死刑確實有一種“正義得到伸張”、“大仇得報”的感覺,但從法律法規的角度講,無論是槍決還是注射死刑,受害者家屬是萬萬不會被允許現場觀看的,死刑是一種極刑,根據2009年6月份的數據,實質上廢除死刑的國家占70%,保留死刑的國家和地區約有58個,我國就是其中之一。上了年紀的人可能都有印象,在六七十年代,不少死刑犯臨刑現場都是公開的,允許部分群眾現場觀看,那個時候由武警負責押解和槍決,震懾作用非常大,
那個時候不僅臨刑現場是公開的,執行前往往還有游街、示眾的過程,這種現象一直持續到1979年左右,1979年之后就很少見到了。1979年-1997年之間,雖然仍使用槍決作為臨刑手段,但臨行現場幾乎不公開了,比如1984年最高法、司法部、公安部等5部委明確要求“執行死刑不準游街示眾”,1988年更是下發《關于堅決制止將已決犯、未決犯游街示眾的通知》,明確游街示眾的做法是違法的,必須堅決制止,
其實《刑事訴訟法》中早有規定,即“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鑒于死刑是由最高法負責復核的,所以最高法負責執行命令的公布,執行一級的法院在收到死刑執行命令后的7天內負責執行,但具體時間、具體地點是不會公布的,更不會出現公開執行的情況,死刑執行組的人員有嚴格的界定,包括執行一級法院的工作人員、同級人民檢察院的派員、法警或武警、法醫等,他們各司其職,有的負責統籌指揮、有的負責臨場監督、有的負責具體執行、有的負責確認死亡。
除了執行組的人員以外,包括受害者家屬、死刑犯家屬等在內的任何近親屬或群眾都是不被允許出現在臨刑現場的,執行死刑的過程雖然會被錄像錄音記錄下來,但僅會作為檔案的一部分被保存下來,絕對不會向社會以任何形式公開,有人可能會擔心“不公開如何保證沒有暗箱操作”?其實大可不必有這種擔心,首先,同級檢察機關會派員監督全部過程,再者,執行前會通過各種形式“驗明正身”,比如詢問被執行人的名字、年齡、罪行、家庭住址等等,還會與案卷中的照片做詳細的比對。
執行程序啟動到遺體火化的全過程都會形成筆錄、影音資料,并逐級上報到上級法院,一直上報到最高人民法院為止,程序嚴謹而縝密,沒有任何暗箱操作的空間,從1997年開始,我國“建議有條件的地區引入注射死刑”,從那時候起,槍決和注射死刑并行,少數地區注射死刑已經完全取代了槍決。如果說槍決是在空曠的刑場進行的,尚有條件允許受害者家屬等群眾進行現場觀看,那么注射死刑根本就不具備允許閑雜人員進行觀看的客觀條件,因為注射死刑或者是在封閉的藥物注射室內進行,或者是在狹小的注射車內進行,空間都十分有限,況且衛生條件要求極為苛刻,除了能容得下執行組的成員,沒有更多的空間供他人落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