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天下一区二区三区,少妇精品久久久一区二区三区,中文字幕日韩高清,91精品国产91久久久久久最新毛片

首頁 > 天津 > 南開區 > 天津市供暖維修細則,關于供熱設施的保修期限從什么時候開始算有沒有相關法律文件

天津市供暖維修細則,關于供熱設施的保修期限從什么時候開始算有沒有相關法律文件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1-30 14:38:59 編輯:天津生活 手機版

1,關于供熱設施的保修期限從什么時候開始算有沒有相關法律文件

供熱設施屬于房屋建筑工程,根據《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而供熱設施的最低保修期為2個供暖日。《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七條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一) 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 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四) 電氣系統、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五) 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第八條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擴展資料《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第二十一條 因供熱單位責任造成用熱戶室內溫度未達到本條例規定的最低溫度或者合同約定溫度的,供熱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雙方約定退還相應的供熱采暖費。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第二十三條 供熱單位應當保證正常、穩定、連續按照規定供熱,在供熱期間實行24小時不間斷服務,加強巡視檢查,發現問題或者接到投訴,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拖延,不得擅自停熱。向供熱單位供應水、電、燃氣、燃油、煤炭或者熱能的單位,應當保障供應,不得擅自中斷。供熱單位因設備發生故障等原因確需暫停供熱的,應當向供熱辦公室報告,及時告知用熱戶,并采取補救措施。因供熱單位原因連續停熱超過24小時的,供熱單位應當按日退還相應的供熱采暖費。第二十四條 供熱單位應當定期對供熱設施進行檢查、維修,保證供熱安全運行。供熱單位應當制定事故搶修與應急處理預案。供熱單位應當向社會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辦事程序,公開收費標準、報修電話,為用熱戶提供方便,及時處理用熱戶反映的供熱問題。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

關于供熱設施的保修期限從什么時候開始算有沒有相關法律文件

2,天津市供熱采暖收費管理辦法

對于天津市供熱采暖費退還管理規定(新)的內容。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保障供熱用熱雙方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與集中供熱相關的供熱單位、建設單位和用熱戶均適用本規定。第三條在供熱期內,居民用熱戶安裝供熱設施的臥室和起居室(廳)溫度應當不低于18攝氏度,其他部位溫度應當滿足設計規范標準要求,具體標準由供熱用熱雙方在供用熱合同中約定。非居民住宅用熱戶的室內溫度標準,由供熱用熱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在供用熱合同中約定。第四條用熱戶室內溫度不達標,應要求供熱單位對室內溫度進行測量。室內溫度的測量按照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頒布的室內溫度測量管理辦法進行。第五條在供熱期內,經測量,用熱戶室內溫度低于規定最低溫度或合同約定溫度,超過24小時仍未解決的,供熱單位應退還用熱戶相應部位、相應天數、相應比例的供熱采暖費。不足24小時部分不計算天數。(一)低于標準溫度2℃(含2℃)以內的,退還比例為10%;低于標準溫度2℃(不含2℃)-6℃(含6℃)之間的,退還比例為50%;低于標準溫度超過6℃的,退還比例為100%。(二)經測量溫度不達標,在測溫后24小時內溫度達到標準的,不做退費處理。如此現象連續出現,則整個時間段內,供熱單位也應按上述標準退還供熱采暖費。(三)供熱單位有不提供測溫服務、不提供測溫儀表檢定證書、不在測溫記錄單上簽字、不給用熱戶留測溫記錄單等行為的,均視為檢測溫度不達標,供熱單位應按100%比例退還用熱戶供熱采暖費。第六條用熱戶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室內溫度達不到標準的,由其自行承擔責任,造成其他用熱戶溫度也達不到標準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一)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者室內供熱設施的;(二)遮擋散熱器影響供熱效果的;(三)排放和取用供熱系統內熱水的;(四)擅自安裝其他設施影響供熱效果的。第七條新建房屋供熱設施在保修期內的,本規定所列供熱單位責任由建設單位承擔。第八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天津市供熱采暖收費管理辦法

3,天津暖氣一戶一循環規定

法律分析:為了貫徹落實《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規范集中供熱暫停和恢復供熱行為,保障供熱用熱雙方合法權益,印發《天津市集中供熱暫停和恢復用熱管理辦法》。暫停和恢復用熱期限最短為一個供熱期,實施范圍包括供用熱合同約定的全部區域。在供熱設施保修期內的房屋不得辦理暫停供熱。法律依據:《天津市集中供熱暫停和恢復用熱管理辦法》第三條 用熱戶有暫停或恢復用熱需求的,應在當年9月30日前向供熱單位提出申請。暫停和恢復用熱期限最短為一個供熱期,實施范圍包括供用熱合同約定的全部區域。在供熱設施保修期內的房屋不得辦理暫停供熱。第四條 暫停或恢復用熱申請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并應當出具房屋權屬證明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委托他人辦理的,應提供用熱戶本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申請單由供熱單位提供,一式兩份,供熱用熱雙方各持一份。第五條 對于暫停用熱不影響其他用熱戶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熱設施安全運行的,供熱單位應當為提出暫停用熱申請的用戶辦理相關手續。由供熱用熱雙方簽訂停熱協議書,明確約定停熱時間、停熱處理方式、協議期滿延期等內容,并由用熱戶繳納停熱期間的熱能損耗補償費。第六條 暫停用熱期間,每個供熱期熱能損耗補償費收取標準為以面積計費方式計算的供熱采暖費的20%,非居民用熱戶從2010-2011供熱期開始收取,居民用熱戶從2011-2012供熱期開始收取。恢復供熱前,用熱戶如有欠費應予以補齊。暫停供熱期間,房屋產權發生變更的,新、老用熱戶需同時到供熱單位辦理變更手續,如有欠費應予以補齊。供熱單位在收取熱能損耗補償費時,應開具財稅部門統一印制的采暖收費專用票據。第七條 供熱單位同意用熱戶申請后,用熱戶應自行清理供熱設施周邊障礙物,由供熱單位對供熱系統采取暫停和恢復用熱措施。第八條 停熱處理方式宜采取以下方式:對于串聯供熱系統,由供熱單位采取拆除暖氣片的方法;對于單戶分環系統,供熱單位宜采取截斷供回水管的方法,并將系統內水放凈。供熱用熱雙方對停熱處理方式另有約定的,應在停熱協議書中約定產生問題的解決方式。

天津暖氣一戶一循環規定

4,天津市集中供熱管理規定2004修訂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推動本市集中供熱事業的發展,保障安全、可靠、穩定供熱,促進經濟發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集中供熱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供熱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市政府供熱辦公室對各區、縣、局的供熱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對供熱單位實行行業管理。第四條 凡新建住宅、公共建筑都應具備供熱條件。  本市建成區內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應按統一規劃和市政府的有關規定,逐步改用清潔能源或拆除并入集中供熱管網。第五條 集中供熱要貫徹遠近結合、因地制宜、廣開熱源、合理布局和新建不欠賬、逐年還舊帳的建設原則,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統籌安排,有計劃、有步驟地分期實施。第二章 供熱規劃與建設管理第六條 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國民經濟及社會發展計劃的要求,由市政府供熱辦公室會同規劃、環保等有關部門,編制本市集中供熱規劃、區域集中供熱規劃以及年度供熱建設項目計劃,經市建委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第七條 根據區域供熱規劃,有關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用地時應預留熱源、換熱站等建設用地。第八條 凡新區開發建設和舊區改造必須同時配套建設集中供熱設施。建設單位應在取得規劃許可證前將供熱方案報市政府供熱辦公室備案。建設單位應保證集中供熱設施與房屋建設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第九條 利用現有熱源(包括工廠等單位的熱源)供熱的新建住宅工程,建設單位應與熱源單位簽訂供熱協議書,并將供熱協議書報市政府供熱辦公室備案。第十條 在舊區改造時,應根據區域供熱規劃,按照以新帶舊、就近成片的原則,對新建住宅和原有住宅統一建設和實施集中供熱。各用熱建設單位應根據供熱單位提供的參數進行外網和室內設計。第十一條 集中供熱的建設資金,采取國家、單位和個人多種渠道解決的方式:  (一)新建住宅配套建設供熱設施  1.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由開發建設單位投資配套建設供熱設施;  2.超前建設熱源,可以采取貸款建設、集資還貸的方式籌措建設資金。  (二)舊區住宅補建供熱設施  1.舊區住宅補建供熱設施的,室內設施初裝費全部由受益住戶負擔,熱源建設費和外管網建設費按市統一的規定執行;  2.在城市建設資金、房改提租資金、環保收費等資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費用,用于原有住宅補建供熱設施的補助性投資;  3.為加快原有住宅補建供熱設施的速度,可以采取引進外資、合資、向社會募集資金或成立股份制有限責任公司等方式,籌集建設資金;  4.對繳納建設費確有困難的單位和居民,可暫緩安裝,但不得影響供熱系統在其住宅中穿越供熱管道(含施工)。第十二條 集中供熱建設資金的籌集由市政府供熱辦公室統一組織實施。其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向用熱單位和居民住戶籌集供熱工程費。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標方式確定供熱工程的設計單位、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的安裝單位和監理單位,并在招標活動結束后7日內將中標結果向市政府供熱辦公室備案。第十四條 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凡使用集中供熱設施的,應當設計、安裝具有分戶計量及室溫調控功能的采暖系統,并按用熱量分戶計量收費;現有住宅也應按照分戶計量、室溫可控的要求逐步改造。第十五條 集中供熱工程建設所需的設備、管材、散熱器等,應采用先進的技術設備和高新材料以及功率大、效率高、耗能低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合格產品。第十六條 集中供熱工程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范及本市的有關規定,確保工程質量。各建設單位必須接受市和區、縣供熱辦公室及質監部門的監督檢查。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移交給接管單位。第三章 供熱設施管理第十七條 各供熱單位應遵照供熱設施、設備維修管理的技術規定和質量標準,按期進行大、中、小修,使供熱設備處于完好狀態。對關鍵設備和易損零配件,要保持一定的備用量,以確保穩定供熱。第十八條 各供熱單位應在集中供熱設施所在地設置明顯的統一標志。第十九條 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工程,因工程需要必須遷移供熱設施的,由供熱單位與工程建設單位雙方簽訂遷移協議,由供熱單位安排施工,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相應的費用。

5,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的條例

(2010年2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發展本市供熱事業,規范供熱用熱行為,維護用熱戶和供熱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供熱規劃、建設、經營、管理活動和用熱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是本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供熱用熱實行統一規劃和監督管理。市供熱辦公室負責本市供熱用熱的指導、協調和具體管理工作,分配調配熱源熱量,依法監管供熱市場。區、縣人民政府及其供熱辦公室按照供熱管理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供熱用熱管理工作。發展改革、規劃、國土房管、環境保護、經濟和信息化、水務、財政、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與供熱相關的管理工作。第四條 新建房屋應當按照供熱專項規劃同時配套建設供熱設施。既有房屋無供熱設施的,應當按照供熱規劃和計劃實施補建。第五條 本市鼓勵和扶持供熱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供熱用熱節能環保技術,加強供熱信息化建設,推進供熱計量,提高供熱科學技術和管理水平。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鼓勵建設低能耗、低污染的供熱項目,嚴格控制新建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熱項目,對在供熱節能減排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第七條 供熱單位應當實行標準化管理,規范化服務,提高供熱質量和服務水平。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八條 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供熱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后實施。編制供熱專項規劃,應當優先發展熱電聯產和利用清潔能源、可再生能源供熱。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補建專項供熱工程以及其他建設項目涉及供熱工程的,應當符合供熱專項規劃的要求。市和區、縣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在進行項目審查時,應當書面征求市供熱辦公室的意見。第十條 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用地時,應當保證熱源廠、換熱站、中繼泵站和管線的建設用地。第十一條 市供熱辦公室根據供熱專項規劃,統籌安排熱源熱量分配和管網布局。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向市供熱辦公室提出用熱申請,市供熱辦公室根據供熱專項規劃確定供熱方案,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供熱方案進行建設。市供熱辦公室可以委托區、縣供熱辦公室受理用熱申請,確定供熱方案。第十三條 新建住宅的供熱設施應當符合國家現行住宅設計規范溫度要求,并按照分戶計量進行建設。既有住宅不符合國家現行住宅設計規范溫度要求的,應當逐步進行建筑節能改造和供熱系統改造,并按照計劃逐步實行供熱計量收費;供熱單位和用熱戶應當予以配合。第十四條 新建房屋供熱設施的建設,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供熱設施建設使用的設備、管材和器具,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本市地方標準。有關部門不得指定使用特定產品。供熱設施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供熱單位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和規范進行驗收,并提供有關供熱工程檔案資料。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市供熱辦公室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本市供熱工程中使用的產品和技術,定期制定推廣、限制、淘汰目錄并予以公布。第十五條 供熱單位對供熱設施進行單戶分環改造時,應當將實施方案報所在地的區、縣供熱辦公室備案。供熱設施單戶分環改造,應當嚴格執行施工規范。因實施單戶分環改造給用熱戶裝飾裝修造成損壞的,供熱單位應當予以修復。因違反施工規范給用熱戶造成損失的,施工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供熱單位進行供熱設施改造時,用熱戶應當予以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支持。第十六條 新建房屋供熱配套和既有房屋供熱補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交納供熱工程建設費。供熱工程建設費主要用于熱源廠、供熱管網、換熱站等供熱設施的建設。供熱工程建設費的收取和管理辦法,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第三章 供熱與用熱第十七條 供熱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或者營業執照,并取得市供熱辦公室核發的供熱許可證后,方可經營供熱。取得供熱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有符合供熱要求的供熱設施;(二)有與供熱規模相適應的資金;(三)有相應的經營管理制度;(四)有具有相應資格的從業人員。供熱單位應當按照供熱許可證規定的范圍供熱,不得轉讓供熱許可證。第十八條供熱單位與用熱戶應當依法簽訂供用熱合同。供用熱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制。用熱戶發生變更的,用熱戶應當與供熱單位辦理供用熱合同變更手續。用熱戶未與供熱單位簽訂供用熱合同,并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停止用熱申請而形成事實用熱的,用熱戶應當交納供熱采暖費。第十九條 本市供熱期為當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熱單位不得擅自推遲供熱或者提前停熱。如遇氣溫出現異常低溫情況,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提前供熱和延期停熱;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執行。第二十條 在供熱期內,居民用熱戶安裝供熱設施的臥室、起居室(廳)溫度應當不低于18攝氏度,其他部位應當符合設計規范標準要求。非居民用熱戶的室內溫度應當按照其功能需要,由供熱用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室內溫度測量辦法由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第二十一條 因供熱單位責任造成用熱戶室內溫度未達到本條例規定的最低溫度或者合同約定溫度的,供熱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雙方約定退還相應的供熱采暖費。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第二十二條 用熱戶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室內溫度達不到標準的,由其自行承擔責任,造成其他用熱戶溫度也達不到標準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一)改變房屋結構或者室內供熱設施的;(二)遮擋散熱器影響供熱效果的;(三)排放和取用供熱系統內熱水的;(四)擅自安裝其他設施影響供熱效果的。第二十三條 供熱單位應當保證正常、穩定、連續按照規定供熱,在供熱期間實行24小時不間斷服務,加強巡視檢查,發現問題或者接到投訴,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拖延,不得擅自停熱。向供熱單位供應水、電、燃氣、燃油、煤炭或者熱能的單位,應當保障供應,不得擅自中斷。供熱單位因設備發生故障等原因確需暫停供熱的,應當向供熱辦公室報告,及時告知用熱戶,并采取補救措施。因供熱單位原因連續停熱超過24小時的,供熱單位應當按日退還相應的供熱采暖費。第二十四條 供熱單位應當定期對供熱設施進行檢查、維修,保證供熱安全運行。供熱單位應當制定事故搶修與應急處理預案。供熱單位應當向社會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辦事程序,公開收費標準、報修電話,為用熱戶提供方便,及時處理用熱戶反映的供熱問題。第二十五條 在不影響其他用熱戶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熱設施安全運行的前提下,用熱戶要求暫停供熱的,應當在當年9月30日前到供熱單位辦理暫停供熱手續,交納熱能損耗補償費。新建房屋在供熱設施保修期內不得辦理暫停供熱。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第二十六條 用熱戶應當在當年12月31日前向供熱單位全額交納供熱采暖費;雙方對交費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重點優撫對象家庭,按本市有關規定實行供熱采暖費減免優惠。用熱戶逾期未交納供熱采暖費的,應當按照供用熱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第二十七條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制訂的價格、標準和計費辦法收取供熱采暖費,并使用統一印制的專用票據。第二十八條 對已實施供熱但未交付使用的房屋,房屋開發建設單位應當交納供熱采暖費。第四章  設施管理第二十九條 戶外供熱設施和戶內的共用供熱設施由供熱單位負責維修、管理;住宅用熱戶的戶內供熱設施由用熱戶管理,需要更新改造的,更換供熱設施的費用由用熱戶承擔。非住宅用熱戶的供熱設施管理責任,由供熱用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對新建房屋的供熱設施,應當承擔兩個采暖期的保修責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責任的,供熱設施的保修期順延。保修期滿后,由供熱單位負責接管供熱設施。第三十一條 供熱單位對其運營管理的供熱設施,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規范定期檢查、維修、更新改造,保證使用期內設備完好。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提取供熱設施折舊費。第三十二條 供熱單位應當加強供熱設施節能減排管理,實施系統節能改造,降低污染物排放和能源消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供熱單位進行考核。第三十三條 供熱設施發生突發性故障后,供熱單位應當立即進行搶修。對影響搶修的其他設施,供熱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應急處置和必要的現場防護措施,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公安、市政等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第三十四條 因住宅用熱戶戶內供熱設施發生漏水等故障,對公共安全和其他住戶的利益造成嚴重影響時,供熱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通知相關用熱戶;需要入戶搶修而用熱戶不能及時趕到現場的,供熱單位應當通知公安機關、街道辦事處和物業服務企業配合入戶搶修。供熱單位工作人員在搶修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用熱戶財產損失的,供熱單位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因用熱戶原因造成損失的,由用熱戶承擔責任。第三十五條 在共用供熱設施保護范圍內進行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與供熱單位商定保護措施。在施工中造成供熱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供熱單位修復,并承擔修復費用,賠償相應損失;給相關單位和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三十六條 在共用供熱設施保護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共用供熱設施安全的活動:(一)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堆放物料;(二)利用供熱管道和支架敷設管線、懸掛物體;(三)排放腐蝕性液體;(四)在供熱管道穿越河流標志區域內拋錨或者進行其他危害供熱管道安全的作業;(五)爆破作業;(六)其他損毀、損壞供熱管道及附屬設施的活動。第三十七條 用于熱費結算的熱計量表在安裝使用前應當進行強制檢定,檢定合格后方可安裝使用。供熱用熱雙方對熱計量表的準確性發生爭議時,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檢定,檢定費由責任方承擔。熱計量表的安裝、維護、管理、更新的具體辦法,由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三十八條 用熱戶不得私自安裝、拆卸、改裝、毀壞供熱計量設施或者干擾熱計量裝置正常計量。第三十九條 因工程建設確需改建、拆除、遷移供熱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市或者區、縣供熱辦公室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由市供熱辦公室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一)違反供熱專項規劃擅自建設熱源廠的,責令停止建設;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二)違反供熱專項規劃擅自并入供熱管網的,責令限期改正,補辦相關手續;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收費面積每平方米十元的標準處以罰款。第四十一條 供熱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供熱許可證、超出許可范圍經營或者轉讓供熱許可證的,由市供熱辦公室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其供熱面積每平方米處以五元罰款。第四十二條 供熱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和區、縣供熱辦公室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給用熱戶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情節嚴重的,由市供熱辦公室吊銷供熱許可證:(一)不按供熱期規定供熱的;(二)擅自改建、拆除、遷移供熱設施的;(三)按照供熱專項規劃具備供熱能力而拒絕供熱的;(四)因擅自停熱、不按規定供熱或者不及時搶修,影響用熱戶生產、生活的;(五)不按照供熱計量規定實施計量收費的。第四十三條 用熱戶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縣供熱辦公室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給其他用熱戶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一)拆卸、改裝供熱設施影響其他用熱戶正常用熱的;(二)干擾熱計量裝置正常計量的;(三)排放和取用供熱管道內熱水的。第四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從事危害共用供熱設施安全活動的,由區、縣供熱辦公室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第四十五條 供熱行政主管部門、供熱辦公室和其他相關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供熱用熱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章 附  則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供熱設施,包括共用供熱設施和戶內供熱設施。共用供熱設施包括供熱熱源生產設施、管網輸配設施、換熱站設施及其附屬設施,供熱計量儀表和戶內共用管道等。戶內供熱設施包括終端散熱設備、支線管道、管件、閥門。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1995年8月7日發布,2004年6月30日修訂發布的《天津市集中供熱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文章TAG:天津市供暖維修細則天津天津市供暖

最近更新

主站蜘蛛池模板: 永仁县| 盘锦市| 通山县| 荣昌县| 昭觉县| 商水县| 绥宁县| 赤峰市| 嵩明县| 泾阳县| 即墨市| 怀远县| 宁南县| 依兰县| 黔江区| 东乌珠穆沁旗| 临澧县| 武鸣县| 南陵县| 隆子县| 双城市| 隆回县| 柞水县| 塔河县| 大新县| 科技| 舟曲县| 巴中市| 沾化县| 文安县| 涞水县| 潜山县| 神农架林区| 八宿县| 天长市| 丹东市| 九龙坡区| 乐陵市| 中宁县| 马山县| 阿克陶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