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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十一屆十次,本月召開什么會議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1-29 03:29:03 編輯:天津生活 手機版

1,本月召開什么會議

本報訊 市委常委會會議決定,中共天津市委十一屆十三次全會將于本月13日召開。會議的主要議題是:審議通過中共天津市第十一屆委員會向中共天津市第十二次代表大會的報告;投票確定天津市出席中國共產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預備人選名單;審議通過《中國共產黨天津市第十一屆委員會第十三次全體會議關于召開中國共產黨天津市第十二次代表大會的決議(草案)》。來源:天津日報

本月召開什么會議

2,天津十四五規劃

法律分析:“十四五”時期是天津在全面建成高質量小康社會基礎上,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大都市新征程的第一個五年,是推動高質量發展、構建新發展格局的關鍵時期。中國共產黨天津市第十一屆委員會第九次全體會議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結合天津實際,就制定天津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提出以下建議。法律依據:《中共天津市委關于制定天津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 “十四五”時期是天津在全面建成高質量小康社會基礎上,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大都市新征程的第一個五年,是推動高質量發展、構建新發展格局的關鍵時期。

天津十四五規劃

3,到2035年天津將基本建成什么的現代化大都市

第一階段,到2035年基本建成交通強市,基本形成現代化綜合交通體系。實現海空兩港鏈接全球,建成世界一流智慧綠色樞紐港口和國際航空物流中心,港口集裝箱吞吐量突破3000萬標準箱,機場旅客吞吐能力達7000萬人次。同時,實現融入區域,兩網三圈暢聯京冀,建成高效率快速網和高品質干線網,形成京津雄30分鐘城際通勤圈、京津冀主要城市1小時高鐵交通圈和3小時高速公路物流圈。此外,實現統籌城鄉,公共服務全面覆蓋,雙城間軌道交通30分鐘通達,基本實現建制村10分鐘到公交站、鄉鎮15分鐘上高速。第二階段,到本世紀中葉,設施、服務、技術、管理達到世界一流水平,全面建成人民滿意、保障有力、世界前列的現代化綜合交通體系。擴展資料:《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交通強國建設綱要>的實施意見》日前正式印發。天津市提出了“以港口為魂、鐵路為骨、道路為基、航空為翼,打造國際樞紐港口、國際航空物流中心、國家會展中心三大物流節點,構建連通西向北向的鐵路貨運對外通道、內通外聯廣泛覆蓋的韌性公路網絡、服務末端高效運轉的集疏運體系等三大運輸通道。全面建成安全、便捷、高效、綠色、經濟的現代化綜合交通體系,為城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強支撐”的總體目標要求。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水運網-強國天津方案發布 到2035年基本建成交通強市

到2035年天津將基本建成什么的現代化大都市

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天津市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條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三十八號)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天津市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條例〉等十三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01年12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1年12月28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天津市      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條例》等十三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01年12月28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為了適應改革開放和建立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及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新形勢的需要,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市的地方性法規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主要內容與新的或者已經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規不相適應,或者已被本市新的地方性法規所代替,以及明顯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承諾的《天津市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條例》等十三項地方性法規,予以廢止(目錄見附件)。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廢止的地方性法規目錄## 附件:    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廢止的地方性法規目錄序號   法規名稱      發布時間        說明     1天津市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條例1999年5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主要內容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不相適應,其直接依據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已經廢止2天津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工會若干規定1987年9月18日天津市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主要內容與2001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不相適應3天津市通信管理條例1997年1月28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主要內容已不適應改革后的國家通信管理體制,且與2000年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不相適應4天津市抵押借款條例1993年4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三次會議主要內容已經被199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所取代5天津市經濟合同管理的若干規定1987年11月5日天津市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制定的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已經被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所取代,主要內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不相適應6天津市保護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和加強個體工商戶管理規定1986年8月28日天津市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主要內容已經不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7天津市保護農村承包經營戶合法權益和加強農村承包經營戶管理規定1986年8月28日天津市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主要內容已被1993年4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農村集體承包合同條例》所取代8天津市城市建設拆遷安置辦法1986年11月6日天津市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國務院2001年6月公布新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主要內容與該條例不相適應9天津市整頓市容暫行規定1981年6月27日天津市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主要內容已不適應改革后的市容環境管理體制,且不適應當前市容環境管理的需要10天津市境內海河水系水源保護暫行條例1981年1月29日天津市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1996年5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主要內容與該法不相適應11天津市噪聲管制暫行條例1981年1月29日天津市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1996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主要內容與該法不相適應12天津市若干公民權益糾紛分工受理的規定1986年12月25日天津市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主要內容已經被《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所取代1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制度的暫行規定1984年1月21日天津市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主要內容已經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人事任免辦法、代表法實施辦法等地方性法規所取代d28381--020119xkj

5,天津市土地管理法

  全文】  *注:本篇法規已被《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的決定》(發布日期:1997年7月30日 實施日期:1997年7月30日)修改  天津市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十八號)  《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于1992年9月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  1992年9月9日  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的統一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合理開發、利用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簡稱《土地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土地開發、利用、經營的單位和個人。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天津港保稅區的土地管理,按照法律、法規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禁止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國有土地和鄉(街)村建設用地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鄉(鎮)村建設用地有償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珍惜和合理使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制止亂占耕地和濫用土地的行為。  第五條 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市土地的統一管理工作。  區、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的領導。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區、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的領導。  鐵路、港口、農場等部門負責本部門、本系統的土地規劃、利用和保護工作,業務上受市或者區、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的領導。  駐津部隊土地管理部門負責軍事用地的規劃、利用和保護工作,業務上受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  第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模范遵守土地法律、法規,積極同違法行為作斗爭,在保護或者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進行有關科研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七條 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依法沒收、征用、征收、征購、收歸國有的土地(依法劃定或者確定為集體所有的除外);  (三)國家未確定為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嶺、荒地、灘涂、河灘地以及其他土地;  (四)按照法定程序,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銷售給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城市非農業戶口居民,其所售房屋占用的土地。  第八條 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國有土地以外的土地,屬于集體使用。  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  第十條 國有土地使用者、集體土地所有者和集體土地非農業建設用地使用者,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區、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經審核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由區、縣人民政府核發《集體土地所有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第十一條 跨區、縣行政區域占有和使用土地的,應當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區、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根據土地權屬性質,按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分別由市或者、縣人民政府核發土地所有證書或者使用證書。  第十二條 變更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或者因依法買賣、轉讓地上建筑物、附著物而使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區、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變更登記申請,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更換土地證書。  第十三條 臨時使用土地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區、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區、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核發《臨時用地使用證》。  第十四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被依法收回后,由區、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各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做好土地調查、土地登記、土地評價和土地統計工作,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  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提供土地統計、土地調查所需要的文件和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不得偽造、篡改。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爭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和國務院《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處理。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護  第十七條 土地利用應當制定總體規劃。土地利用應當符合城市規劃。  市和區(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別由本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必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八條 非農業建設用地實行計劃管理。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和市計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計劃編制用地計劃指標。用地計劃指標不得突破。  第十九條 征用菜地,由用地單位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向市或者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交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征用糧田,由糧食、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相應核減被征地單位的糧食指標和農業稅。  占用耕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交納耕地占用稅。  第二十條 嚴格控制新建磚瓦窯場用地。原有的磚瓦窯場未經批準不得擴大用地范圍。  禁止在耕地上擅自修建墳墓、采礦、采石、挖沙、取土等破壞土地資源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單位或者個人承包耕種的土地,不得荒蕪。荒蕪土地滿一年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按照荒蕪前土地年產值一倍至二倍征收荒蕪費。荒蕪土地滿二年的,除征收荒蕪費外,由發包單位收回承包經營權。  荒蕪費用于農業建設和生產發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條 從事采礦、采石、挖砂、取土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用地手續,并向所在地的區、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預交復墾保證金。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按照國務院《土地復墾規定》對土地復墾后,區、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退回復墾保證金。  第二十三條 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用地單位撤銷或者遷移的;  (二)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二年不使用的;  (三)不按批準用途使用的;  (四)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集體所有土地上的非農業建設用地,不再使用或者連續二年不使用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收回土地使用權后歸還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業集體經濟組織。  第二十四條 各類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開發荒山、荒地、灘涂等土地資源,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  開發土地應當注意保護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五條 開發國有荒山、荒地、灘涂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用地不足二百畝的,由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用地二百畝以上的,經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開發集體所有的土地,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由開發單位或者個人與村民統員會或者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簽訂開發承包合同,并報區、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 土地的征用和劃撥  第二十六條 國家建設用地征用、劃撥,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用地單位持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者初步設計、年度基本建設計劃等有關文件和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市或者區、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  (二)市或者區、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用地位置和界限,組織用地單位和被征地單位以及有關單位商定征用土地的補償、安置方案。  (三)市或者區、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對補償、安置方案按審批權限報人民政府批準并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后,辦理土地的征用、劃撥手續。  (四)建設項目竣工后,由市或者區、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核查實際用地,經認可后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二十七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城市集體所有制企業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共同投資舉辦的聯營企業,需要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國家建設用地的征用、劃撥的審批權限:  (一)征用、劃撥耕地一千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千畝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審核后,報國務院審批。  (二)征用、劃撥外環線綠化帶以外東麗、西青、津南、北辰四區和薊縣、寶坻、武清、寧河、靜海五縣范圍內耕地五畝以下、其他土地十五畝以下的,由區、縣人民政府審批,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三)征用、劃撥塘沽、漢沽、大港三區范圍內耕地十畝以下、其他土地十三畝以下的,由區人民政府審批,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四)征用、劃撥外環線綠化帶以內地區的土地和本款(一)(二)(三)項規定以外的土地以及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用地,由市政府審批。  前款(二)(三)項用地涉及農業戶口轉非農業戶口或者農民轉工人的,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九條 一個建設項目需要使用的土地,應當根據總體設計一次申請批準,不得化整為零。分期建設的項目,應當分期征地,不得先征待用。  第三十條 與建設項目用地相鄰的規劃道路中心至建設項目用地之間的道路用地、無法繼續耕種的土地等界外處理土地,由用地單位負責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具體范圍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共同核定。  界外處理土地,由區、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使用無法繼續耕種的界外處理土地的,應當對原用地單位實際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予以補償。  第三十一條 全民所有的農場、林場、牧場、漁場和部隊、鐵路等單位,在其農業用地范圍內進行非農業建設,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設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用地單位按照下列規定向被征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一)被征土地的補償費按照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計算,其中學校、幼兒園、敬老院、醫院等城市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倍計算。  (二)青苗補償費按照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計算,其中種植韭菜、藕等老根蔬菜的,按照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倍計算。  (三)地上附著物的拆遷補償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合理作價補償。  (四)安置補助費應當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耕地的數量除以征用前被征地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照每畝土地補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倍計算。但是每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  自市或者區、縣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再種植的農作物和新建設的地上附著物不予補償。  第三十四條 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標準,應當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一)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統計、物價、農業等行政管理部門核定不同類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  (二)區、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被征土地的具體條件和農作物生長情況,按照前項核定的平均年產值上下浮動百分之二十確定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  第三十五條 用地單位支付的各項補償費和補助費,除被征用土地上屬于個人的附著物和青畝的補償費付給本人外,其余部分應當專項存入銀行,由區、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共同監督使用,由被征地單位用于發展生產、安置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得挪作他用。對農民轉工人,農業戶口轉非農業戶口的,用地單位應當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轉撥給接收勞動力的單位。  第三十六條 因國家建設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勞動力,應當通過發展生產和其他就業途徑就地安置。安置不完且人均耕地不足一畝的,根據被征地單位的征地數量與土地、勞動力的比例,安排部分符合條件的人員轉為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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