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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區知產民事案件管轄,2011年12月1日在天津市和平區法院立的案至今未開庭是否合法其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1-03 16:40:22 編輯:天津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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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12月1日在天津市和平區法院立的案至今未開庭是否合法其

法院也有正常的工作時間的,不是說立案后馬上就能開庭的。一般適用簡易程序的是三個月結案,從立案日起,普通程序的是六個月結案。并且,對方有提起管轄權異議,那么時間會因為管轄權異議而延長的,異議期間是不計入的審理時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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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知識產權法院跨區域管轄什么意思

就是跨行政區劃管轄案件。舉個例子,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不僅可以管轄廣州市內的知識產權案件,還可以在廣東省內跨區域管轄(除深圳市外)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的一審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跨區域管轄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一審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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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津市人民法院的機構是怎樣設置及分工的

  天津市設立一個高級人民法院,兩個中級人民法院,十九個區、縣基層人民法院和一個海事法院。其分工是:   一、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受理所在區縣內的刑事、民事、經濟、行政一審案件,本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賠償案件和其作為一審的執行案件及非訴執行案件。   二、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區域為和平區、南開區、河北區、紅橋區、北辰區、西青區、武清縣、靜海縣、寶坻縣、薊縣;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區域為河西區、河東區、塘沽區、大港區、開發區、保稅區、漢沽區、東麗區、津南區、寧河縣。兩個中院受理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各類一審案件和國家賠償案件,對轄區基層人民法院一審裁判不服而提起上訴的各類二審案件和其作為一審的執行案件。   三、天津海事法院受理山海關至黃驊市環渤海沿岸海域范圍內發生的各類一審海事、海商案件和其作為一審的執行案件。   四、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受理在全市有重大影響的刑事、民事、經濟、行政、知識產權一審案件和國家賠償案件,不服一、二中級法院和海事法院一審裁判上訴的二審案件和作為一審的執行案件。

天津市人民法院的機構是怎樣設置及分工的

4,民事案件的管轄法院

(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說明第一審民事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層法院管轄的,只是在本法另有規定時除外。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件級別管轄幾個問題的批復》確定了管轄恒定的原則 [2] ,具體內容如下:1.在當事人雙方或一方全部沒有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下,發生糾紛提起訴訟,如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明確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應以合同總金額加上其他請求金額作為訴訟標的金額,并據以確定級別管轄;如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其具體的訴訟請求金額來確定訴訟標的金額,并據以確定級別管轄。2.當事人在訴訟中增加訴訟請求從而加大訴訟標的金額,致使訴訟標的金額超過受訴法院級別管轄權限的,一般不再變動。但是當事人故意規避有關級別管轄等規定的除外!按照級別管轄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上級人民法院交由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該下級人民法院不得再交其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有: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其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這里的重大涉外案件指的是爭議標的額大,或者案情復雜,或者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涉外案件。
1、合同糾紛,以及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養關系后發生財產爭議的民事案件,可以約定管轄。2、《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四條規定: 當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養關系后發生財產爭議,約定管轄的,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確定管轄。
被告方戶口所在地或者長期居住地。

5,民事立案管轄是怎么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節 地域管轄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五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六條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七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九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條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一條 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二條 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6,知識產權案件一般由哪個法院管轄

并不全是由中級法院管轄,首先,這是法律的明確規定,其次是考慮到知識產權糾紛的專業性質及標的額較大等原因。  一、著作權侵權訴訟管轄法院  1、級別管轄: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該條體現的是人民法院的級別管轄,即關于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第一審在中級人民法院,第二審在高級人民法院。  2、地域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適用地域管轄。即“侵權實施地、侵權復制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商標權侵權訴訟管轄法院  1、級別管轄:商標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 本解釋第 一條所列第1項第一審案件,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權確定其轄區內有關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本解釋第 一條所列第2項第一審案件,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確定管轄。  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一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  2、地域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權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適用地域管轄。即“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五十二條所規定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專利權侵權訴訟管轄法院  1、級別管轄:專利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地域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權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適用地域管轄。即“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地包括:被控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制造、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  四、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8日發出了《關于調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通知》,調整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1)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以上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上述標準以下,除應當由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之外的知識產權民事案件。(3)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管轄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下的第一審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且當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屬高級或中級人民法院轄區的第一審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具體標準由有關高級人民法院自行確定并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1. (1)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條】注: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指定義烏、昆山、海淀審理外觀設計、實用新型專利案件。(2)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為被告的專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2. (1)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在較大的城市確定1-2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第二條】(2)不服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3. 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4. 反不正當競爭民事第一審案件,一般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的批準,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不正當競爭民事第一審案件,已經批準可以審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繼續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案件》第十八條】5.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8日發出了《關于調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通知》,調整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1)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以上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上述標準以下,除應當由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之外的知識產權民事案件。(3)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管轄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下的第一審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且當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屬高級或中級人民法院轄區的第一審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具體標準由有關高級人民法院自行確定并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7,民事案件管轄權問題

AB都有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有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協議管轄和專屬管轄。 (一)一般地域管轄 與一般民事案件一樣,涉外民事訴訟中的一般地域管轄,是指以被告所在地為原則確定糾紛的管轄法院,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總則的有關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涉外民事訴訟中的普通管轄沒有設立專門規定,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7條的規定,涉外民事訴訟程序中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其他有關規定;據此,只要被告人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我國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這是屬人管轄原則的體現。 (二)特殊地域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關于涉外民事訴訟中的特殊地域管轄,主要涉及涉外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管轄。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涉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3條規定,應按下列幾種情況確定管轄法院: 1.合同在我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的,由合同簽訂地或者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侵權行為或者損害結果發生在我國領域內,由侵權行為地或者結果地人民法院管轄。 3.當事人雙方爭訟的財產在我國領域內,由訴訟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被告在我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的,由被告可供扣押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采用“可供扣押財產地”行使管轄權時,人民法院應當查實有關財產確實是被申請人所有的財產。獨資公司、合作合資公司中的股權、知識產權以及到期債權都屬于可供扣押的財產。 在國內民事訴訟中,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因合同糾紛引起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在我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的,由代表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協議管轄 協議管轄,是指某些涉外民事案件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約定由某個國家的某個法院對案件行使管轄權。協議管轄包括明示協議管轄和默示協議管轄。協議管轄是國際經濟貿易中普遍運用的一種管轄制度。這一制度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愿,當事人可以選擇任何一方所在國法院管轄,也可以選擇與訴訟有特定聯系的第三國法院管轄。 1.明示協議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管轄的,不得違反本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這就是明示協議管轄的規定。 根據該規定,書面協議是協議管轄的前提條件,雙方當事人既可以約定中國法院管轄,也可以約定外國法院管轄。涉外協議管轄應當具備以下成立條件: 第一,涉外協議管轄的案件僅限于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的案件。涉及身份關系的糾紛,一般要根據國籍等因素確定管轄法院,不能協議管轄。 第二,涉外協議管轄的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 第三,協議選擇的管轄法院,必須是與爭議案件有實際聯系地點的法院。例如,涉外合同糾紛案件中,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屬于與案件有實際聯系地點的法院。 第四,當事人只能協議約定案件的第一審管轄法院,而不能協議約定第二審管轄法院。 第五,涉外協議選擇管轄法院,不得違反我國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協議選擇的法院不符合我國法律關于級別規定的管轄,人民法院不應認定該協議無效,而應當按照我國法律關于級別管轄的規定辦理。有關案件已經由有關人民法院受理的,受理案件的法院應當按照級別管轄的規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2.默示協議管轄 默示協議管轄,也叫應訴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發生后,沒有達成書面的管轄協議,一方當事人在某國法院起訴,另一方當事人對該國法院行使管轄權不提出異議,無條件應訴答辯或者提出反訴的,視為承認受訴人民法院為有管轄權的法院。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5條對此進行了規定。與明示協議管轄一樣,受訴人民法院不得與我國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確定的法院管轄相沖突。 司法實踐中,對于發生在我國境外的商事糾紛,除涉及不動產物權的糾紛外,當事人書面協議選擇到我國法院進行訴訟的,我國法院就取得對該案的管轄權。如果當事人間沒有書面協議,只要一方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對方當事人應訴并就實體問題答辯的,亦視為當事人承認人民法院的管轄權。 根據最高法院《民訴法適用意見》第14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對方當事人又應訴答辯的,視為該人民法院有管轄權。”我國《仲裁法》第26條也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可見,當事人自愿放棄仲裁條款,也可以構成應訴管轄,該規則同樣應適用于涉外民事訴訟中。 3.涉外協議管轄與國內協議管轄的區別 第一,涉外案件可協議管轄的范圍比較廣。涉外協議管轄既可以對合同糾紛約定管轄法院,也可以對財產權益糾紛約定管轄法院,而國內協議管轄只能就合同糾紛約定管轄法院。 第二,涉外協議管轄選擇法院的面比國內協議管轄選擇法院的面寬。涉外協議管轄可以協議選擇我國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選擇外國法院管轄,而國內協議管轄只能協議選擇國內法院管轄。 第三,涉外協議管轄的種類比國內協議管轄的種類多。涉外協議管轄有明示和默示兩種,而國內協議管轄只有明示協議管轄一種。 (四)專屬管轄 專屬管轄,是指與法院地的公共政策密切相關的案件,只能由法院地國法院行使司法管轄權。如物權訴訟以及一些非訟程序如遺囑檢驗程序遺產案件、破產案件和不動產的強制處分案件。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規定,屬于我國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1.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2.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3.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 此外,根據國際私法的理論和實踐,下列情形發生的案件,也應當專屬人民法院管轄:其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而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情形比較復雜,一般不作為專屬管轄對待。 在國內民事訴訟中,下列案件,由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這個要視具體的情況而定,如果是合同糾紛,還可以到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起訴 如果只是普通的經濟糾紛,又沒有合同,合同中又沒有約定,那一般是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也就是B地法院。 具體當面咨詢律師。
純粹經濟債務的話,是B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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