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國有企業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補償標準是什么《勞動法》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在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而裁減人員的,或者經雙方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其標準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標準工資。但是,如果是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原國家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0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不知道沒打過工叫他給就是了啊國家因該給與他們只住要是公司辭退你的話就是按一年補一個工資給你...
更新時間:2023-01-11標簽: 天津市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補充規定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