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1/201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9次會議通過,最高法院勞動爭議司法解釋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
法律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1/201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最高法院勞動爭議司法 解釋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根據此解釋規定,因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無法補足,使其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發生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解釋》第一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經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爭議;與退休后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就養老、醫療、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的請求權發生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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