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公平交易權:消費者有權獲得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強制交易行為。
5.求償權:消費者受到人身、財產損害時,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6.結社權: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7.獲得知識權:消費者有權獲得自身消費及權益保護方面有關的知識。
8.受尊重權:消費者的人格尊嚴、風俗習慣受尊重。
9.監督權:消費者享有權監督、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10.個人信息保護權。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及隱私受保護,在個人信息被過度收集、使用時,有權要求商家或信息收集者刪除信息、停止侵害,并可依法要求賠償。
6. 法律關于消費者權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推出“網購30日內退貨”,切實保護網購消費者的利益。
7. 消費者權益法律咨詢規定有哪些
一、消費者侵權賠償標準
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十倍賠償”是針對食品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有毒有害食品直接危害消費者的健康,所以對經營者的懲罰力度更大
8.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咨詢
關于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是法律直接規定在特定案件中,不由主張權利一方舉證,而由另外一方舉證的法律制度。
1、公司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倒置
公司法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消費者權益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倒置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需要提醒廣大消費者的是,該規則僅適用于機動車等耐用品和裝飾裝修等服務,且僅限于購買或者接受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超過六個月后,不再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出現瑕疵,仍然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由消費者承擔舉證責任。
3、勞動法爭議中的舉證責任倒置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9. 消費者權益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經營者必須出具。如果商家拒開發票或通過打白條的方式推托,可直接向稅務機關投訴,稅務機關將根據調查結果對拒開發票的商家作出相應處罰。
國家稅務機關可以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擴展資料: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10. 消費者權益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里沒有明確規定黃金的退換問題,一旦發生問題,需要去質檢機構進行檢驗,如果是產品問題的話,可以退換;人為問題的話,肯定沒辦法退換,只能參照店內的“三包法”執行。
2、 在法律規定里沒有區別“貴重物品”和“一般物品”,只要是商品,都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具體規定如下:
(1)第二條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2)第三條 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3)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4)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擴展資料
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規范黃鉑金飾品和珠寶玉石飾品經營者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浙江省境內從事黃鉑金飾品和珠寶玉石飾品的經營者,所出售的產品有質量問題的,按照本辦法承擔"三包"責任。
本辦法實行誰銷售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與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參考資料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