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規明確了一旦在I-140獲批后經過了180天,那么移民局將不會僅僅因為雇主撤回I-140申請或終止經營就撤銷已經批準的I-140。相似地,只要經過了180天,一份附隨調整身份的申請(I-485)也不會因此而失效。
對于H1B持有者說,I-140保留有效可謂極其重要。具體而言,一份獲批的I-140申請通常可以保證已達6年H1B上限的H1B持有者繼續申請延期只要他的排期優先日還沒有到。而且,I-140還可以被用來為持有H4身份的配偶申請工作許可(employmentauthorizationdocument,EAD)。另外,I-140還可能對申請例外且迫切情形下(compellingcircumstances)的I-140EAD卡有所幫助。
不過,值得一提的是,盡管I-140保留有效,雇員也可以保留其排期優先日,但該獲批的I-140不可以被不同的雇主用來為該雇員申請綠卡。換句話說,雇主A給小李申請了I-140并通過批準,之后小李換到了雇主B,盡管小李可以保留原來I-140的排期優先日,但若需要雇主B為其辦理綠卡,雇主B則需重新進行勞工短缺證明(PERM)及I-140申請,進而提出I-485調整身份申請。
新法規規定EAD延期可提前180天申請并規定了自動延期180天的情形
在公布的新法規中,取消了原來要求移民局在90天內對I-765EAD相關申請作出決定的規定,并為了避免由于移民局審理時間過長而給H1B員工帶來的“身份空檔期”,將原來的到期前120天提出EAD延期申請改為到期前180天,在為移民局提供更多審理時間的同時也未H1B員工帶來了好處。此外,國土安全部這次的法規中還提到,特定類別例如難民或者處于暫時性保護狀態的EAD申請者,可享受即將到期的EAD自動延期至180天的優待,不過這還需要建立在工作類別一致沒有改變的前提下.
新法規給予了失業的非移民雇員60天的寬限期
新法規規定,如果非移民雇員與雇主的雇傭關系在其工作身份有效期內提前結束,那么該非移民雇員將獲得60天的寬限期或剩余的工作身份有效期(看哪個時間更短,則寬限期就為幾日)。該規定適用于持有E1/E2/E3,H1B,H1B1,L-1,O-1orTN類別工作簽證的外國員工。
在過去,不論轉換到其他任何身份,還是通過新雇主申請H1B,凡是想在美國境內延長/轉換身份的,必須在提交新的申請時保持合法的身份。也就是說,新的延期或轉換身份申請應該在H1B工作結束之前就已經送抵移民局,中間不能有空檔期(gap),一旦有身份空檔期,否則就會影響今后的移民申請。而過去的規定沒有給員工哪怕1天的寬限期。在工作停止的當天,外籍員工就會馬上失去身份,而失去身份以后又無法遞交身份轉換申請,一旦在美國沒有合法身份,則在美國的停留時間就構成了非法居留,這就使原來H1B員工的境遇尷尬難堪,以至于熬過了高強度的學習,拼運氣的抽簽和辛勞的工作后卻還不得不無奈離境。
而如今這項新規定可謂是極好的消息,60天的寬限期給了員工一定的時間去安排調整身份或尋找新的雇主,也讓員工在失業壓力面前得以偶爾喘息或安排好一切在美生活,放下牽掛,收拾行囊踏上歸國之旅。
不過,外國員工若想要享受這個寬限期的待遇,要求必須有一個有效的工作身份申請和I-94卡。在這個60天之內,該外國員工不能工作,但可以申請轉換雇主或者申請轉換身份。
盡管法規還新增了轉換工作時需要填的J表,如何理解相同或相似性工作要求(“sameorsimilarjobrequirement”),澄清并明確了在H1B6年有效期上限即將到來之前,即使一個勞工證明申請或I-140請求不是在6年有效期到期前的華律網天提出,該外國員工仍可能延長已達6年H1B的有效期等等。
3. 美國移民新規定
、必須在取得永久居留權后,連續在美國居住5年。這是取得入籍的最低居住年限。在5年之中,不能連續超過半年的時間離開美國,如果超過半年以上,必須提供無意放棄美國住所的證明。因此,也要相應地延長申請入籍的時間,而重新計算在美國的居留時間。在美國實際居留的時間至少3年,起碼要達到法定期限的一半,才能向美國移民局提出入籍的申請。
2、與美國公民結婚的外籍公民必須在保持兩年的婚姻生活之后,才能夫妻雙方一同向移民局提出入籍的申請。新移民法規定,與美國公民或美國永久居民結婚的外國公民,因結婚而獲得美國永久居民證后,應在符合申請美國公民條件時,盡快申請入籍,以便早日成為美國公民,享有完全的美國公民的權利。但前提條件必須是有持續兩年以上的婚姻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