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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上海市救助條例,上海低保標準2022最新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2-14 16:51:00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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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低保標準2022最新

2022年7月1日起上海調整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標準,具體如下:一是調整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從每人每月133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1420元,增加90元。二是調整提高民政定期定量補助對象救助標準。1.重殘無業人員、司法老殘等3類對象,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調整,從每人每月1730元調整為1850元,月增加120元。2.散居歸僑、因公致殘知青等7類對象,在原救助標準基礎上,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增幅同步增長,每人每月增加額在150元—370元之間。三是調整提高特困人員供養標準。本市特困人員供養標準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從每人每月1730元調整為1850元,月增加120元。四是調整提高低收入困難家庭申請專項救助收入認定標準。本市低收入困難家庭申請專項救助經濟狀況認定標準中,收入標準調整為: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840元,其他標準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五是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就業人員收入豁免標準保持不變。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就業人員收入豁免標準為每人每月870元,與去年標準保持不變,進一步鼓勵申請社會救助家庭中有勞動能力的人員積極就業。六是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未滿16周歲未成年人救助標準。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提高救助標準,從每人每月1730元調整為1850元,月增加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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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市社會救助辦法

第一條 (目的)  為了保障本市城鄉居民的基本生活,幫助個人或者家庭克服生活困難,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進步,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社會救助,是指由政府部門和有關單位共同承擔責任、對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本市城鄉居民提供必要的物質幫助的社會保障制度。第三條 (社會救助的原則)  開展社會救助工作,應當遵循救助水平與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社會救助與法定贍養、扶養和撫養相結合以及促進求助對象自助自立的原則。第四條 (主管部門)  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簡稱市民政局)主管本市的社會救助工作。  區、縣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救助工作的組織和實施。第五條 (有關部門的職責)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在區、縣民政部門的指導下,負責社會救助工作的具體實施。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協助民政部門開展社會救助工作。  從事社會救助活動的社會團體或者組織機構應當按照各自的章程,配合民政部門做好社會救助工作。第六條 (單位的職責)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做好本單位職工及其家屬的社會救助工作。第七條 (申請社會救助的權利)  凡具有本市戶籍的城鄉居民,在其個人或者家庭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時,有依照本辦法申請社會救助和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第八條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確定原則)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確定,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社會人均實際生活水平;  (二)維持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費用;  (三)物價指數;  (四)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第九條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確定和調整)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城鄉有別、地區有別的原則,由市民政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作必要的調整。第十條 (申請社會救助的條件)  個人或者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所擁有的財產在一定限額以內的,可以申請社會救助:  (一)個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扶養義務人或者法定撫養義務從無扶養能力的;  (二)個人或者家庭成員雖有收入,但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本條前款所稱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扶養和撫養關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員。  個人或者家庭戶主及其配偶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或者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動部門介紹的就業機會而被依法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不能申請社會救助。第十一條 (個人和家庭成員收入的構成)  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的個人和家庭成員收入,包括以下內容:  (一)各類工資、獎金、補貼、農副業收入和其他勞動收入;  (二)繼承、接受贈與以及利息、紅利、有價證券、特許權收入;  (三)養老金、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  (四)其他收入。第十二條 (申請的提出)  具有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所列情形、需要獲得社會救助的個人或者家庭,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申請社會救助。第十三條 (申請的形式和內容)  申請社會救助的個人或者家庭,應當以書面形式載明申請事由,并如實填報個人或者家庭有關情況,必要時還應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第十四條 (申請內容的核查)  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社會救助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人所填報的有關情況以及申請人個人或者家庭的實際生活水平進行核查。  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在本條前款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核查。第十五條 (審查批準)  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核查結束后的5日內,對申請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應當報送區、縣民政部門備案;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第十六條 (批準決定的執行)  經批準給予社會救助的個人或者家庭,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給予社會救助。  經批準給予社會救助的個人或者家庭,其本人或者戶主及其配偶為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或者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單位)職工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批準決定書面通知其所在單位,由所在單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給予社會救助。

上海市社會救助辦法

3,上海市社會救助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會救助,保障本市居民的基本生活,幫助家庭或者個人克服生活困難,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不斷完善社會救助體系,推進城鄉社會救助一體化建設,健全社會救助制度,逐步提高社會救助水平。第三條 本市社會救助制度堅持托底線、救急難、可持續,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與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相結合,促進救助對象自助自立。  社會救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救助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健全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力量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社會救助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政府安排的社會救助資金和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第五條 市民政部門負責統籌本市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組織擬訂相關社會救助政策和標準,建立健全居民經濟狀況核對和社會救助受理機制,開展相關社會救助管理工作。  區民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相關社會救助管理工作,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社會救助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教育、房屋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醫療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審計、公安、城管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社會救助工作。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有關社會救助的對象發現、申請受理、調查核實、審核確認、動態管理等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依法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有關社會救助工作。第七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紅十字會等組織根據職責或者章程參與社會救助,開展社會幫扶活動。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社會救助。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各種形式,開展社會救助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宣傳。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應當加強社會救助公益宣傳。第二章 社會救助對象第九條 本市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難家庭、支出型貧困家庭、特困人員、自然災害受災人員和臨時救助對象,根據其家庭經濟狀況或者實際困難,分類給予相應的社會救助。第十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是指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標準規定的本市戶籍家庭。第十一條 低收入困難家庭,是指未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財產符合本市低收入困難家庭申請專項救助經濟狀況認定標準的本市戶籍家庭。第十二條 支出型貧困家庭,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財產符合本市低收入困難家庭申請專項救助財產標準規定的本市戶籍家庭:  (一)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醫療、教育費用等必需支出后,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二)家庭年醫療費用支出在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中的占比達到或者超過規定比例的。第十三條 特困人員,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本市戶籍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一)無勞動能力;  (二)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標準規定;  (三)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第十四條 自然災害受災人員,是指因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導致其基本生活受到嚴重影響的人員。第十五條 臨時救助對象,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者個人:  (一)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本市戶籍家庭或者家庭成員持有本市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家庭;  (二)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三)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  (四)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以下簡稱流浪乞討人員)。  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的實際情況,規定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或者個人為臨時救助對象。

上海市社會救助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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