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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小作坊目錄,新食品安全法對違法行為的處罰適不適用與小作坊小攤販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5-23 01:04:36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1,新食品安全法對違法行為的處罰適不適用與小作坊小攤販

食品安全法不適用小作坊小攤販,《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食品小作坊攤販管理由地方人大立法解決。如下:北京: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北京市食品生產加工作坊監督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天津: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天津市人民政府2013年度立法計劃的通知(津政辦發〔2013〕35 號)【2013年已列入天津市政府立法計劃】上海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制訂的《上海市食品攤販經營管理辦法》的通知(滬府辦〔2015〕4號)關于公布《上海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品種目錄(2015版)》的通告(2016年第1號)DB31/ 2019-2013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衛生規范(2014-1-1實施)重慶: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2017-05-01實施】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流通攤販餐飲服務攤販及家庭集體宴席服務者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渝食藥監法[2015]21號)重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的指導意見(渝質監發〔2011〕125號)(2013年修正本)河南:河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印發《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備案辦法(試行)》的通知(豫質監字〔2012〕89號)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一屆〕第六十二號)吉林: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吉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吉林省人大常委公告第66號)吉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印發《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及《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審查通則(試行)》的通知(吉質監食[2012]144號)內蒙古:關于征求《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審查登記及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通知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十號)【2015-10-01實施】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加工小作坊審查登記及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送審稿)山西:山西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辦法福建: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福建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省政府令第124號)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員會關于印發《福建省食品攤販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閩食安委〔2012〕2號)山東: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山東省規范旅游景區及周邊餐飲店食品店食品攤販經營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魯食藥監餐飲〔2015〕84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魯政辦發〔2011〕13號)湖南: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2017-01-01實施】寧夏: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廣東:關于印發《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粵食藥監局食產〔2016〕29號)【2016-04-01實施】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送審稿)浙江: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3號)【2017-05-01實施】甘肅: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征求《甘肅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販管理條例(草案)》(第一稿)意見建議的通知甘肅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甘肅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甘食安辦發〔2015〕27號)【2015-10-01實施】江蘇: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2016-07-01實施】

新食品安全法對違法行為的處罰適不適用與小作坊小攤販

2,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的第三章 食品生產加工小

第一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建設適合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集中食品加工場所。鼓勵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進入集中食品加工場所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改進生產條件,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的指導和監督管理。第二十七條本市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實行品種目錄管理;品種目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編制,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第二十八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加工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二)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加工和衛生設備或者設施;(三)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四)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第二十九條本市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實行準許生產制度。設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條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名稱登記后,向所在地的區、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領《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準許生產證》(以下簡稱準許生產證),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區、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征詢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的意見,必要時對其生產加工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決定準許生產,頒發準許生產證,并在作出準許生產決定后,通報相關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決定不予準許生產并書面說明理由。未取得準許生產證并經工商登記的,不得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在準許生產的食品品種范圍內,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不得超出準許生產的品種范圍生產加工食品。準許生產證的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部門提出申請。第三十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生產活動,應當遵循下列要求:(一)從業人員持有有效健康證明;(二)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三)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應當分開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四)使用無毒、無害、清潔的食品包裝材料,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五)從業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六)食品生產經營場所與個人生活場所嚴格分開,食品用具、容器、設備與個人生活用品嚴格分開;(七)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八)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殺蟲劑、滅鼠劑等應當妥善保管,防止對食品造成污染;(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食品,應當參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第三十一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如實記錄購進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并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票據憑證。生產加工小作坊相關記錄和票據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還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記錄,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且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第三十二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對生產加工的食品進行包裝,并在包裝上貼注標簽,標明以下內容:(一)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三)準許生產證編號;(四)成分或者配料表,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對生產加工的食品進行預包裝的,還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對預包裝食品標簽的要求。第二節食品攤販第三十三條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方便群眾、合理布局的原則,確定相應的固定經營場所,并制定相關鼓勵措施,引導食品攤販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依法劃定臨時區域(點)和固定時段供食品攤販經營,并向社會公布。劃定的臨時區域(點)和固定時段不得影響安全、交通、市容等。食品攤販在前款規定的區域(點)、時段內經營的,應當向經營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登記相關信息。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將食品攤販的登記信息通報所在地的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第三十四條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攤位與開放式廁所、倒糞池、化糞池、污水池、垃圾場(站)等污染源直線距離在二十五米以上;(二)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加工、貯存、清洗、消毒、冷藏等設施或者設備;(三)配有防雨、防塵、防污染、防蟲、防蠅等設施以及加蓋或者密閉的廢棄物收集容器。禁止食品攤販在距離幼兒園、中小學校門口一百米范圍內設攤經營。第三十五條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經營,應當遵循下列要求:(一)持有有效健康證明;(二)使用無毒、無害、清潔的食品包裝材料、容器和售貨工具;(三)從業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四)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防止對食品造成污染;(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食品攤販應當遵守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第三十六條食品攤販應當保留載有所采購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票據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第三十七條食品攤販銷售的食品應當衛生、無毒、無害,不得經營生食水產品等生食類食品以及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其他食品。第三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食品攤販遵守食品安全管理規定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攤販遵守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監督管理。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調轄區內相關部門,對轄區內的食品攤販進行監督管理,發現食品攤販存在違法行為的,告知相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的第三章 食品生產加工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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