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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環境污染應急預案,百度知道 信息提示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2-27 21:26:43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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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百度知道 信息提示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環境保護工作,防止對環境的污染和生態的破壞,促進經濟、社會、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石油、天然氣(以下簡稱油氣)勘探開發和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油氣勘探開發的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制定有利于保護生態、治理污染和提高資源利用率的政策和措施。第四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油氣勘探開發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公安、畜牧、林業、水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油氣勘探開發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的宣傳和教育,普及環境保護知識,增強全社會的環境保護意識。  從事油氣勘探開發和管理的單位應當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環境保護的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保護油田環境的義務,對污染和破壞油田環境的單位和個人有檢舉和控告的權利。第二章 環境管理第六條 從事油氣勘探開發的單位,應當制定環境保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污染控制計劃。  中長期規劃和年度污染控制計劃應當符合國家、省及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規劃。第七條 從事油氣勘探開發的單位應當在油氣田勘探開發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報有審批權限的環保部門審批,并抄報所在地環保部門。第八條 油氣勘探開發單位在區域開發施工作業前,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鉆井、試油等作業污染物排放進行申報登記,并按規定提供必要的資料。  油氣勘探開發單位排放污染物情況需要作重大改變或者發生緊急重大改變的,應當在改變前或者改變后的三日內履行變更申報手續。第九條 油氣勘探開發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環保部門申領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環保部門按照區域、流域排污總量控制指標核準排污量,對不超出排污總量控制指標的,頒發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對超出排污總量控制指標而確需排放的,頒發臨時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并限期削減排放量。第十條 油氣勘探開發單位應當保證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報所在地環保部門審查批準:  (一)暫時停止運行的;  (二)改造、更新的;  (三)拆除或者閑置的。  環保部門自接到報告之日起,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批復。逾期未批復的,視為同意。  因停電、設備損壞等突發原因導致污染防治設施停止運行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環保部門報告。環保部門應當及時趕赴現場,監督油氣勘探開發單位采取有效措施恢復設施運行。第十一條 油氣勘探開發單位應當對本單位排放污染物和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進行定期監測,掌握污染動態。  環保部門應當加強對油氣勘探開發單位排放污染物和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的監督性監測。第十二條 油氣勘探開發單位應當制訂環境污染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  油氣勘探開發單位發生污染事故,應當立即采取措施處理,控制事故范圍,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并且立即向所在地環保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污染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范圍及危害程度,接受調查處理。第十三條 油氣勘探開發生產作業場地內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油氣田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環保等有關部門,協同油氣勘探開發單位對各類生產設施加強安全保衛和巡查,防止盜竊原油、污染環境的事件發生。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十四條 油氣勘探開發單位應當加強新技術的研究,優先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產生量少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并根據需要對油氣勘探開發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第十五條 油氣勘探開發單位未達到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或者超標準排放污染物的,市級以上環保部門應當作出限期治理決定。  被限期治理的單位應當按期完成治理任務。第十六條 油氣勘探開發單位進行地震勘探作業的,應當在開始作業前十五日內向所在地環保部門報告,并且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減少對環境的損害或者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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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有哪些

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涉及公共危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保護環境,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預案。 1.3 事件分級 按照突發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重大環境事件(Ⅱ級)、較大環境事件(Ⅲ級)和一般環境事件(Ⅳ級)四級。 l.3.1 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 (1)發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 (2)因環境事件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3)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 (4)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5)利用放射性物質進行人為破壞事件,或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 (6)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7)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 重大環境事件(Ⅱ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環境事件: (1)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 (3)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4)1、2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5)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庫及沿海水域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件。 1.3.3 較大環境事件(Ⅲ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環境事件: (1)發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地級行政區域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3)3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l.3.4 一般環境事件(Ⅳ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環境事件: (1)發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群體性影響的; (3)4、5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應對以下各類事件應急響應,核事故的應急響應遵照國家核應急協調委有關規定執行: 1.4.1 超出事件發生地省(區、市)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處置能力的應對工作; 1.4.2 跨省(區、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1.4.3 國務院或者全國環境保護部際聯席會議需要協調、指導的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次生、衍生的環境事件。 l.5 工作原則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提高政府社會管理水平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1)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加強對環境事件危險源的監測、監控并實施監督管理,建立環境事件風險防范體系,積極預防、及時控制、消除隱患,提高環境事件防范和處理能力,盡可能地避免或減少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消除或減輕環境事件造成的中長期影響,最大程度地保障公眾健康,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2)堅持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屬地為主,分級響應。在國務院的統一領導下,加強部門之間協同與合作,提高快速反應能力。針對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污染、放射性污染的特點,實行分類管理,充分發揮部門專業優勢,使采取的措施與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圍和社會影響相適應。充分發揮地方人民政府職能作用,堅持屬地為主,實行分級響應。 (3)堅持平戰結合,專兼結合,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積極做好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思想準備、物資準備、技術準備、工作準備,加強培訓演練,充分利用現有專業環境應急救援力量,整合環境監測網絡,引導、鼓勵實現一專多能,發揮經過專門培訓的環境應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有哪些

3,環境污染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建立健全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機制,提高企業應對涉及公共危機的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能力,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保護環境,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國家突法環境事故應急預案》及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預案。1.3 事故分級按照突發環境污染事故嚴重性和緊急程度分級。 1.4 適用范圍 l.5 工作原則 企業在建立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系統及其響應程序時,應本著實事求是、切實可行的方針,貫徹如下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加強對環境事故危險源的監測、監控并實施監督管理,建立環境事故風險防范體系,積極預防、及時控制、消除隱患,提高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防范和處理能力,盡可能地避免或減少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消除或減輕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中長期影響,最大程度地保障公眾健康,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2)堅持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分級響應。接受政府環保部門的指導,使企業的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系統成為區域系統的有機組成部分。加強企業各部門之間協同與合作,提高快速反應能力。針對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環境污染的特點,實行分類管理,充分發揮部門專業優勢,使采取的措施與突發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范圍和社會影響相適應。(3)堅持平戰結合,專兼結合,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積極做好應對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思想準備、物資準備、技術準備、工作準備,加強培訓演練,應急系統做到常備不懈,可為本企業和其它企業及社會提供服務,在應急時快速有效。 2 組織指揮與職責建立健全企業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組織體系,明確各應急組織機構職責。(組織機構圖)預防和預警3.1 環境污染事故源3.1.1企業基本信息自然概況;地理位置;氣象及水文資料;周圍居民點、敏感點信息;3.1.2環境污染事故源廠區平面布置;工藝流程及排污管線(要求標明產污環節、排污口位置);產品在從原料→產品存儲的生產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潛在環境污染事故源基本情況,包括事故源的名稱、數量、位置,可能發生事故的時空特點。 3.2 預防工作對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產生、貯存、運輸、銷毀廢棄化學品、放射源等事故源進行調查,掌握本企業潛在事故源環境優先污染物的產生、種類及分布情況。針對污染物的特點提出相應的應急措施。建立優先污染物的快速監測方法,購置優先污染物的快速監測設備, 建立優先污染物的處置技術。 3.3 預警及措施 按照突發事故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圍,對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預警進行分級。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預警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關信息證明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按照相關應急預案執行。 進入預警狀態后,應當采取的措施: (1)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2)發布預警公告。 (3)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環境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應急狀態,企業環境監測部門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并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5)針對突發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6)調集環境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確保應急保障工作。 4 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程序 4.2 信息報送與處理 4.2.1 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報告時限和程序 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責任部門和責任人以及負有監管責任的部門發現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后,應立即在1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上一級相關專業主管部門報告,并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緊急情況下,可以越級上報。 4.2.2 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報告方式與內容 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初報從發現事件后立即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后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件處理完畢后立即上報。 初報可用電話直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環境事故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人員受害情況、事件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趨向等初步情況。 續報可通過網絡或書面報告,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采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采用書面報告,處理結果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 4.3 指揮和協調 4.3.1 指揮和協調機制 根據需要,企業成立環境應急指揮部,負責指導、協調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應對工作。 環境應急指揮部根據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情況通知有關部門及其應急機構、救援隊伍和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各應急機構接到事故信息通報后,應立即派出有關人員和隊伍趕赴事發現場,在現場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按照各自的預案和處置規程,相互協同,密切配合,共同實施環境應急和緊急處置行動。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前,各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必須在當地政府和事發單位的協調指揮下堅決、迅速地實施先期處置,果斷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態勢,嚴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發生。 應急狀態時,專家組組織有關專家迅速對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供指揮部領導決策參考。根據事件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對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危害范圍、發展趨勢作出科學預測,為環境應急領導機構的決策和指揮提供科學依據;參與污染程度、危害范圍、事件等級的判定,對污染區域的隔離與解禁、人員撤離與返回等重大防護措施的決策提供技術依據;指導各應急分隊進行應急處理與處置;指導環境應急工作的評價,進行事件的中長期環境影響評估。發生環境事故的有關部門要及時、主動向環境應急指揮部提供應急救援有關的基礎資料4.3.2 指揮協調主要內容 環境應急指揮部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包括: (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 (2)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應急指揮工作; (3)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支援行動; (4)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 (5)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6)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被轉移、疏散群眾返回時間; (7)及時向當地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 4.4 應急監測企業環境監測部門第一時間對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進行環境應急監測,掌握第一手監測資料,并配合地方環境監測機構進行應急監測工作。 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污染變化趨勢,并通過專家咨詢和討論的方式,預測并報告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發展情況和污染物的變化情況,作為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決策的依據。 4.5 信息發布 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后,要及時發布準確、權威的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4.6 安全防護 4.6.1 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環境事故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程序。 4.6.2 受災群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根據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性質、特點,告知群眾應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2)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群眾疏散的方式,指定有關部門組織群眾安全疏散撤離; (3)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4.7 應急終止 4.7.1 應急終止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于合理且盡量低的水平。 4.7.2 應急終止的程序 (1)現場救援指揮部確認終止時機,或事件責任單位提出,經現場救援指揮部批準; (2)現場救援指揮部向所屬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 (3)應急狀態終止后,應根據有關指示和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 4.7.3 應急終止后的行動⑴ 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結束后,應組織相關部門認真總結、分析、吸取事故教訓,及時進行整改;⑵ 組織各專業組對應急計劃和實施程序的有效性、應急裝備的可行性、應急人員的素質和反應速度等作出評價,并提出對應急預案的修改意見。 ⑶ 參加應急行動的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環境應急隊伍維護、保養應急儀器設備,使之始終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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