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浦東新區勞動仲裁地址查詢
勞動仲裁委的工作制度跟公務員一樣,都是五天工作制,星期六、日是雙休日,不會上班,但會有值班人員。
所以針對勞動仲裁等業務,勞動者需要在工作日到勞動仲裁委遞交相關材料,進行立案。有些城市也會有網上立案的途徑,網上立案沒有時間限制,任何時間均可以在網上提交。
2. 上海浦東新區勞動仲裁地址查詢網
準備材料: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用人單位工商信息、勞動合同、手術治療的證明、醫院病假的證明、你向用人單位請假的證明、用人單位開除你的材料。申請仲裁流程:填寫好仲裁申請書,附上上述證據,遞交給受理窗口即可,之后就是等待開庭。
1、仲裁申請書可在上海勞動保障網上下載,填寫好,并按照要求準備證據材料,提交到企業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受理窗口。
2、仲裁收到之后后將在一周左右時候通知你開庭,按照要求時間到庭。
3. 上海浦東新區勞動仲裁咨詢電話
12345與勞動仲裁互不干涉,而且12345不具備勞動仲裁的職能,如果需要勞動仲裁建議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 第六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 上海浦東新區勞動仲裁地址電話
浦東新區張江鎮勞動保障監察協管隊
地址:孫橋路185號張江鎮勞動保障事務所
浦東勞動監察大隊 浦東南路3995號
投訴電話: 58740141
上海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浦東新區社保爭議仲裁庭
浦東新區浦東南路2240號9樓
5. 浦東新區勞動仲裁
仲裁機構面臨多方面改革
勞動仲裁機構的配置與我國行政區的劃分基本上一致,分為省級、市級、縣區級,全國勞動仲裁機構數量約3000多個,專職及兼職仲裁員約二萬余人。因為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以及社會普遍的法律意識的差距,導致了全國各地勞動仲裁員的狀況截然不同。
北京、上海、天津、廣州、深圳等大的城市以及沿海城市,由于經濟發展迅速,勞動者的素質和意識也比較高,因此勞動爭議糾紛大量涌現,全部涌到勞動仲裁部門,使得這些勞動仲裁員忙于奔命,普遍感到人手不足。而在內陸省份的一些縣級市或區縣則恰恰相反,有些地方的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多年竟然沒有受理過一起勞動爭議案件。
針對地區仲裁機構分布不均衡的問題,在一些地方靈活性的改革也在逐漸展開,建立區域性勞動爭議調解機構或者建立專門的仲裁院,獨立于勞動行政部門之外。尤其對于大量集中私營和個體、民營企業的城市,區域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正在增多。
據了解,深圳市福田區和廣州市開發區的科技園就在2006年分別成立了針對于本區范圍內勞動爭議的區域性協調機構,以解決案件多仲裁機構人員不足的困境,類似的方法在江蘇和上海也在逐漸推行。
同時,由于勞動仲裁委歸屬于勞動部門管轄,行政化傾向嚴重,缺少監督機制,也使其屢遭質疑。
2007年4月18日,上海市浦東新區成立了勞動仲裁院,負責人陳大可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仲裁院的成立,實現了勞動保障行政機關行政管理事務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案件處理事務適當分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承擔政府主管部門的行政管理和主導職責,而仲裁院作為實體化的仲裁辦案機構承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案件處理具體工作,使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的相對獨立化。這使我們解決勞動爭議問題過程中能更加充分利用社會力量,解決仲裁機構人員編制的問題”
面對勞動合同法,仲裁改革路在何方
我國目前正在制訂《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該法的一個主要爭議點就是勞動爭議案件的解決機制問題,有的認為應當實行勞動爭議案件仲裁一裁終局,有的認為仲裁不應當強制前置,應當采取或裁或審的機制,有的認為還應當實行一裁二審制。
勞動與社會保障部發言人指出:對于勞動仲裁改革,基本思路是“鼓勵協商,強化調解,仲裁為主,裁審有機銜接”的原則,改革現行的勞動爭議處理體制。改變目前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職能弱化和調解成功率低下的趨勢,通過建立完善企業內部勞動爭議預防和解決機制,鼓勵勞動爭議當事人自主協商解決糾紛,將大量糾紛解決在萌芽、解決在源頭。強化調解在處理勞動爭議中的作用,通過建立勞動爭議仲裁專門機構,以加強勞動爭議處理能力。完善勞動仲裁制度,體現仲裁高效、便捷、靈活的特點,提高仲裁在處理勞動爭議中的效能;同時,做好裁審銜接,疏通救濟渠道,發揮司法在監督方面的主要作用,減少勞動爭議的訴訟剛性處理,實現勞動爭議的柔性化處理。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勞動和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鄭尚元認為,勞動仲裁制度是訴訟與仲裁的體制問題,“仲裁前置”規定并不符合司法救濟原則和程序正義等法治原則,是對當事人訴權的一種侵犯,勞動爭議屬于民事爭議,當事雙方都是法律上平等的民事主體,為了使爭議得到公正的解決,當事雙方都具有自由選擇權,或調解、或仲裁、或訴訟的權利。
在基層調解不成功的案例可以直接進入司法程序,而在現行體制下,勞動仲裁被強制性規定為勞動訴訟的前置程序,剝奪了當事人將爭議直接訴訟法院的權利,屬于訴權被截留,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當然,這也暴露了我國司法體制中的問題,法院有義務接受這些標的小的勞動爭議案件,但就我國法院目前的承載能力而言,存在著工作量大的壓力,但是可以設立專門的審判廳,建立一套簡易的審判機制,尤其對于勞動關系事實明確的案件實行當天審裁的方法,減少訴訟費用,使勞動者這樣的弱勢群體,在依法維權過程中,用最小的成本獲取最大的維權收益。依據我國目前的司法現狀,可以適當增加勞動法方面的專業審判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