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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殯葬服務,武漢殯葬一條龍大概要花多少錢

來源:整理 時間:2022-09-27 23:55:57 編輯:武漢本地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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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漢殯葬一條龍大概要花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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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武漢一殯葬店開在地鐵口遭居民強烈抵制商家是如何回應這件事的百

商家回應表示了“自己是合法經營,也是單獨的鋪面,大家的行為他實在無法理解”。國人向來對生老病死比較敏感,尤其是一個“死”字,雖然每個人都必須經歷的,但卻從來都是三緘其口,因此很多孩子對于“死亡”沒有任何概念。對于殯葬行業來說,想要在大城市獲得一席之地也非常不容易。在武漢市的一處地鐵口對面,有商家開了殯葬服務,門店這一舉動遭到了不少附近業主的抵制,大家紛紛認為這個做法未免太不吉利了。但是殯葬店的商家卻并不這樣認為,他表示自己本身就是合法經營,而且這個不免也是獨立的,為什么大家的行為要如此過激呢?社區和警方得知此事后也已經介入調查。不過我個人認為,如果因為大部分人的抵制就要求他強制搬走,就不單單是道德綁架了。雖然大家對死避而不談,但也不能阻礙他人的經營,更何況對方是合法合理的,難道就因為大部分人的反對,他就要自己承擔購買、租賃、裝修鋪面等一系列的損失嗎?雖然在《人生大事》當中有這樣一句“人生除生死無大事”,但很多人依然對此事非常的忌諱,因此,大部分殯葬行業都會選擇開在殯儀館和醫院附近,這樣也更加容易獲得客源,通常很少會開在居民區,怕引起大家的反感。法律當中對于殯葬店的選址并沒有明確規定,所以我們個人即便是反感,但也不能如此排斥對方,不要以自己的好惡去強加干涉別人的決定。死亡向來是不可避免的,所以我們不妨以一顆平常心去看待殯葬店。只要對我們的生活沒有太大影響,就不應該因為這點小事而引起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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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武漢一殯葬店開在地鐵口遭居民強烈抵制居民要求是否合理

居民的要求并不合理。就開店選址等問題而言,只要殯葬店不影響周圍環境,沒有擾民噪音等,那么選址在哪里開店,應該是殯葬店老板的自由,居民不應該過多干涉,除非當地政府或地區有特殊的習俗或規定,才可以另當別論,所以在這個案例中殯葬店老板可以按照自身意愿,選擇是否繼續開店。其實居民抵制殯葬店的理由,大多都是覺得該店鋪是做死人生意,比較晦氣,不愿意在自家出行入口,天天碰到這樣店鋪。可實際上生老病死是人之常情,也是人一生中都要經歷的事,與其避諱不談,不如直面死亡,將死亡這件事看得平淡一些,如此才可能心態平穩地接受人生中的任何變故,我們要將對死亡的恐懼,變更成為對生命的珍惜,每天看著去世者的身影,想想自己還年輕的生命,或許也會有一些別樣的感觸,對于一些挫折也會覺得沒有什么大不了,如此角度來看,殯葬店開在人來人往的地鐵口,并無不妥,甚至還有些特殊意義。當然如果是出于市容市貌,已經整體城市建設規劃需要,對于殯葬等特殊行業選址,相關部門可能會做一些規范,譬如在某些地方不適合開設殯葬店,在其籌備辦證階段就可以將問題卡住,避免經營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繼續租賃裝修場所帶來的損失。另一方面經營者除了考慮的人流等因素,還是要結合一些當地居民的情緒,畢竟做的是服務行業,如果日常讓周圍鄰居感覺不好,那在招攬生意的時候,也會或多或少受到影響,甚至可能會招不到生意,畢竟同類競爭公司并不少,鄰居們有很多可選項,如果不是優點特別突出,他們或許更愿意選擇一些讓自己內心愉快的店鋪。

武漢一殯葬店開在地鐵口遭居民強烈抵制居民要求是否合理

4,武漢市殯葬管理辦法2010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推進殯葬改革,加強殯葬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殯葬管理條例》(國務院第225號令)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殯葬活動及其管理。  革命烈士、少數民族群眾、港澳臺居民、華僑和外國人的殯葬活動及其管理,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本市殯葬管理工作,堅持實行火葬、節約土地、保護環境、文明節儉的原則。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的領導,將殯葬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并完善覆蓋城鄉的殯葬服務體系。第五條 市民政部門是本市殯葬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辦法的實施。各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國土規劃、財政、公安、衛生、民族宗教、環保、物價、農業、林業、工商、質監、交通運輸、城管、文化、教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殯葬管理工作。第六條 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管委會按照本辦法關于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管理職責的規定,負責各自轄區內的殯葬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負責本轄區的殯葬管理工作。第七條 殯葬行業組織應當協助民政部門做好有關殯葬管理工作,按照組織章程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引導合法、公平競爭和誠信經營。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配合民政部門在本單位或者本組織內開展殯葬改革、文明節儉辦喪事的宣傳教育工作。第八條 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少數民族群眾自愿按照文明節儉原則改革喪葬習俗的,他人不得干涉。第二章 殯葬設施建設第九條 市民政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國土規劃、環保、林業等部門,根據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總體規劃并結合人口、土地、交通、環境等因素,制定本市殯葬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第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殯葬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編制新建和改造殯葬設施建設計劃,并列入相關綜合計劃予以安排。  本市限制經營性公墓的建設,鼓勵和推進公益性公墓的建設。第十一條 江岸區、江漢區、硚口區、漢陽區、武昌區、青山區、洪山區和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以下稱中心城區)火葬場、殯儀館、公墓的建設,由市民政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國土規劃、環保等部門提出建設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其他區火葬場、殯儀館、公墓的建設,由各區民政部門會同區發展改革、國土規劃、環保等部門提出建設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市民政部門備案。第十二條 火葬場、殯儀館的建設及其使用的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技術標準,防止污染環境。第十三條 公墓應當建在荒山脊地,不得在公墓以外的其他區域建造墓地。  禁止在下列區域建設公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園、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區;  (三)距水庫、水源、河流堤壩500米以內;  (四)距鐵路、公路主干線兩側500米以內;  (五)距居民居住區500米以內;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區域。  前款規定區域內已有的墓地,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予以保留之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第十四條 公墓內骨灰安葬設施應當按照不占土地或者少占土地、有利于保護生態環境的原則規劃建設,單個墓穴(含合墓)的面積不得超過1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過1米,墓區的綠化面積不少于建設總面積的30%。  提倡和鼓勵使用有利于自然降解的材料建造墓碑等標志物,推行墓穴構筑物和標志的小型化、藝術化和環保化。  公墓內不得建設家族墓群、宗族墓群和封建迷信設施。第十五條 公墓分為經營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包括城市公益性公墓和農村公益性公墓。  經營性公墓是指為居民安葬骨灰提供有償服務的公共墓地。城市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為城鎮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務的公共墓地;農村公益性公墓是由鄉鎮、村組織建設,不以營利為目的,為本鄉鎮、村居民安葬骨灰提供服務的公共墓地。  禁止擅自將公益性公墓改變為經營性公墓。

5,武漢市殯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殯葬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轄區內死亡的人員,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少數民族、華僑、港澳臺胞以及外國人,按有關規定辦理外,一律實行火葬,不得土葬,也不得將骨灰裝棺埋葬。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對殯葬工作加強領導,把殯葬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規劃。第四條 民政部門是殯葬管理主管部門,應負責做好下列殯葬管理工作:  (一)宣傳貫徹國家殯葬管理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監督檢查殯葬法規執行情況,查處違法行為;  (三)對喪葬用品生產、銷售實行行業管理;  (四)對殯葬單位的業務進行指導監督。  公安、工商、司法行政、宗教民族、土地、規劃、衛生、交通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配合民政部門加強殯葬管理。第五條 區縣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農場、居民和村民委員會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做好轄區內的殯葬管理工作。第二章 殯葬服務設施第六條 殯儀館、火葬場、公墓、骨灰堂、殯葬服務站等殯儀服務設施,由民政部門主管。除農村安葬骨灰的公益性公墓外,其余殯儀設施由殯葬單位經辦;其它部門、單位和個人經市民政部門批準,可與殯葬單位合辦。第七條 公墓建設應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公墓應建在荒山瘠地;已在耕地、名勝古跡、文物保護區、風景區、水庫江河堤壩和鐵路、公路兩側建墳的,除受國家保護的革命烈士、知名人士墓和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外,應遷入公墓或平毀。第八條 在農村建設安葬骨灰的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農場和土地規劃、區縣民政部門審核,區縣人民政府批準。第九條 在城鎮建設安葬骨灰的經營性公墓,由殯葬單位提出申請,市民政部門按規定程序和權限報批。第十條 九峰山革命公墓管理辦法,由市民政部門另行規定。  回民公墓管理辦法,由市宗教民族部門商市民政部門另行規定。第三章 遺體和骨灰第十一條 死亡人員遺體應由殯儀館用專用車輛接運。  在醫院死亡人員的遺體,暫存太平間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在其它場所死亡人員的遺體,應及時運送殯儀館。  未經區縣以上民政部門批準,不得以任何理由將死亡人員遺體從殯儀館運出。第十二條 殯儀館火化死亡人員的遺體,應事先查驗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殯葬證。第十三條 殯儀館對經衛生部門檢驗認為必須立即火化的死亡人員遺體和腐爛的死亡人員遺體,應在運到并查驗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人員證明或殯葬證后立即火化。  可在殯儀館冷藏的死亡人員遺體,冷藏時間不得超過72小時;情況特殊的,不得超過240小時;超過240小時的,殯儀館可予以火化。  在殯儀館冷藏死亡人員遺體(含特殊遺體),應向殯儀館提出申請,辦理有關手續,并交納費用。第十四條 不知名死亡人員的遺體,由公安派出所現場檢驗,出具死因證明,通知殯儀館接運火化。第十五條 死亡人員的骨灰可送公墓安葬,或送骨灰堂寄存,或不留墳頭,平地深埋,或以植樹代墓,平地深埋。禁止在公墓之外留墳頭、碑志埋葬。第四章 喪葬和喪葬用品第十六條 辦喪事應文明、節儉,破除封建迷信、鋪張浪費等陋習。禁止在辦喪事中看風水、做道場、燒花圈及沿道路拋撒紙錢、冥鈔。  少數民族和信教群眾按習俗舉行的喪葬儀式,應在規定的場所內進行。  在殯葬單位辦喪事,可按規定自愿選擇服務項目。第十七條 禁止非殯葬單位從事死亡人員遺體整容、冷藏、骨灰存放和辦悼念儀式等經營性殯儀活動。第十八條 生產、銷售喪葬用品,經縣以上民政部門審批后,方可到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申領營業執照。第十九條 禁止生產、銷售棺材和冥鈔等封建迷信用品。第五章 處罰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由民政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實行土葬或將骨灰裝棺埋葬的,對直接責任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由其自行起葬或強行代為起葬,并責令在起葬后按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和承擔強行代為起葬費用,對死亡人員家屬不發給喪葬、撫恤費;  (二)未經批準,擅自興辦殯葬服務設施的,責令停止經營,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非法所得;  (三)使用非專用車輛運送死亡人員遺體的,除由殯儀館對所用車輛嚴格消毒外,對直接責任人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四)本辦法施行前,在公墓之外留有墳頭、碑志的墳墓,不按期期限遷入公墓的,對直接責任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強行代為平毀墳頭、碑志,責令承擔費用。  (五)本辦法施行后,在公墓之外建留有墳頭、碑志的墳墓的,對直接責任人處以2000元的罰款,責令自行平毀;拒不平毀的,強行代為平毀,責令直接責任人承擔費用;  (六)在辦喪事中搞封建迷信活動的,對直接責任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不發給死亡人員家屬喪葬、撫恤費;  (七)生產、銷售棺材和封建迷信用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非法所得,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八)未按規定程序辦理審批手續,生產、銷售喪葬用品的,會同工商部門責令停業,沒收非法所得,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九)非殯葬單位擅自從事死亡人員遺體整容、冷藏、骨灰存放和辦悼念儀式等殯儀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非法所得,處以2000元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同時違反治安、土地、水庫、堤防、文物、風景名勝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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